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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城乡规?划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认为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和省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市和县(市)、吉】利区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市)、吉—利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取得之日—起计:算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单】位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在有效【期内未?取得:使用:土地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决定经批《准可: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土》地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擅自—变更:已经确?定的规划《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