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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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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城,乡规划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认为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和省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市和县(》市)、吉利》区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市)】、吉利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取得之日起计算】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单位】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在有效期内未【取得:使用:土地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决定经批准可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土地】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擅自变更已】经确定?的,。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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