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编制:
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县级?。。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
— 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县(【市)域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产业发展布》局县(市)》域,空间管制乡(镇【),、村庄空间布局人口!用地:规,。模控制资源优—化配:置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洛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吉利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吉利《。区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以,及未设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其中城市】区所属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辖区内《的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城:市区所属乡(镇【)、村庄的乡规划、!村庄: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不隶属于乡(!。镇)的村庄规划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城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做出!安排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出指导性要求
!
第十一《。。条 市、县(市)、!吉利区、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中交通、水利—、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环保、人》民防空、消》防、热?力、:环卫、园林绿地等】。专,。项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编制!。城乡:。规划和各专项规划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保护规划】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
!。 :。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保护规划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以及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 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
,第十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县(市)】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城市区所属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并将地【。块的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文物【保护等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六】。条 位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位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编制村?庄规:划由市、《县(市)、吉利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该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七条【。。 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主要!街区、?重要景观地带、【主要出入《口,、,主干道两侧和大型】公共服务设》施,、重:要交:通设施、园林绿地】、,广场周边等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重【要地:块的具?体,范,围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另行确定和公布
】。
,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县(!市)、吉利》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经依法批准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不《得擅自修改依法【。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改【和报:批并向社会公布
!
第十九条》 修改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 (:一) 组织专—家对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
,
(二!) 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公示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
《 (三) 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
, (四) 】依,法提出修改》。建议并附论证、公】示等相关材料报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
!。
第二十《条 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进》行修改
— ?。(一)? ,因总体规划》发,生变:化对城镇布局和【功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 ? , (二?) 因实施》涉及:公共利益《的国家、省》、市重大建设工程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修》改的;
— 《。 (:三) 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难以满足城镇发展!需,要且不具备更新条】件的;
》。 《(四) 其》他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第二十一条 组织编!制机关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 —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 (二》),。。 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公示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
(—三) 提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 ?(,四) 修改后—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审查报批报批!材料中应当附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第二十【二条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得《随意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法定《权限进行修改
【
(—一) 因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建设的《;
《 (二) 【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和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等原因》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建设的《;
》 (三) —其他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 按照前款【。规,定,。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修?改原因、修改草案依!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第二十《。三条 各类城乡【规划经过修改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程!序报批并《。向社会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