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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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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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居民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私有住房应当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向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十二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决定:。经批准可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决定不【。予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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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已纳入近】期建设或《。改造计划的集体所有!土地上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未纳入】近期建设或改造计】。划,确,需进行企业、公益事!业、:公共服务《设施、住宅建设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文物保!护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超过?两年有效期届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确需延期—使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经批准【可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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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提前收回!临时: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五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确需进》行建设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经批准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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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物保护单位和确定!保,护的传统《街区、传统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均须:与保护对象的环境】风貌:相协调
第三十六!条 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应当公》示的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将总平?面图、主《要立面图或者效果】图、: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和用地地—界以:及与周边《建筑的?距离等内容向社【会,公示:。其中建筑类建设工】程应当在《建设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日—
第三《十七条 建筑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建!设,工程放线《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牌《公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直至》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完成】
: , : ,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不符合规划】的不得批《准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不《一致的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不得为—该建设工《程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者开工?手续
】申请房屋预售许可的!内容: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不一致的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预售许可—手续
第三—十九条 采取—上跨等?方式利用公共—开敞空间的》建,设,项目:。以及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项目必须符合【空间专项规划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涉及军事!、文物保《护,、人民防空、—市政基?础设施、河》道和环?境保护的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 采取上跨等方式】利用公共开敞空间的!建设:。项目以及地下建【设项目应当》在空间规划》确定的层《次,空间进行《建设:不得占用其》他层次空间进行【建设
第》四十条 城》市,新,建道路应当》按照管线规》划综合?的断:面埋设地下管线【或者预埋《管套等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红线内的【城市:管线路径修建专用】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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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附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应当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同步【铺,设;有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地下公共管沟【已经建成地下公共管!沟的道?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再办理该道【路同类管线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 城市》。道路、管线等公【用工程施工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更改走向、方位和埋!深等已有的地上管】线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时序改造入【。地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区临】时搭建的施》工设施和应》当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前予以拆《除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周期内《按照规划同步—完成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分期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各类配套设施的【建设时序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期:完成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核》实申请
— (一) 现状!。竣,工图:及成果报告书;【
(二)!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三:)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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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现场核!实对符合要求的发】放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发放核实证明并【书,面说明理由
! , 建设?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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