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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居民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私有住房应当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向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十】二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决定!经批准可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决?定不予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已!纳入:近,期建设?或改造计《。划的集体所有土地上!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未纳入近期建】设或:改造:。计划确需进行—企业、?公益事业《、公共?服务设?施、住宅建设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文,物保护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 《 第三《十四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超过两年】有效期?届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确需延?期使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经批!准可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   因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提前】收回临时《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第三十五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确》需进行建设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经批准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确《。定保护的《。传统街区、传—统,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均须与保《。护对象的环境风【貌相协?调 第三十—六条 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应当公示!的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将总平面】图、主要立面—图或者效果图、【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和用地地【界以及与周边—建筑:的距离等内》容向社会公示其中建!筑类建?设工程应当在建【设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日 第三》十,七条 建《筑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建设工程放线!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牌公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直至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完?成     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不符?合,规划:的不得批准》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不】一致的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不—得为该建设工—。程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者开工手续 【   ? 申请房屋预—售许可?的内容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不一致!的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预售许—可手续 第三十九!条 采取上》。。跨等方式《利用公共开敞空间】的建设项《目以及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项?目必须符合空—间专项规划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涉及军事!、文物保护、人【。民防空、市》政基础?。设施、河道和环境】保护的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采取上—跨等方式利》用公共开《敞空间的建设—项目以及地下—建设项目应当在空】间规划确定的层【次空间进行建设不得!占用其他层次空间】进行建设 第四】十条: ,城市:新建:道路应当《按照管线规划—综合的断面埋设【地下管线或者预埋管!套等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红线内的城!市管线路径修建专用!管线   —  依?附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应,当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同步【铺设;有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地下公】共管沟已《经建成地下公共管】沟,的道: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再办理该!道路同类管线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城市道路、!管线:等,公用工程施工—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更改走!向、方位和埋—深等已有的地—上管线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时序改造入地—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区临时搭建的施】工设施和应当—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前予以拆除】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周期内《。按照规划同步—完成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分期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各?类配:。套设施?的建设时序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期完成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核实《申请 ?    《。 (一) 现—状竣:工图及成果报—告书; 《  :   ?。(二)?。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三)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现《。。。场,核实对?符合要?求的发放《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发放—核实证明并书面说】明理由  — ,  建设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