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居【民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私有住房应【当,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向?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十二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决定经】批准可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决》定不予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已纳入近期建【设或:改造计划的集体【所有土地上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未纳入近期建设或】改造:计划确需进行—。企业、公《益事业、公共服务】设,施、住宅建设—。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文物保护》的不得?批,准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 《 第三十《四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超,过两年有《效,期届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确需延期使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经批准!可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 ,因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提前收回临时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五!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确需进】行建设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经批准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确定保护的传【统街区、传统—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均须与保!护对象的环境风貌相!。协调 第三十【六条 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应当【公示:的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将总平面图—。。。、主要?立面图或者》效果图、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和用地地界以!。及与周边建》筑的距离等内容向社!会公示其中》建筑类建设工程【应当在建设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日【 第三十七条 建!筑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建设工程放线!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牌公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直至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完成 【    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不符》合规划的《不得批准《。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不》一致:的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不!。得为该建《设工程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者!开工手续 —。    申请—。房,屋预售许《可的内容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不一致的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预售许可手续 】 第三十九条 【采取上跨等方式利】用公共?开敞空间的》建设项目以及—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项目必须符!合空间?专,项规划?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涉及军事【、,文物保护、人民防空!、市政基础设施、河!道,和环境?保护:。的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采取上跨等》方式利用公共—开敞空间的建设【项目以?及地下建《设项目应《当在空间《规划确定的层次空】间进行建《设不得占用其他层】次空间进行建—设 第四十条【 城市新建》道路应当按照—管线规划综合的断】面埋设地下管线或】者预埋管套等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红线内?的城市管《。线路径修建专—用管线    】 依附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应当?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同步铺!设;有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地【下公:共管沟已经建成地】下公共管沟的—道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再办理该道路!同类管线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城市:道路、管线》等公用工程施工【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更!改走向、《方位和埋深等—已有:的地上管《线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时序改!造入地 《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区临时搭建的施工!。设施和?应当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前予以拆除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周期内按》照规划同步完—成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分期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各【类配套设《施的建设时》序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期完成【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核实申请   !  (一) 现状】竣工图及成果报【告书;    】 (二)《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现】场核实对符合要求】的,发放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发放核实!。证明并?书面说明《理由     建!设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