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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居—。民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私有住房》应当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向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十二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决定经批】准可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决定不予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已纳入近期【建,。设或改造《计划:的集体所《有土地上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未纳入近期【建设或改造计划确需!进行企业《、公益?事业、?。公共服?务设:施、住宅《建设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文物保护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超【过两年有效》期届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确需《延期使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经批:准可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 因: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提?前收回临时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第三?十五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确需进《行建设?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经批!准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确定保护的传】统,街区、传统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均须与》保护对象的环境【风貌相协调 第】三十六条 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应当公示的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将总平面图、—。主,要立面图或者—效果图、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和用】地,地界以及与》周边建筑的距离等内!容向社会公示其【。中建筑类建设工【程应当在建设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日》 第三十》七条 建筑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建设工—程放线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牌公《。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直至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完成 《     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不符合规划的—不得批准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不一?致的: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不得为该建设工程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者》开,工手续 《  :   申请房屋预售!许可的内《。容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不一致—的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预《售许可手续》 第三十九—条 采取上跨等方式!利用:公,。共开敞空间》的建设项目以及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项【目必须符合》空间:专项:规划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涉及军!事、文物保护、人】民防:空、市政《基础设施、河道和环!境保护的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采取上跨等方式利】用,公共开敞空》。间的建设项目以【及地下建设项目应】当在空间规划—确定的层《次空:间进行建《设不得占用其他层】次空间进行建设 !第四十条 城—市新建道路应—当按照管线规划【综合的断面埋设【地下管线或者—预,埋管套?。等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红线内的城】。市管线路径》。修建专用管线—    》 依附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应当: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同步》铺设;有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地下公》共管沟已经建成地下!公共管沟的道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再!办理该道路同类【管线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  城市道路、管】线等公用工》程施工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更改走》向、方位《和埋深等《已,有的地上管线—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时序改造入地】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区临《时搭建的施工设施和!应,当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前予以拆【除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周期内按照规划【同步:完成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分,期,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各类配套设施的!建设时序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期完成《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核《实申请     !(一)? 现状竣工图及成】果,报告书;  【 ,  (二)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现场核—实对:。符合要?求的发放《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发放核实】证,明并书?面说明理《由     【。建设: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