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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居《民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私有住!房应当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向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十二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决定】经批准?可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决定:不予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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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已纳入近期建设或】改造计划的集体【。所有土地上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未纳!入近:期建设或改造计【划确需进行企—业、公益事业、公】共服务设施、住【宅建设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文物保护的不【得批准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 《
第三十四—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超过!两年有?效期届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确需延【期使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经批准可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 因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提前收!回,临,时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五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确需进行建!设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经《批准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确定保护的传】统街区、传统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均须与】保护对象的环境风】貌相协?调
第三十六【条 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应当公—示的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将】总平面图、主要立】。面图或者效果图【、,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和用地—地界以及与周边【建,筑的:距离等内容向—社会公示其中建筑】类,建设工程应当在建】设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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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建筑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建设?工程放线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牌公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直至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完成!
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不符合》规划的不得批准【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不一致】的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不得为《该建设工程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者开工手续
】 申请—房,屋预售许可》的内容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不一致的【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预售!许,可手续
第三【十九条? 采取上《跨等方式《利,用公共开敞空间的建!设项目以及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项目必须《符合空间专项规【划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涉】及军事、文物—保,护、人民防空、市政!基,础设施、河》道和环?境保护的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采取上?跨等方式利用公共】开敞空间的建设项目!以及地下建设项目】应当在?空,间规划确定》的层次空《间进行建设不得占】用,其他:。层次空间《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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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城市新《建道路应当按照管线!规,划,综合的断面埋—设地下管线或—者预埋管套等—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红线内的城—市管:线路径修建专用【管线
【 依附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应,当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同:步铺:设;有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地下公共【管沟已经建成地下公!共管沟的道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再办理该道路同【类,。管线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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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道路、管线【等公用工程施工【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更《改走向、方位—和埋深等已》。。有,。的地:上,管线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时】序改造入地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区临时!搭建的施工设施【和应当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前予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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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周期内按【照规划同《步,完成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分期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各类配套设】施的建设时序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期—完成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核:。实申请
》 (》一) 现状竣工图及!成果报告书;
! (二》)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三)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现场核实对符!合要求?的发放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发放《核,实证明并书》面说明理《由,
建【设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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