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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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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居民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私有!住房应当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向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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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十二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决定经批准可—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决:定不:。予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已纳入近《期,建,设或改造计划的集体!所有:土地:上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未纳入近期建】设,或改造?计划确需进行企业】、公益事业、—公共服务《设施、?住宅建设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文物保!护的不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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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超过两!年,有效期届《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确需延期】使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经批准可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 因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提前收回临时—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五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确需进!行建设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经批准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确定保护的!传统街区、传统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均须与?保护对象《的环:境风:貌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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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应当公示】。的,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将:总平面图、主要立】面图:。或者效?果,图、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和用地地界以!及与周边建筑—的距离等内容—向社会?公示其中《建,筑类建?设工程应当在建设】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日
第【三十七条 建筑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建设工程】放线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牌—公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直至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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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不?符合规划的不得【批准: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不》一致的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不得为该建!设工程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者:开工手续
】 申请房屋预【售许:可的内容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不一致的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预售许可手续—
第三十九条 】采取上跨等方式利用!公,共开敞?。空间的建设》项目以及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项目必?须符合空《间专项规划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涉及军》事、文?物保护、人民防空、!市政基础设施—、河道和环境保护的!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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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取上跨等方式利】用公共开敞空间的】建设项目以及—地下建设项目—应当在?空间规划确》定的层次空间—进行建设不得占用】其他层次空》间进行建设》
第?四十条 城市新【建,道路:。应,当按照管线规划综合!的断面埋设地—下管线?或者预埋管套—。等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红:线内的?城,。市管线路径修建专】用管线?
—依附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应当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同步?铺设;有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地】下公共管《沟已:经,建成地下公共—管沟的道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再办理该道】路同类管线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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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道路—、管:线等公用《。工程施工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更改走》。向,、方位和埋深等已】。有的地上管线—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时序改造入地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区临时搭建的】施工设施和》应当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前予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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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周期?。内按照规划同步完成!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分】期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各类!配套设施的建设时】序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期完成 !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核实申?请
【。(一:。), 现状竣工图及成果!报告书;
! (二)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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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现?场核实对符合—要求的发放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发放核实证—明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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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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