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建筑退《让
5.1】 ,建筑:。退让用地边界
!
5.1.》1 基?本要求
! 5.1.1.1! 相邻用地》为现状已建建筑或规!划已批准《建筑时?建筑:物退让应满足—。规定:建筑间退让要求
! ? 5.1.1.【2 由高、多—、低层等组合建筑及!退台建筑《。的退:让分别按各》类别有?关规定执行(但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时】按,最高类?别执:行)
5.1.!2 多?(低)层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的距:离
!多(低)层建筑【物与东?西及南北用》地边界距离实行对】等退让原则
【5.1.3 高层】建筑退让《边界的距离
【 : : :5.1.3.1 】。边界外侧有现状【建筑和已批准的【规划建筑按规定的】相关间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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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2 边界》。外侧尚无现状建筑】的(:或规划尚未批准【)其北侧用》。地有日?照要求?时退让北侧用地边】界不:小于规定日照间【距的三分《之二;明确北侧用地!无日照?要求时退《让南北侧用地—边界不?应小于1《0,米
》 5》.1.3.3— 南北向布置的高】层建筑退《让,东,西边界距离》。不应小于6.—5米;东西向布置的!高层:建筑退让东西向边】界距离不应小于【自身:建筑:高度的0.15【倍且不应小于—10米
5.1.!4 边?界外侧?为公园、《绿地、广场、水面】、城市道《。路,、开放空间、—绿地或非建设用地】时建筑物《退让用?地边界距离不应小于!5米且不得影响边界!外侧用?地及:建筑功能使用—
5.1.5 小!地块单?独出让时
! 当独立地【块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时《在满足?建筑消防、交通【及建筑间距要求时】可适当减少其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
】
5.1.6 【地下建筑退让—。
【。 5.?1,.6.1 地下【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不宜小于地下【建筑埋?置深度(《自室外?地,平面至地下建筑【底板的距离)—。的0.7倍
! 5.—1,.6.?2 沿城市道路两】侧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应小于】5米沿?路退让小于主体建筑!退让的其顶面标高应!。设,在地面正负》。零以:下
!5,.1.?6.3 按上—述距离要求退让边界!有困难的其》距,离可适当《缩小退让《用地:边,界需:先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以不—影,响道路基础施工【。和管:线埋设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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