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建筑退让》
? 5.1《 建筑?。退让用地《。。边界
《
5?.1.1 基本要】求,
5!.,1.1.1 相邻用!地为现状已》建建筑?或规划?已批准建筑时建【筑物退让应》满足规定《建筑间退《让要求
》 5.1【.1.2《 ,由高、多《、低:层等组合建》筑,及退台?建筑的退让分—别按各类别有关规定!执行:(,但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时按?最高:类别执行)
5!.1.2 多—。(低)层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的距离
! , 多(低)层!建,筑物与东西及南北用!地边:界距离?实行对等退让—原则:
5.1.—3 :高层建筑退》让边界的《。距离
【 5.1—.3.1 边界外】侧有现状建筑和已】。批准的规划建筑按】规定的相关》间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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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3?。.2 边界》外侧尚无现》状建筑的《(或规划《尚未批准)其北【侧用地?有,日,照要求时退让北侧】用地边界不小于规定!日照间距的三分之】二;明确北侧用【地无日照《要求时?退让南北侧用地【。。边界不应小于—10米
《。
》 , 5.1《.3.3 南—北,向布置的高层建筑】退让东西边界距离不!应小:于6:.5:米;东西《向布:置的:高,。层建筑退让东西向边!界距离不应》小于自?身建筑高度的0.】15倍且不》应小于10米
【
5.1.4 边界!。外侧为公园、—绿地、广场》、水面?、城市道路、开【放空间、绿地或非】建设用地时建筑物退!让用地边界距离不应!小,于5米且不》得影响边界外—侧用地?及建筑功能》使用
《5,.1.5 小地块】单独:出让时
! 当独《立地块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时在】满足建筑消防—、交通及《建筑间距要》求时可适《当减少?其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
5《.1.6 地—下建筑退让
【 5.1!.6.?1 地下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不宜小于地下【建,。筑埋置?深度(?自,室外地平面至地下】建筑底板的距—离)的0.7倍
! 》 5.1.6—.2 沿城市道路】两侧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应小】于,5米沿路退让小于】主,体建筑?退,让的其顶面标高应设!在地面正负零以下
!
? 5》.1:.6.3《 按上述《距离要求退让边【界有困难的其距【离可适当缩小退让用!地边界需先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以不影响道路】基础施工和》管线埋设为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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