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建筑退让
】 5.1》。 建筑退让》。。用地边界
5!.1.1 》基本要求
— :。 5.1【.1.?1 相邻用地为现】状已建建《筑或规划已批—准建筑时建》筑物退让《应满足规定》建筑间退让要求
】
5—.1.1《.2 由高、多、】低,层等组合建》筑及退台建》筑的退让分别—按各类别有关规定执!。行(但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时按最高类—别执:行):
5.1.2】 多(低)层—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的距离》
【 多(低)层建筑】。物与东西及南北用】地边界距离实—行对等退让原则【
5.1.3【 高层?建筑退?让边界的距离—。
【 ,5,。.1.3.1— 边界外侧有—现状建?筑和已批准的—规划建筑按规定的】。相关间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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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2, 边界外侧尚无【现状建?筑的(或规》。划尚未批准)其北侧!用地有日照要求时】退让北侧用地边界不!。小于规定日照—间距的三分之二【;明确北侧用地无】日照要求时退让南】北侧用地边界不【。应小于?1,0米:。
5!.1.?3.3? 南北?向布置的高》层建筑退让》东西边界距离—不应小于《6.5米;东西向布!置的高层建筑退让】东西向边《界距:离不应小《。于自身?建筑高度《。的0.1《5倍且不应小于1】0米:
5.1.4【 边:界外侧为公园、【绿,地、广场、》水面、?城市道路、开放空】间、绿地或非建设】用地时建筑物—退让用地边界—距离不应小》于5米且不得影响】边界:外侧:用地及建筑功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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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小】地块单?独出让时
【。 《 当独立《地块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时在—满足建?筑消:防、交通及建筑【间距要求《时可:适当减少其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
5!.1.?。6 地?下建筑退让
【 》 5:.1.6.1 【地下: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不宜小于地】下建筑埋置深度(】自室外?地平:面至地下建》。筑,。底,板的距离)的—0.7倍
— —5.1.6.2【 沿城市道路两【侧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应小于《5,。。米沿路?退让小?于主体建筑退—让的其顶面标—高应设在地》面,正负零以下
! : 5.1》.6.3 按—上述距离要》求退让边界》有困难?的其距离可适—当缩小退让》用地边界《需先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以不影响道路—基础:施工和管线埋—设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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