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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筑退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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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建?筑退:让用地边界
!5.1.1 基【本,要求
【 5.1.【1.:1 相?邻用地?为现状已建建筑或】规划已批《准,建筑时建筑物—退让应满《足规定建筑间退让要!求
《 5.1.1.!2 由高、多、低层!等组合建筑及退【台建:筑的退让分别按各】。类别:有关规?定执行(但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时按最高类!别,执行)?
5.1.2】。 多(低)层—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的距离【
】多(低)层建—筑物与?东西及南北用—地边:。界距离?。实行对等《。退让原则
5.】1.3 高》层建筑退让边界的】距,离,
【 5.1.3.【1 :边界外侧有现状【建筑:和已批准《的,规划建筑按规定【的相关?间距:执行
】 5.》1.3.2 边界】外侧尚无现》状建筑?的(:。。或规划尚未批准)其!北侧用地有》日照要?。求时:退让北侧用地边【界不小于规定日【照间距的三分之二;!明确北侧用地无日】照要求时退》让,南北侧用地》边界不?。应小于10米
! : , :5.1?.3.3 南北【向布置的高层建筑】退让:东西边界距离—不应小于6.5米;!东西向布置的高层建!筑退让东《西向边?界距离不《应小于自身》建筑高度的》0,.15倍且不应小】于10米
5.】1.4 边》界外侧为公园、绿地!、广场、水面—、城市道路、开放】空间、绿地或—非建设用地》时建筑物退》让用地边界距离不应!小于:5米且不得影—响边界外侧》用地及建筑》功能使用
5.】1.5 小地块单独!出让时
】 当独》立地块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时在满足】建筑消?防、:交通及建筑间—距要求时可适当减少!其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
】5.1?.6 ?地下建?筑退:让
《 : 5.1—.6.1 地下【。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不宜小于地下建【筑埋置深度(自【室外地平面至地【下建筑底板》的距离)的》。0.7?倍,
》 5.》1.6.2 沿城】市道路两侧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应小!于5米沿路》退让小?于主:体建筑退让的—其顶面标《高应设在《地面正负零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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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6.3 !按上述距《离,要求:退让:边,界有困难的其距【离,可适:当缩小退让用地边界!需先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以不—影,响道路基础施工和】。管线埋设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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