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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筑退《让
5.1】 建筑退让用—地边界
《
5.1.1】 基本要求
—
【5.1.《1.:1 相邻用地为现】状已建建筑或规划】已批:准建:筑时建筑物退让应】满足规定建筑—间退让要求》
《 5.《1.1.2 —由高、多、低—层等组合建筑及退】台建筑的退让分【别按各类别有关规定!执行(但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时《按最高类《。别,执行)
5.】。1.:2 :多(低)层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的【距离
】 多(低)—层,建筑:物与东西及南北用】地边界距离》。实行:对等退让原则
【
5.?1.3 高层建筑】退让边界的距离【
《 ? ,5.1.3.1【 边界?外侧有?现状建筑《。和已批准的规划【建筑按规定的相关】间距执行
!。 《5.:1.3.2 边【界外侧?尚无现?状建筑的(或规【划尚未批准》。)其北侧用》。地有日照要求时退】让北侧用地边界不】小于规?定,日照间距的三分【之,二;明确北侧用【地无日照《要求:时退:让南北侧用》地边界不应小—于10米
! 5.1—.3.3 南北向布!置,的高层建筑退让【东西边界距离不应】小于6.5米;【东西向布置的—高层建筑退让东西向!边界距离不应小于自!身建筑高度的0【。.15倍且不应小】于10米
》
5.1.4 【边界外侧为公园【、绿地、广场、水】面、城市道路、开放!空间、绿地或非建】设用地时建筑物退】让用:地边界?距离不应小》于5米?且不得影《响边:界外侧用地及—建筑功?能使用?
5?.1.5 小—地块单独出让—时
《 当独立】地块:。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时【在满:足建筑消防、交通】及,建筑间距要求时可】适,当减:少其: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
5!.1.6 》地下建?筑退让
《
【5.1?.6.1 地—。下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不宜【小于地下建》筑埋:置深度(《自室外?地平面至地下—建筑底?。板的距离)的—。0.7?倍
【 5.《1.6.2 —沿城市道路两侧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应:小于5米沿路退【让小:于,主体建筑退让的其顶!面标高应《。设在地?面正负零以下
【
: , 5.—1.6.《3 按上述距—离要求退让边界有困!难的其距离可—适当缩小《退让用地边》界需先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以不影响》道路基础《施工和管《。线埋设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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