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企业冶金设备基础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696-2011 建标库

3.4      

3.4.1  冶金设备基础采用的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垫层宜采用C10;防水混凝土结构底板的垫层应采用C15;当垫层为泵送混凝土时,可采用C15。

    2  配筋的设备基础,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20;对大体积混凝土的设备基础和地下构筑物,其混凝土强度等级宜采用C25~C35,不宜高于C40。

    3  小型辅助设备基础当为素混凝土时,宜采用C20。

    4  二次浇灌层当其厚度大于或等于50mm时,宜采用比基础混凝土强度等级高一级,且不低于C25的细石混凝土;当厚度小于50mm时,宜采用1:2水泥砂浆;必要时,可采用水泥基灌浆材料代替细石混凝土和水泥砂浆。水泥基灌浆材料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基灌浆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T50448的有关规定。对于承受较强冲击作用的二次浇灌层可采用掺入钢纤维的细石混凝土。

    5  防水混凝土的设计抗渗等级应根据地下水设计最大水头与防水混凝土结构厚度的比值按表3.4.1确定,且不低于P6。

表3.4.1  防水混凝土抗渗等级Pi的规定

    注:抗渗等级Pi的定义系指龄期为28d的混凝土标准试件,按标准试验方法施加i×0.1MPa水压后满足不渗水指标。

    6  普通钢筋混凝土和素混凝土冶金设备基础结构表面受热温度不得高于150℃。对于结构受热温度为60℃~150℃的普通混凝土,宜采用在温度作用下膨胀系数较小、热稳定性较好的骨料,不得含有金属矿物、云母、硫酸盐和硫化物。在温度作用下混凝土和钢筋的强度取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烟囱设计规范》GB50051的有关规定。耐热混凝土的应用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要求。

    7  冶金设备基础采用的混凝土应根据所处的环境类别和设计使用年限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规定的耐久性的基本要求。

    8  冶金设备基础和地下构筑物混凝土宜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配制;当为大体积混凝土时,宜选用中、低热硅酸盐水泥或低热矿渣硅酸盐水泥配制;防水混凝土使用的水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的有关规定;当考虑冻融作用时,不得采用火山灰质水泥和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受侵蚀介质作用的混凝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的有关规定。

    9  冶金设备基础和地下构筑物混凝土配置中掺用外加剂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的有关规定,并应根据适应性试验确定外加剂的品种和掺和量。不得采用氯盐作为防冻、早强的掺合剂。

3.4.2  冶金设备基础的钢筋应按下列规定选用:

    1  当钢筋直径为8mm~10mm时,宜采用HPB235级钢筋。

    2  当钢筋直径为12mm~40mm时,宜采用HRB335级、HRB400级钢筋;当采用直径大于40mm的HRB335级、HRB400级钢筋时,应有可靠的工程经验。

3.4.3  受力预埋件的钢材宜采用Q235B钢;当受力需要,也可采用Q345B钢。锚筋宜采用HRB335级或HRB400级钢筋,构造设置的预埋件的锚筋也可采用HPB235级钢筋。焊条型号的选配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两种不同级别钢材相焊接,宜按低级别钢材选配焊条。受力预埋件的锚筋严禁采用冷加工钢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