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企业冶金设备基础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696-2011 建标库

3.3  基础形式和构造

3.3.1  冶金设备基础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形式应满足生产工艺和设备要求,便于生产操作、设备安装、维护和检修。

    2  基础形式应简单、规则,结构合理,受力明确,具有足够的刚度,并避免或尽可能减少刚度的突变。

    3  确定基础形式时,应充分考虑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和施工条件。

3.3.2  冶金设备基础的形式可根据不同车间、不同设备类型、工艺设备布置和生产操作对空间的需求以及基础受荷的特点,分别采用大块式、墙式、墩式、框架式、筏板式、坑式、箱体式,也可采用将上述形式中的两种或多种相组合的形式。

3.3.3  同一设备机组以及直接影响该设备正常运转的相关设备和台架,宜设在同一整体基础上,当不设在同一整体基础上时,各基础间的沉降差必须满足设备正常运转时所允许的限值。

3.3.4  同一连续生产线设备基础包括各设备机组基础及与设备基础毗连的地下室等地下结构,宜采用连续箱体式、筏板式等形式的联合整体基础。

3.3.5  技术改造工程中为缩短冶金设备基础的施工工期,当有成熟经验且条件许可时,可采用装配整体式或部分装配整体式基础。

3.3.6  基础的埋置深度应根据设备类型、地脚螺栓埋置深度、工艺设备对地下空间的需求、管线沟道的埋深、毗连地下室的地坪标高、相邻基础和地下构筑物的埋深、基础的形式和构造、地基和环境条件以及作用在地基上的荷载大小和性质综合确定。在满足地基稳定和变形要求的前提下,基础宜浅埋。高耸设备的基础埋置深度应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当为岩质地基时,基础埋深应满足抗滑要求。在季节性冻土地区,基础埋深应考虑地基土冻胀和融陷的影响。

3.3.7  设备基础中各专业管线沟道的走向及布置应合理集中,减少交叉重叠,同一基础的基底标高应减少变化。

3.3.8  基础各部位构造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垫层厚度不宜小于100mm,宽出基础尺寸不宜小于100mm;对于软弱土层中的防水混凝土结构底板,其混凝土垫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50mm。

    2  设备底座边缘至基础边缘距离不宜小于100mm。

    3  地脚螺栓布置尺寸及埋置深度应符合本规范第3.5节的规定。

    4  基础内部单独设置的检修人员通道净宽不宜小于800mm,净高不宜小于2000mm;通过机械设备部件的预留孔尺寸,应考虑检修人员的操作要求。

    5  基础内部检修人员使用的梯子尺寸:当为斜梯时,宽度不应小于800mm,钢斜梯坡角宜采用45°,混凝土梯坡角宜采用30°;当为直梯时,洞口尺寸宜为800mm×800mm,直梯宽度不宜小于400mm;直梯高度大于3m时宜设置安全护笼。

    6  管线沟道底板厚度不宜小于200mm,沟道壁厚为单面配筋时不宜小于150mm,双面配筋时不宜小于200mm。

    7  地下室、筏板式基础、箱体式基础和坑式基础各部位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底板厚度不宜小于基础深度的1/10,且不宜小于柱距的1/8,

        2)外墙厚度不宜小于墙高的1/10,可随深度变截面。

        3)内墙厚度宜取墙高的1/20~1/16,且不应小于200mm。

        4)梁板式顶板的厚度不宜小于200mm。

        5)柱距宜取5m~8m。

        6)柱截面边长不宜小于柱高的1/16,且不宜小于400mm。

3.3.9  设备基础与毗邻基础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较大设备基础近旁设有埋深较浅的较小设备基础时,宜在较大设备基础上悬挑小设备基础(图3.3.9-1)。当不宜悬挑时,可在小基础下的基坑中填充垫层混凝土(图3.3.9-2)。

    2  当土质地基上的设备基础邻近厂房柱基且底面标高与柱基不一致时(图3.3.9-3),两基础间应根据地基的性状和荷载的大小留有足够的距离,基础间的净距s可取两基础底标高差h的1倍~2倍。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加厚浅基础下的垫层至深基础的底面标高处;当两基础基底高差较大时,施工时应采取可靠的基坑支护措施,并应考虑浅基础荷载对深基础的影响。

图3.3.9-1  大基础悬挑出小基础

1-小设备基础;2-较大设备基础

图3.3.9-2  小基础下填充垫层混凝土

1-小设备基础;2-混凝土垫层;φ-基坑边坡角度

图3.3.9-3  基础间距的控制尺寸

1-设备基础;2-厂房柱基础

    3  当设备基础与厂房柱基相碰时,可采用联合筏板式基础。当必须脱开布置时,可将设备基础的相碰部分去除,局部悬挑,与厂房柱基的水平间隙不宜小于30mm,竖向间隙应满足两基础间的沉降差要求(图3.3.9-4)。

    4  当厂房柱基在有防水要求的箱体式设备基础或地下室范围穿过,且必须脱开布置时,可沿柱基短柱周圈设置围合套柱,套柱与厂房柱基短柱的水平间隙不宜小于50mm(图3.3.9-5)。

图3.3.9-4  设备基础与厂房柱基相碰脱开做法

1-设备基础;2-厂房柱基础;3-水平间隙;4-竖向间隙

图3.3.9-5  地下室套柱做法

1-厂房柱基础;2-套柱;3-地下室或箱体式设备基础顶板;4-地下室或箱体式设备基础底板

3.3.10  冶金设备基础、地下室和电缆隧道、管廊的布置及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的有关规定。

3.3.11  底面位于设计地下水位以下,具有防水要求的坑式、箱体式冶金设备基础和地下室、电缆隧道及管廊等地下构筑物,其防水构造、施工和渗漏水的治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的有关规定,但各类设备基础和地下构筑物适用的防水分区和防水方案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应采用防水混凝土结构自防水为主,并应对施工缝、伸缩缝及穿管线节点采取可靠的防水构造。当防水要求较高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增设外涂防水涂料或外贴卷材防水。对于防水要求特别严格的特殊设备基础可采用金属防水层。

    2  当采用防水混凝土结构自防水时,应设置内排水小沟和集水井等辅助设施。

    3  位于山区场地的防水要求较高的地下构筑物,当地下水为上层滞水,且具有自流排水条件时,尚可考虑增设外渗排水或盲沟排水系统。

    4  各类冶金设备基础及地下构筑物的防水分区和防水方案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确定。

    5  防水混凝土的抗渗等级应按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确定。

3.3.12  伸缩缝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伸缩缝的设置应与设备及其布置相配合,不得影响机组的正常运转和生产线的正常生产。

    2  伸缩缝的最大间距可按表3.3.12采用。

表3.3.12  伸缩缝最大间距

    3  传动轴为直接传动或刚性连接的设备基础应采用整体基础,不得设置伸缩缝;筏板式基础、连续箱体式基础为满足工艺、设备布置和正常生产要求,可不设置伸缩缝。

    4  不设置伸缩缝的超长及超宽基础,应设置后浇带分段施工;当有施工经验并采取可靠措施时,也可采用跳仓法分段施工(图3.3.12)。后浇带的间距可同伸缩缝间距。跳仓法施工的分块长度宜取20m~30m,不宜大于40m;底板的分块长度可适当加长,但不宜大于50m。

图3.3.12  跳仓法的分块示意

1-先浇筑的跳仓段;2-后浇筑的封仓段;3-施工缝

    5  高架式生产线设备基础或平台框架设置双柱伸缩缝时,其双柱基础可采用整体基础,不设变形缝。

    6  在设备基础、设备机组基础、连续箱体式基础或地下室的外壁引出地下隧道或管廊时,宜在隧道或管廊距基础外表面不小于300mm处设置伸缩缝或后浇带。设置伸缩缝时,应考虑基础与隧道或通廊之间产生差异沉降的不利影响,并采取相应的防止措施。

    7  伸缩缝的缝宽宜取20mm~30mm。有防水要求的地下构筑物的伸缩缝应埋设止水带,当顶板上有渗水可能时,顶板的伸缩缝亦应埋设止水带并与外壁、底板的止水带形成封闭环带。当环境温度为常温时,可采用橡胶止水带;当环境温度高于50℃时,可采用金属止水带。埋设止水带的伸缩缝处,结构厚度不应小于300mm。

3.3.13  管线穿出基础或地下室时,应采取柔性接口、设置保护套管等有效措施,防止因不均匀沉降而损坏管线;当有防水要求时,接口构造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的相关规定。

3.3.14  地坑、无盖板的吊装孔及平台等周边应设置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的有关规定。

3.3.15  直接承受溅渣,热烘烤、设备和物料冲击或受酸、碱、油等侵蚀的设备基础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有可能直接接触跑漏铁钢水或熔渣的基础和地坪应设置防护层,并应采取防止积水的措施。

3.3.16  基底位于完整或较完整岩质地基上的大型设备基础,应考虑基岩对基础收缩的阻滞约束作用。必要时,宜在基础适当范围的基底与基岩间设置隔离层;并在阻碍变形的基底台阶及平面突变受阻侧设置防阻层(图3.3.16-1和图3.3.16-2)。

图3.3.16-1  岩石地基的基底防阻措施

1-岩石地基;2-夯实黏土或砂垫层;3-混凝土垫层;4-设备基础;5-混凝土找平层;6-沥青层;7-油毡隔离层

图3.3.16-2  台阶受阻侧面防阻措施

1-设备基础;2-浸沥青木丝板或聚乙烯泡沫板;3-混凝土垫层;4-收缩方向

3.3.17  工艺、设备对基础沉降和倾斜有控制要求,且坐在非岩质地基上的设备基础应设置沉降观测点,并提出观测要求。沉降观测点的设置和观测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

3.3.18  冶金设备基础的配筋应符合各章中的相关规定,对相关章节中未作规定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冶金设备基础的结构构件按计算确定的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百分率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第8.5.1条规定的最小配筋百分率。但下列情况的最小配筋率可适当降低:

        1)卧置于地基上的板中的受拉钢筋最小配筋率可取0.15%。

        2)对受弯的基础底板和大偏心受压墩墙,因布置或抗浮等要求,致使截面厚度远大于承载的需求时,如有充分依据,其受拉钢筋的最小配筋率可随实际承受的内力与截面极限承载力的比值而变化。

    2  大块式设备基础及设备基础中墙的侧面水平钢筋和底扳顶面、底面钢筋当按构造配置时,不应低于表3.3.18-1和表3.3.18-2的规定。对大体积混凝土,在相同配筋量的前提下,宜选择较小的钢筋直径,相应加密钢筋间距。

表3.3.18-1  大块式设备基础的构造配筋

    注:1  钢筋间距为100mm~200mm,顶面钢筋间距不宜大于150mm。

        2  当为岩质地基或土质地基上的基础长度大于表3.3.12规定的伸缩缝最大间距而不设伸缩缝时,应适当增大配筋量,钢筋间距应取较小值。

表3.3.18-2  设备基础墙和底板的构造配筋

    注:1  钢筋间距为100mm~200mm,墙侧面水平钢筋间距不宜大于150mm。

        2  同表3.3.18-1注2。

    3  当构件截面中同排纵向钢筋过密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和配筋的部位,将钢筋两两并拢配置或多排设置。并筋的锚固长度应按与并筋等截面的单根等效钢筋直径确定。

    4  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根据环境类别、结构类型、设计使用年限和混凝土强度等级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中,基础或底板底面、基础短柱及地下结构墙体的外侧面等凡与土直接接触部位的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40mm;基础或底板底面宜设置混凝土垫层,保护层的厚度从垫层顶面算起。对坑式、箱体式设备基础或地下室底板顶面、外墙内侧等不与土接触部位可不受此限,但应符合板、墙等最小保护层厚度的相应规定。

    5  当设备基础或地下室等底板顶面受力钢筋在排水小沟、设备底板抗剪槽以下通长配置而致保护层厚度大于100mm时,应在保护层中配置直径4mm~8mm、间距100mm~200mm的钢筋网。

    6  不设伸缩缝的超长坑式、箱体式设备基础墙体的侧面水平钢筋可配置在竖向钢筋的外侧。

    7  下列构件和部位应按下列规定配置构造加强钢筋:

        1)板、墙的洞口边长或直径大于300mm,以及小于或等于300mm但钢筋无法绕置必须切断时,洞口边应配置构造补强钢筋,各边补强钢筋的截面面积不应小于相应方向被切断钢筋的50%。当洞口边长或直径大于1000mm时,对于板的洞边宜布置梁;对于墙,宜沿洞口边布置暗梁及暗柱。

        2)墙或坑壁的顶面应在厚度范围内沿墙或坑壁纵向通长配置水平构造钢筋,其直径不宜小于墙体或坑壁的水平配筋,间距不宜大于150mm。

        3)墙或坑壁与大截面的厂房柱基短柱或大块式设备基础整浇连接处,宜在水平钢筋的间距中增设水平小直径附加钢筋,以加密钢筋间距;水平附加钢筋的配筋率不宜小于墙或坑壁水平钢筋配筋率的15%,伸入墙或坑壁内长度不宜小于1500mm,锚入柱基短柱或大块式设备基础内的长度应满足锚固长度,且不宜小于300mm。

        4)设备基础受冲击荷载及设备底座下局部承压较大时,应在基础顶面或相应部位增设直径12mm、间距100mm的钢筋网片。钢筋网片可设两层,层间距可取100mm。

        5)承受较大拉力的活螺栓及锚板螺栓,宜在锚板以上配置两层直径12mm、间距100mm的钢筋网片,层间距可取100mm。网片伸出锚板长度应满足锚固要求。

        6)当地脚螺栓或螺栓预留孔至设备基础边缘的距离不满足本规范第3.5.4条的规定时,应在相应部位配置加强抗剪钢筋。

        7)当二次浇灌层的厚度大于或等于100mm时,宜在二次浇灌层中配置直径不小于6mm、间距不大于100mm的钢筋网。

        8)设备基础顶面设置的设备底板抗剪槽宜配置加强钢筋。加强钢筋可按抗剪槽外端连线形成的类似矩形、多边形洞口配置。

    8  设备基础的配筋凡本条未作规定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及《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