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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执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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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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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执业—资格的企业、人员】不得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造价工】程,师,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造价依据真【实准确出具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对其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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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编审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项目应—当按操作规程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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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卖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恶意压》低收:费、:以给予回扣》谋取:私,。利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三)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四)?与发包?人、承包《人,串通、弄虚作假【恶意提高或者压低】建设工?程,。造价;
】 ,(五)对同一—招标事项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委《托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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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泄露标底、实施商】业贿赂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利益;
!。 (二》)签署?。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
(【。四)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执业;—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 ,(七:)不按照建设工程造!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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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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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外省《区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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