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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执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执业资格    ! 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执业资格的—企业、人员不得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造价工程师【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造—价依据?真实准确出具—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对:其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编审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项:目应当?按操作规程》进行登记 】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卖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二)恶【。意压低收费、以给予!回,扣谋取私利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三【。)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与发》包,人、承?包人串通、弄虚作假!恶意提?高,或者压?低,建,设工:程造价; —。。   (五)【对同一招标事—项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委托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三,十一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泄露标底、实施商业!贿赂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利—益; —  (二)签署【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 《。  (四《。)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执业; — , ,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七)!不按照建设工程【造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 ,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三十《二条 外《省,区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