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执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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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执业—。资格
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执业资》格的:企业、人员不—得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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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造价】工程师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造?价依据真《。实,准确出具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对,其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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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编《审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项目?应当:按操作规程》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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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卖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二)恶意压低】收费、以给予回扣】谋取私?。利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三)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四)与发包人】、承包人《串通、弄虚作假恶意!提高或者压低建设】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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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同一招标】事项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委托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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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三十【一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泄?露标底?。、实施商业贿赂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利益;
— , ?(二)签署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 (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
《 (四)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
《
: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执】业;:
《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 (七)不》按照建设工程—。造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
【
: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外—省区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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