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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执业管理 【 第二十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执?业,资格  》 ,  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执业资格的企】业、:人员不得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造价工《程师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造价依据真》实准确出《具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对其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 :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编审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项【目应当按操作规程进!行登记? ?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卖?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恶意压—低收费、以给予回扣!谋取:私,利,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三)【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四【。),与,发包人、承包—人串通、弄虚—作,假恶意提高或—者压低建设工程【。。造价; 《 ?  (五)对同一招!标事项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委托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三十一—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泄露标底、—实施商业贿赂—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利益; 《 ?  (二《。。),签署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   (四)!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 】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执业; 】 ,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  : (七)不按照【建设工程造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 ?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外省:区,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