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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造—价控:制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合》理确:定按建设程序有【效,。控制: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 :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 《   (一)—。投,资估算应当根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工艺技术标准按】照估算指标等工程】造,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间!价格、利《率变化等因素—编制;?   (【二):。。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按照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等因素编—制;:   —(三)施工图预算】应当在批准的设计】概算范?围,内依据经审》定或者批准的—施工图、建设工程造!价依:。。。据以及有关规—定编制; 】  (四)建设工】程结算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造价】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编制 】采用工程《量清单形式编制建设!工程造价《的,。应当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类别的确认和!施工企?业取费类别的核【定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高,。或者降?低工程类别、—取,费类别等级》标准 — 第十五》。条 编制《建设工程造价—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由?依法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企业进行 — ?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不列入?招标投标《的竞争性《费用  【。。 (一?)工程排污费; 】  《 (二)建设工程劳!动保险基金; 】 ,   ?(三)住房公积金】。; 》  (四)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 【 :  (五)》安全文明施工费【。;  — (六)《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费!用, ? , 第十七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建设、设!计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不【得增加建设内容不】。得提高建《设标准工程》项目建设中确需调】整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 第?十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法编】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编制建设工!程造价? 》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应当在批《准的:设,计概算?内根据施工》图、施工《方案、定额标准和预!算价格?、市场价格等—计价:依据依法编制建设】。工,程造价 》。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编制建设《工程项目预算—、,。结,算 :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概算、预算的编】制进行管《理和审查控制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 】。 第二十—一条 依法》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合同价应》当与中?标价一致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得另行签订!与招标投标》。文件不符的协议 】 第二十二!条 依法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日起十!日内:由承包人《将合同副本及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相关—电子数据等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    》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涉及建设【。工程造价调整补充】。合同:的应当及《时报送备案 【 《第二十三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报价由【招标投?标双方依法》确定建设工》程造价 — ?第,二十四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算】建设工?程造:价并设立招标控制价!。。 鼓励其他】。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算建设工程造!价 :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以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结合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及时编制》工程竣工结算—并办:。理工程?结算手续不办理【工程结算手续—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 ?第二十六《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建设工程造价【有争议的《可以依照《。合,同约定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