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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造价?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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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合】理确:。。定按建设《程,序有效控制》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
(一)!投资估算应当根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工《艺技术标《准按照?估算指标等工程【造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间价格》、利率变化等因素编!制;
】(二)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按照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等因素【编制;
】 (三?)施工图预》算应当在批准—的设计?概算:范围内依据》经审定或者批准的】施工:图、建设工程—造价依据以》及有关规定编制【;
? , (四》。)建设工程》结算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造价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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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工程量清单》形,式编制建设工程造】价的应当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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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类别《的确认和施工企业】取费类?别,的核:定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高或者降低【。工程类别《、取费类别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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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编制建设工程【造价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由依:法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企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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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不列入招标投标的!竞争:性费用
!(一)工程》排污费?;
— (二)建设工程】劳动保?险,。基金;
】 (:三)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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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
】
: , :(五)安全》文明施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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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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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建《设、设计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不得增加建设】内容不得《提高建设《标准工?程,。项目建设中确—需调整?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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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法?编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编制建设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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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应当?在批准?的设计概算内—根据:。施工:图、施工《方案:、定额标准和预算】。价格、市《场价:格,等计价依据依—法编制建《设,工程造价
!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编制?建设工程项目预算、!。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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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概算—、预:算的编制进行管理和!。审查控制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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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依法?。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合同价应《当与中标价一致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得另行签订与!招标投?。标,文件不符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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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依》法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日起十日《。内由承包人将合同副!。本,。及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相关电—。子数据?等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 : ?。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涉及建【设工程造价调整【补充合同的应—当,。及时报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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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报价由招标投】标双方?依,法确定建设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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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算?建设工程造价并【设,立招标控制价
!。 鼓励其他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算建设》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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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以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结合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及时》。编制工程竣工结算】并办:理工程结算手续不办!理工程结算手续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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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建:。设工程造价有—。争议的可以依照合同!约定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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