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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造价控—制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合理确定》按建设程序有效控制!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
】 (一《)投资?估,算应当根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工!艺技术标《准按:照估:算指:标,等工程造《。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间价格《、利率变《化等因素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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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按照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等因素编制】;
(】三)施工《图预算应当在批准的!设计概算范围内依据!经,审定或者批准—。的施工图、建设工程!造,价依据以《及有关规《定编制;
【 : (四)建设—工程结算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造价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编制
— 采用工程量清单!形,式,编制:建设工程造价的【应,当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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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类别的》确,认和施工企业取费类!别的核定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高或:者降低工《。程类别、取费类【别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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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编制:。建设工程造价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由依法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企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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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不列入招标投标!的竞争性费用
】 《(一)工程排污费;!
(二)!建设:工程劳动保险基金】。;,
? (三)住房公!积金;
【 (?四)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
—(五)安全》文明施工费;
】 (六)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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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建设】、设计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不得增加【建设内容不得提高】。建设标准工程—项目建设中确需调整!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法,编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编制—建设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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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应当】在批准?的设:。计概算内根据施工图!、施工方案、定额标!准和预算价格、【市场价格《等计价依据》依法编制《建设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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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编制—建设工程《项目预?算,、结算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概算、预【算的编制进行管理】和审:查控制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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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依法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合同价应当】与中标价一致—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得》另行:签订与招标投标文件!不符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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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依法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日起十日》内由承?包人:。将合同副本及—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相关电》子数据?等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涉及建设工程造价调!整补充合同的应当】及时报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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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报】。价由:招标投标双方依法】确定建设工程造价】
第二】十四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算,。建,设工程造价并设立招!标控制价
】鼓,励其他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算建设?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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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以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结合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及:时,编制:工程:竣工:结算并?办理工程结算手续】不办理工程结算手续!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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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建设?工程造价有争议的】。。可,以,依照合同约》定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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