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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造价控制】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合理确定按建设程序!。有效控制《。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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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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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投资!。估算应?当根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工艺技术标【准按:。照估算指标》等工程造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间价!格、利率变》化等因素编制;【
? , (二《),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按照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等,因,素,编制;
— (三)施工图!预,算应当在《批准的设计概算范】围内依据经审定或者!批准的施《。工图、?建,。设工程?。。造价依?据以及有关规—。定编制?。。。;
《 : (四)建设工程结!算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造,价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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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工程量清《单形式编制》建设工?程造价的应当—。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类别】的确认?。和,施,工,企业取费类别的【核定: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高或者降】低,工程类别《、取费类别等级标】准
第十!五条 编制建设工】程造价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由依法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企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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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不列入招标投标【的竞争性费用
! (一)工【程排污费;》
《 (?二,)建设工程劳动【保险基金;
【 (三)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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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
】。 (五)【安,全文明施工费;
! (六)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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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建设、设计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不得增加建!设内容不得提—高建设?。标准:工程项目建设中确】需调:整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法编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编制建设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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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应当在批准!。的设计概算》内根据施工图—、施工方《案,、,定额:标准和预算价格、】市场价?格等计价依据—依法编制建设工程】造价:。
—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编制建】设工程项目预—算、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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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概,算、:预算的编制》进行:管理和审查控制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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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依法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合同价应当与!中标:价一致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得《另行签订与招标投标!文件不符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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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依法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日起十日内由承包】人将合?同副本及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相关电子【数,据等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涉及建设工程造价】调整补充合同的【应当及时报》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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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报价由?招标投标双方依法】确定建设工程造【价
第二!十四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算建设工】程造:价,并设:立招标?控,制价
鼓【励其他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算建设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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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以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结合》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及时编制工程竣工】结算并办理工程结】算手续不办理—工程:结算手?续,。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建设工程!造价有争议的可以依!照合同约定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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