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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造价依据— ?。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依据是?指用来计算、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标准包括下列内【容     (一!)估算指标、概算】指标:;    — ,(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及费用定额; 】 ,    《(三:)工期定额和劳动】定额;   【  (四)》。人工:、材料(设》备)与施工机械台班!价格; 》    (五)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   ?  (六)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造价依【据 第六【条 制定建设工程】造,价依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  :  (二)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人工、材》料(设备《),与,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三?)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发展和》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地方性专!业工程补充定额【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关办:公用房、事业单位用!房、市政工程、大型!公共建筑等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投资为主的其他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的》编制工作为合—理确定和控》制政府投资提供依】据, —第八条 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调查《测算、汇总本地【区各类?工,程材料、人工、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定?期发布 — 第九条 造价!依据实行复审制【度,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标龄满五!年的造价依据进【行复:审;需要《修订的应当及—时组织修订 】 : 第十条 制定建设!工程造价《依据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工程技术水—平,相适应根据国家规定!和,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制!定和修订建设工程】造价依据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 第十一条 【依法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建设】工程造价依据 】  ?   依法》可以不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其计价方法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造价依据协商确定 !     编】制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造价依据进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