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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造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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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依据是—指用:来计算、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标—准包括下列》内容
》 : ,(,一,。。)估算指标、概算】指标;
【 (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及费用定额!;,
《 (三)》工期定?额和劳动定额;【
》 (四)人工—、材料(设备—)与施工机械台班价!格;
—。 (五)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 (六)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造价依》。。据
第六【条, 制定建设工—程造:价依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二)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人工》、材料(设备—。),与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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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发展和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地方性专《业工程补充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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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关》办公用房、事业单位!用房、市政工程、】大型公共建筑等【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投资为主的其】他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的:编制工作为合理【确定和控制政—府,投,资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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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调—查测算、汇总—本地区各《类,工程:材料、人工、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定期发?布
【第九条 造价依【据实行复审制度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标龄!满五年?的造价依据进行复】审;:需要修?订的应当及》时组织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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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制定建!设,工程:造价依据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工程技术—水平相?适,应根据国家规定和】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 制定和修订!建设工程《造价依据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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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依法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建设工【程造价依据
【 , ? 依?法可以?不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其计价方—法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造,价,依据协商确定
! 编—制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造价依据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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