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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造价依据! ?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依据是指用来【计算、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标准包【括下:列内:容     【(一)估算指标【、概算指标; 】    (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及费用定《额;:    》 ,。(三)工期》定额和劳动定额;】     (四)!人工、材《料(设备)与施工】机械台?班价格; 》。     (五)】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    《 (六)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造价依据 】 第六条 制定!建设工程《造价依?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二)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人工:、材:料(设备《。),与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三)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发展和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地方—性专业工程补充定额!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关办】公用房、事业单位】用房、市政工—程、大型公共建筑等!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投:资为主的其他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的《编制工?作,为合理确定》。和控制?政府投资提供—依,据 第】八条: 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调查!测算、汇总》本地区各类工程材料!、人工、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定期发—布 : , , 第九》条 造?价依据实行》复审制度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标龄满五年》的造价依据进行【复审;需要修订的应!当及时组织修订 ! ?。 第十条 制定【建设工程造价—依据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工程技术】水平相?适应根据国》家规定和《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   制定和—修,订建设工程造价依】据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 ? 第十一条 依】法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建设工?程造价依据》  》。 ,  依法可以—不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其计价方》法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造价依据】协商确定《   —  编制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造价依》据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