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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造:价依据 》 ,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依据是—指用来计算、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标?准包括下列》内容 《    (一)【估算指?标、概算指标;【  ?   (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及,。。费,用定额?。。; ?    (》三,)工:期定:额和:劳,动定额;   】  (?四)人工、材料(】设,备)与?。施工机械台班价格】;     (】五)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六)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造价依据 ! 第六条 制定【建设工程造价依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    (二)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人工、《材料(设备)与【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三《)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发】展和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地方:性专业工程》补,。充定额 》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关办】。公用房、《事业单位用房、【市政工程、》大型公共《建筑等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投资为主—的其他?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的编制工作—为合:理确:定,。和控:制政府投资提供【依据 — 第八条 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调【查测算?、,。汇总本地《区,各类工程《材料:、人工、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定期发【。布 第九!条 造价依》据实行复《审制度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标龄满五年的造【价依据进行复审【;需:要修订的应当及时组!织修订 》 第十条 制!定建:设工程造价依据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工程《技术水平《相适应根据国—家规定?和,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    《 制定?和修订建设工程造】价依据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 第十一条 【依法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建设工程造价依据】 《   ? ,依法可以《不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其计价】方法: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造《价依据协商》确定 《。     编【制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造价《依据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