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应当计入建设—项目投资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有关?税费和建《设期间贷款利息等费!。用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 《 自?治区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具体业【务工作
《
发】展和改?革,、财政、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监督工作
!
:。 》交通、水利等—执行国务院行业建】设,工程造价《依据: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