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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应当!计入建设项》目投资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有关税!费和建设《期间贷款《利,息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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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 自治区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具:体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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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和改革、财政、】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监督工作
! 交通、水】利,等执行国务院行业】。建设工程《造价依据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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