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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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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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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应!当计入建《设项:。目投资?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有关税费—和建设期间贷款【利息等费《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 : : 自治区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具体业】务工作
! 发?展,和改革、财政、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监,督工:作
— , 交?通、水利等执行国务!院行业建《设工程造价》依据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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