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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申请与】审核 ? 第二十七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基本:单位提出申》。请并由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表; !  (二) —家,庭户口?簿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  【 (三?) 家庭收》入证明及住》房证明; —  (四) 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第二十八条 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后】 ,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通,过走访、《 实地调查》等形式?进行审核《 初审通过的— 应当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居委或者工—作单位及《区政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10 天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 由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九条?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初审材料后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资料】退回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由其通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在市政府部【门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 第】三十条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直!接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表; 【  (二) 申请人!的身份、户籍、【学历:、婚姻状况等证明】;  《 (三?) 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及住【房,证,明;:   (》四) 拟租住—人员的身份、户【籍、学历《。、婚姻?状况:、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费缴纳—、收入等证明;【   (五—) 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市?、,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不直接受》理新:。就业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的个人【。申请 第三十一】条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由用人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申请并承担!担保责任《。用,人单位应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劳动 》( 聘用 ) 合】同,、社会保险费缴纳单!。证进行审查 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 用人单位将】申请材料《、担保?书及配租方案报【送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二条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后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通过!走访、实地调查等形!式进行审核对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居委【或者:工,作单位及区政府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10】 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锡山、惠山【、滨湖?、新区?保障范围内的由【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报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崇!。安、:南长、北塘区范围】内的新就业人员由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崇安、南长、北塘】区,范围内?的外来务工人员由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报,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核?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 内将核!准名:单通知?有关市?、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根据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的有】关规定?对承:租对象进《行配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