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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申请《与审核 第二十】七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基本单位提出—申请并由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表;   —(,二) 家庭户口【簿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  】。。 (:三) 家庭收—入证明及住房—证明;  —。 (四?) 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后 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通过走?。访、 ?实地调查等》形式进行《审核 初审通过的 !应,当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居委或》者工作单位及区政】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10 天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 由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九条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初—审材:料后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资料退回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由其》通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在—市政府部《门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 , 第:三十条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直接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表;  》 (二) 》申请人的身份、【。户籍、学历、婚姻状!况等证明;》   (三) 】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及住房证明; 【   (四) 【拟租住人员的身份、!户籍、学《历、婚姻状况、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费?缴纳、?收入等证明; 【 ,  (五《) 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市、!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不直接受理新就业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的,个人申请 —第三十一《。条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由用人【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申请并》承担担保责》任用人单位应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劳动 ?。( 聘用 ) 合】同,、社会保险费缴【纳单证进行审—查 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 用人单位将—申,请材料、担》。保书及?。配租方案《报送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二条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后【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通过走访、实地】。调查等形式进—行审核?对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居委或者工【。作单位及区政府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10 !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锡山、惠山、滨湖、!新区保?障范围内的》由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报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崇安《、,南长、北塘区—。范围内的新就业人员!由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崇:安、:南长、北塘》区范围内的》外来务工人员由【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报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核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 》内将核准《名,单通:知有关市、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根据?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的有关规定对—。承租对象进行—配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