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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租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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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配租!制度已登记》的申请人《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轮候—方式公开进行—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部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重度残?疾,人应当优先配租;】市、区人《民政府?引进的专门人—才可:以优先?配租
第—三十五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办理配租—入住手续时应—当与出?租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办《。理配租入住手续时】由申请人、用人【单位与出租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不接》受政府配《租的:。房源、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或者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作】弃权处?理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2 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工业园】区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由房源提供单位!接到:核,准通知书后自行安排!申请人?租住办理配租—入,住手续时《房源提供单位应当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十八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期不—高于 3 年期【满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
第《。三十九条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承租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初次承租期原则】上应:与劳动合同》期,相一致一般为 【1 年最高不超过 !3 年符合》保障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新就—业人员续租期应与】符合保?障条件的《剩余期限相》一致:。;外来务工人员的】续,租期应?与,劳动合同期》相一致但最多不【。超过 2 》年
第四十条】 承租?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满应当!及时退房;需—要续租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 3 !个月重新办理租【赁申请手续》在租赁期内需—要退房的应当—向出租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办理!退房手续《。并由出?租人报市和》所在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期内实行【准市场租金租—金标准按当年市【场租金平均水平【的 :7,0,%,。 确:定租金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财政部门每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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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审制度 经年】审不再符合租—赁条件?的承租人应当退出已!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户: 型应当与租住人口!相 适应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参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标准;新就业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的配!租标:准参照普《通宿舍标《准
第》四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公布的租》。金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时间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 并承担—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新就?业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承租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用,人单位同时承担对】本,单,位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员的管理责任!并配合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
第四十》五条 ?已,按照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及【家庭成员每年可以】提,取不超?过全年租金额度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
第四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享有!配租住房的使用【。权不:享有住房收益—权和处?分权 其使》用,权不得转让承—租人不得擅自—。对公:共租赁?。住房进行二次装修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原有】使用功能以及—。内部结构 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固定附属》。物归出租人》所有退?房时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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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并根据申请人享受】。的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四十八!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人 口、住房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及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工作单位、住房!、户籍等情况发生变!动的承?租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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