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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租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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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配租制度《已登记的申》请人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轮,候方式公开进—行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部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重度:残疾人?应当优先《配租;市、区人民政!府,引,。进的专门人》才可:以优先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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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办理配租入!住手续时应》当与出租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办】理配租?入住手续时由申【请人、用人单位与出!租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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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不接受政府配—。租的房源、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或者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作弃权处理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2 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工?业园区?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由房源提供单位!。接到核准通知书【后自行安《排,申请人租住》办理:。配租入住《手,续,时房源提供单位应当!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 》
:第三十八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期不!高于 3 年期满】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
第—三十九条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承租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初:次,承租期原则上应与劳!动合同期相》一致一般为 1 年!最高不超过 —3 年符《合保障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新就】业,人,员续租期应与—符合保障《。条件的剩余期限相】一,。致;外?。来务工人员》的续租期应与劳动】合同期相《一,致但最多不》超过:。 2 年 》
第四十条 承】。租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满应【当及时退房;需要续!租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 3 个月—重新办理租赁申【请手续在租赁期内需!要退房的应当—向,。。出租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办理退房】手续并由出租人报市!和所在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四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期内实?行准:市场租金租金标准按!当,年市场租金平—均水平的 》。70% 《确定:。租金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财政?部门每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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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审制度 经年!审不再符合租赁条】件的承租人》应当退出已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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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户》 型应当《。与租:住,人口相 适应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参?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标准;【新就业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的配租标】准参照普通宿舍【标准:
?第四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公布的【租,金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时间—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 并承担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新就业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承租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用】人单位同时承担【对本单?位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员的管理》责任并?配合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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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已】按照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及家:庭成员?每年可以提取不超过!全年租金额度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
第四《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享有配租住房的使用!权不享有《。住房收益权和处分权! 其使用权不得转让!承租人不得擅自对公!共租赁?。住房进行二》次,装修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原有使】用,功,。能以及内部结构【 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固定附》。属物:归,出租人所《有退房时不予补【偿
《第四十七条》 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并根据!。申请人?。。。享受的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
第四十八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人 口、住【房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及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工作单位》、住房、《户籍等情况发生变】动的:承租: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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