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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租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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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配!租制度已登》记的申?请人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轮候方【式公开进行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部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重度残疾人!应当优先配租;市、!区人民政府引进的】。专门人才可以优先配!租
第三十【。五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办理配租入住手续!时应:当与出租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办理?配租入住手续时由申!请人、用人》单位与出《租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不接受《政府配租的房源【、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或【者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作弃!权处理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2 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工业园!区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由房源提供》单位接到核》准通知书后自行安排!申请人租住办—理配租入住》手续时房《源提供单位》应当: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十!八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期不高于 3 年!期满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
第三十—九条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承租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初次承—租,。期原则?上应与劳动合同期】相一致一般为 1 !年最:高,不超过 3 年【符合保?障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新就业人—员续租期应与符合保!障,条件:的剩余期限相一致;!外来务工人》员的续租期应与劳动!合同期相一致—但,。最多不超过 2 】年
第四十条 !承租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满应当及时退房【;需:要续租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 3 个月重【新办理租赁申请【手续在租赁期内需】要退房?的应当向《出租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办理退—房手续并由出租人】报市和所在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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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期内实行!准市场租《金租金标准》按,当年市场租金—平均水平的 70】。% 确定租金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财?政,部门每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审制度 —。经年审不再》符合租赁条件的承租!人,。应当退出已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
第四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户 型】应当与租住人口【相 :适应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参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标准;新就—业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的配租标准参照】普通宿?舍标准
—第四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公布的租】。金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时间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 并承担《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新就业【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承租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用人单位!同时承担对》本单位?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员的管?理责任?并配合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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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已按!。照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及家庭成—员每年可以提取不超!过全年租金额度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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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享有配租【住房的使用权不【享有住?房收:益权和处分权 【其使:用权:不得:转让承?租人不得擅自对公】共租赁住房进行【二次装?。修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原有使】用功能以《及内:部结构 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固定附属物归出】租,人,所有退房时不予补偿!
第四十—七,条 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并根据申—请人享?受的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四【十八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人 口、!。住房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及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工作单《位、住房、户籍等情!况发:。生变动的承租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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