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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租《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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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配《租制:度已登记的申请人】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轮候方?式公开进行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部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重度残!。疾人应当优》先配租?;市、区《人,民政府引进的专门】人才可以优先配【租
《第,三,。十五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办理配租入】住手续时应当—与出:租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办理【。配租入住手续时由】申请:人、用人单》位,与出租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不接受政府配租!的房:源,、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或者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作弃权处理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2 !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 —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工—业园区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由【房源提供单》位接到核《准通知书后自行安】排申请人《租住办理配租入【住手续时房》源,提供单位应当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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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期不高于 3! 年期满《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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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承租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初《。次承租期原则—上应:。与,劳动合同期相一【。致一般为 》1 年最高》。不超过 《3 年符合保障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新就业人员续租【期应与?符合保障《条件的?。剩余:。。期限相一致;外来】务工人员的续租【期应与劳《动合同期相一致但最!多不:超过 2 年 【
第?四十:条 :承租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满应:当,及时退房;》需要续租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 3 个!月重新办理租赁申请!手续在?租赁期内需》要退房的应当向出】租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办理退房手续并【由出租人《报市和所在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期内实【行准市场租金租金】标准按当年市场【租金:平均水平的 70】%,。 确定租金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财,政部门?。每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审制【度 经?年审不再符》合租赁条件的承【租人应?当退出已《。。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户, 型应当与租住【人口相 适》应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参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标准;新就—业,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的配租标准参照普通!宿舍标准
第】四,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公—。布的租金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时间—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 并?承担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新就业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承租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用人:单位同?时承:担对本单位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员的管—理责任并配合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已按照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及家庭成【员每年可以提取不超!过全年租金额度【。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第四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享有配租住—房的使用权》不享:。。。有住房?收益:权和处分权 —其使用?权不得转让承—租人不得《擅自对公共租—赁住房?进行二?次装修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原,有使用功《能以:及内部结构 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固—定附属物归出租人】所有退房《时不予?补偿
第四十七!条, 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并根据申请人享受】的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四十八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人 口、住房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及!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工作单《位、:。住房、户籍等—情况发?生变动的承租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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