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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六章 租】赁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配租制度已登】记的申?请人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轮候方式公开进行!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部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重度!残疾人应当优先配租!;市、区人民政府引!进的专门人才可【以优先配租 — 第三十》五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办理配租入—住手续时应当—与出租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办理配租!入住手续时由申【请人、用人单位与】出租: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不接受政府配租!的房源、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或者【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作】弃权处理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2 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工业园区—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由房源提供单!位接到核准》通知书后《自行:安排申?请人:租住办理配租入住】手,续,时房源提供单—位应当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十八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期不高于 3 】年,期,满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 第三十【九条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承租】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初】次承租?期原则上应与—劳动合?同期相?一致一般为》 1 ?年,最高不超过 3 年!符合保障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新就业人员续租!期应与符合保障条件!的剩余期限》相一:致,;外来务工人员【。的续租期应》与劳动合同期相【一致但?最,多不超过 2 【年 ? 第四十条 承租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满应!当及时退房;需【要续租?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 3 ?个月重新办理租赁申!请,手续在租赁期—内需要退房的应当向!出租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办理!退房:手续并由出租人报市!。和所在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四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期内!实行准市场租金租金!标准按当年市场租】金平均?水平的 7》0% 确定租金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财?政部门?每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 第四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审制度 !经年审?不再符合租赁—条,件,。的承:租人应当退出已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 第四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户 型应【当与租住人口相 适!应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参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标【。准;新就业》。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的配租标准参照普】通宿舍标准 】第四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公布】。的租金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时《间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 并承担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新就业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承租?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用人】单位同时承担对本】单位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员的管》理,责,任并:配合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已》按照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及家庭成员》每年可以提取—不超过全年租—金额:度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第四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享有》配,租住房的使用权不享!。有住房收《。益权和?处,分,。权 其使用权—不得转让承租人【不得擅自对公共租赁!住,房进:行二次装修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原》有使用功能以—及内部结构》 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固定附属物归出!租人:所有退房时》不予补偿 第】四十七条 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并根据》申请:人,。。享受的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 第四十八—。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人 口》、住房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及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工作单位、住房、】户籍等情《况,发生:变动的承《租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