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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租赁管理《 ?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配【租制度已登记的申请!人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轮候方】式公开进行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部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重度残疾人应当优!先配租;市、区【。人民政府引进的【专门人?才可:以,优先配租 第三!十五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办理配租入住】手续时?应当与?出租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办理!配租入住手续时由】申,。请人、用人单—位与出租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不接》受政府配租的房源】、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或者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作弃权处理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2 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 》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工业园!区,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由房源提供单【位接到核《准通知书后自行【。安排申请人》租住办理配租入住】手,续时房源提供单位应!当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十八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期不高于 3 年!期满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 ! 第三十《九条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承【租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初次承租》期原则上应与劳【动合同期相一致一般!为 1 年最—。高不超过 》3 年符合保障【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新就!业人:员续租期应与符合】保障条?件的剩?余期限相《一致:;外来务工》人员的续租期—应,与劳动合同期相一致!但最多不超过 2】 年: 第《四,十条 承租》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满:应当及时《退房;需要续—租,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 3 【个月重新办理—租赁申请手续在【租赁期内需要—退房的应当向出租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办理—。退房手续并由—出租人报《市和:所在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期内实《行,准市:场租金租《金,标准按当年市场【租金平均水平的 7!0%:。 确定租金》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财政部门每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审制?度 经年审不再符合!。。租赁条?件的承租《人应当退出已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户 型应【。当与租住人口相【 适应?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参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标准;新就—业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的配租?标准:参照普?通宿舍标准 【 第:四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公布的》租金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时间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 并承担】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新《就业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承租》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用人单《位同:时承担对本单—位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员,的管理责《任,并,。配,。合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 第四《十五条 已按照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及家庭成员》。每,。年可以提取》不超过全年租金【额度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 第四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享?有配租住房的使用】。权不享有住》房收益权和处分权】 其使用权》不得转让承租人【不得擅自对公共【租赁住?房进行?二,次装:修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原有使?用功能以及内—部结构 《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固,定附属物归出—。租人所有退房时不予!补,偿 《第四十七条 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并根据申请】人享受的《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 第四十八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人 口、住—房,。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及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工作单—。位、住房、户籍等】情况发生变动的承租!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