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房源!筹集与管理
【。第十七条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规划、》。。。建设、物价、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住房保障》规划拟定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坚持?小型:、 适用原则并【进,行基本装修》。满足基?本住房需求装修标准!由,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制?定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应当》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遵循: “ 谁投资、谁】所有 ” 》的原则多主体—投资、多渠道筹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 】政,府及政府机构新建、!改,建、收购的》住房; 《
(《二) 政府及政府机!构租用的城乡居民】拥有的自有房产【;
: , (三) 各级开】发区、各《类工业园区》筹集的住房; 【
(《四) ?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筹集的住房;!
(五) 退出!。或者闲置《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 拆迁安《置房、 直管—公,房;
(【六,) 其他《形式筹集的住房【
:第二十条各级开发区!、各类工业》园区及用工单位可】以,在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相:对集中的《地区建?。设集体宿舍、职工公!寓等公共《租赁住房就》近保障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政府及】政府机构通过租赁】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与产权人签订—租赁协?议租期不低于 5 !年并按?公共租赁《住,房装修标准》进行必要《。的装修具《备基本入住条—件产权?人因特殊原因需【中止合同的应当提前! 2 个月》通知承租人 , 】并赔偿承租人—相应损?失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发区》及各:类工业园区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保障本行政区域、!本单位、《本开发?区、本工业园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人员!租,住市、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可:。充分利用现有房【源对富余房源—组织:调剂安置《。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登记手—续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记 “ 公共!租赁住房 ” 字】样 :政府所有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代为【登记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不得—擅自 转变用途【任何:。单位或者组织不【得以公共租赁—住房名义变相进行商!品住房开发变相【进行实?物分房 《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不得转让因》特,殊,。情况确需《转让的应当经市政府!批准后?整体转让不得分【割政:府可以优先收购【 ,
第二十六条 无保!障,对象闲?置 6 《个,。月以上的公共租【赁住房经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市场租《金向:社会租赁租赁期限】不,超过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