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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市、《县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接?受公众?监督公示《内容应当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样本以及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主要建筑《的立面?图等公示时间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通过规【。划核实止公示期间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公示牌》完好
第四—十五条? 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及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区、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受理、【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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