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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市、县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接受?公,众监督公示》内容应当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样本以《。及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主要建》筑的立?面图等公示时间【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通过规划《。核实止公示期—间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公《示牌完好
第【。四十五条 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及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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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区、《镇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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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受理《、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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