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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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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市?、县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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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接,受公众监督公—示内容应当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样,本以及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主【要,。建,筑的立?面,图等公示时间—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通》过规划核实止公【示期间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公示牌?完好
第四十【五条 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及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区、!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受理、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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