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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 第二十三条 【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 (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  【   (二)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核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   (三)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选址位》置、: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和规】划要求附选址—位置图  —   ?可能:对居住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以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节能、各类规划】控,制线、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以及开放空》。间,、建筑风格和色彩等!有关规划引导要【素并附规划用地红】线,图,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     规划条】件的有效期为一年超!过有效期的》应当:在出让公《告前:重新核定规》划条件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得改变—规划条件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第二十六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  :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四)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建设用地】证明材料;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性质【、面积和《建设规模等并附规划!用地图  —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县》级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二—十七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不得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因转让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原因致【使建设?主体名称变更的【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变更后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八条 改建!、扩建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涉,及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或者提高容》积率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相关?。材料向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改建、—扩建项目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改建、扩建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 需【要临时用地的应当经!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同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批准临时用!地不得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妨碍城《市安全 》 ,  : 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用地!。。的批准?期限不得超过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有【。效期    【 因城市建》设需要?或者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临时】。用,地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恢复原状归还用地! , 第:三,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三)?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  (五)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以—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    (》一)与居《住建:筑相邻可《能影响居民合—。法权益的;》     (二】)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街区和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     【(三)修改经审定】的建设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 公示的时间不【少于十日 》 第:。三十二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涉及其他审批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 第三十四条 需要!分期建设的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提出分期建设的!批次、用地范—。围、:建设规模和配套设】。施等内?容并确?定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时序 第】三十五条 》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手续》;,涉及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  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各类《管线:的,布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 新建或者》改建附建于城—市道路的各类—。地下管线设施—应当与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同步规划】、建设现有的—。架空管线应》当根据规划结合【建设:工程同步转入地下鼓!励建设管线共同沟 !   ?。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修建的?管线:等,市政:基础设施《按,照规划确需》穿,越相关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征求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不得?妨碍城?市交通?和,公共安全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周围建【筑物的使用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批准延期的!次数不得超过一【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因城市建】设需要或者临时建设!使用期限届》。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临时【建(构)《筑,物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验线;符合】要求的?方,。可开工 《   ? , 建设工程在地下】工程基础完工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基础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基础验线;】符合要求的方—可继续施工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申请变更》的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提高容积—率、改变使用性质、!降,低绿地率、减—。少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  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申请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  :   (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 ,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三)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     —(四)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确定【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   —。  未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十一条 在》历史文化镇村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镇村保护【规划的要《求按:照无锡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