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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 :    (二)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核: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选址位置、》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和规划】要求附选址位置图】     可【能对居住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以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第二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节?。能、各类规划控制线!、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以】及开:放空间?、建筑?风格和?色彩等有关》规划引导要素—并附规?划用地?红线图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  :   规《划条件的有效期为一!年超过有效期的【应当在出让公告【前重新核定》规划条件  【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得改变规划条件】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第二十六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    《(四)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建设《用地证明材料—;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性质、—面积和建《。设规模等《。并,附,规划用地《。图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县级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二十七】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不得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因:转让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原因致《使建设?主体名称变》更的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变更后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改建、《扩建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涉及—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或:者提高容积率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相关材料】向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改,建、:。扩建项?目,。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改建、扩建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 需要临时用地的!应当经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同,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批准临时用—地不得?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妨碍城—市安:全,     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用地的批准期【。限,不得超过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有效》期   》  因城市建设【需要或者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临【时用地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恢复原【状,归,还用地 》第三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  :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三)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五】)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以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一)与!居住建筑相邻可【能,影响居民合法权益】的;    【。 (二)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街区和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     】(三)?修改经审定的建【设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公】示的时间《不少于十日 — 第三十二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涉及其他—审批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需》要分期建设的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提出》分期建设的》批次、用地范围、】建设规模和》配套设施等内容【并确定?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时序】 第三《十,五条 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手续;涉【及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各类管线的布—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新】建,或者改建附建于城】市道路的各类地【下管线设施应当与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同步规划、建!设现有的架空管线】应当根据《规划:结合建?设工程?。同,。。步,转入地下鼓励建设管!线共同沟《    》。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修建的!管,线,等市政基础》设施按照规划确需】穿越相关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征求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不得—妨碍:城市交通和公共【安全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周围建筑物【的使用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批准延期【的次数不得》超,过一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因城市《建设需要或者临时】建设使用期限—届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临时—。建,(构)筑物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验线;符合要求【的方:可开工    】 建设工《程在:地下工程基础完工】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基础】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基—础验线;符合要【求的方?可继续施《工,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申请》变,。。更的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提高容积率》、改变使用性—质,、降:低绿地率、减少【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     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申请:。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  (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 【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三)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     (】四,)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确定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    》 未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第四十一条 【在历史文化》。镇村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镇村保护】规,划的:要求按照无锡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