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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
【 (二)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核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
(三)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选址位【置、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和规:划要求附《选址位置图
! 可能对》居住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以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节能?、各类规《划,控制线、《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以及《开放空?间、建筑风格和色】彩等有?关规划引导要—素并:附规划用地红线图】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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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条件的有—效期为一年超过【有效期?的应当在出让—公告前重《新核:定规划条件
—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得改—变规划条件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第二十六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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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建】。设用地证《明,材料;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性质、面积和】建设规模等并附规划!用地图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县级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二十七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不得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因转让!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原因致使建设主体名!。称变更?的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变更!后,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改建》、扩建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涉】及,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或》者提高容积》。率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相《关材:料向: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改建、扩】建项目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改建、!扩建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 需要—临时用地《的应当经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同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批准!临时用地不得—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妨碍城市】安全
】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用》地的批准期限不【得,超过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有效期
】 因城—市建设需要》。或者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临时用地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恢《复原状归还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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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三)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五)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以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 (一)与居—住建筑相邻》可能影响居》民合法权《益,的;
【 (二)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街区和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
(三】)修改经审定的建设!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公【示的时?间不少于十》日
第三十二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涉【。及其他?审批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需要《分期建设的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提】出分期建设的批次、!用地范围《、建设规模和配【套设施等内容并确定!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时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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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手续—;涉及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各:类管线的《布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 : , 新建或《者改建附建于城市道!路的各类地下管线】设施应当与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同步规划、—建设现有的架—空管线应当根据【规划结合建设工【程,同步转?入地:下鼓励建设》管线共同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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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修建!的管:。线等市政基》础设施?按照规划确需穿越】。相关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征求: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不得!妨碍城市交通和公共!安全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周围建筑物的—使用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批准延!期的次数不得超过】一,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因城》市,建设需要或者临【时建设?使用:期,限届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临时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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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验线;符合【要求的方可开工
! , 建设工程【。在地:下工程基础》完,工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基础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基础验线;符—合要求?的,方可继续《施工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申?。请变更的《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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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提高容积!。率、改变使用性【质、降低绿地率【、减少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 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申请【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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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
》 (四)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确定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
《 未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十一条! 在历史《文化镇村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镇村保护规划】的要求按照无锡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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