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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二十三条— 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   》  (二)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核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  (三)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选址位【置、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和规划要求附!选址位置《图     可能!对居住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以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节能、】各类规划控制—线,、,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以及开放空间!、建筑风《格和色彩等有—。关规划引导要素并附!规划用地《红线图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    规划条【。件的有效期为一年】超过有效期的应【当在出让公告前重】新,核,定规划?。条件 《。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得改变规划条!。件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 第:二十六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 (四)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建设—用地:证,明材料;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性质、面积和建设规!模等并附规划—用地图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县?级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二十七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不得: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因转让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原因—致使建设主体名称变!更的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变更后】。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改建、扩!。。建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涉及《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或者提高容积率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相关材料》向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改?建、扩建项目—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改建、扩】建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 《需要临时用地—的应当经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同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批准!临时:。用,地不得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妨!碍城市安全 —     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用地的批准【期限不得超过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有效期   ! , ,因城:市建设需要或者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临时!用地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恢复原】状归还?用地 第三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  (三)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五)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以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一)!与居住建《筑相邻可能影响【居民合法《权益的; 》     (二)】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街区和《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 》    (三)修】改经审定的建—设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 ,    公示的时间!不少于十日》 , 第三十二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涉及其【他审批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需要分!期,建设的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提出分期建设的】批次:。、用地范围、建设】规模和配套设施【等内容并确定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时序 第三】十五条? 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手续;涉及!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各类管【线的:布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新建或者改建—附建于城市道路【的,各类地下管线—设施应当与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同步规划、建设现】有的:架空管?。线应当根《据规:划,结合建设工程同步】转入地下鼓励建设】。管线共同《沟  《  :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修,。建的管线等市政【基础设施按》照规划确需穿越【相,。。关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征,求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人的意见 】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不得妨碍城【市交通?和公共安全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周围建筑物的使!用,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批》准延期的次数—不得超?过一:。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 因城市建》设,需要或者临时建设】使用期限届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临?时建(构)》。筑,物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验线】;符:合要求的方》可开工?     建设工!程在地下工程基【础完工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基础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基,础验线;符合要求】的方可继续施工 】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申请变更【的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提高容积!率、改变《使用性质、降低绿地!率、减少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  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申请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   (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   【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 !    (四)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确定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  》   未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十一条 》在历史文化》镇,村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镇村保护规》划的要求按照—无锡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