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 ! , ,  : (:二):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核?。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 ,(,三)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选址?位置、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和规划—要求附选址位置【图     可能!对居住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以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节!能、:各类规?划控制线、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以及】开放空间、建筑风】格和色彩等有—关规划?引导要素并附—规划用地红线—图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    《规划条件的有效期】。为一年?超过有效期的应当】在出让公《告前重新核定规划条!件  《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得改变规!划条件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第二!十六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四)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建设用地证!明材料;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性质、面【积和建设《规模等并附规划【用地图 《  :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县级?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二十七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不得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因转让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原因!致使建设主体—名称变更《的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变更后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八条— 改建、扩建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涉及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或者提高容积!率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相关材料向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改建、扩建项目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改建?、扩建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 ?需要:临时用地的应—当经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同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批准临时—用地不得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妨碍【城市安?全,     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用地的批准期限不!得超过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有:效期     因!城市建设《需要或者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临时用地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恢复原状归》还用:。地 第《三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三)《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五)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以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一)与居!住,建,。。筑相邻?可能影响居民合【法权益的; —    《 (二)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街?区和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 】   ? (:三):修改经审定的建【设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    公示的时间!不少于十《日 第三十二【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涉及其》他审批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需要分期建设的【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提出?分期建设的批—次、:用地范围《、,建设规模和配—套设施等内容—并确定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时序 第三—十五条 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手续;涉及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各类管线的布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新建!或,者改建附《建于城市道路的各类!。。地下管线设》。施应当?与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同】步规划、《。建设现有的架空管】线应当根据规—划结合建设工程【同,步,转入:地下鼓?励建设管线共—同沟 《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修建?的管:线等市政《。基础设施按照规划确!需穿越相《关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征求《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不得妨【碍城市?交通和公共安—全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周围建】筑物的使用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批准延期的次】数不得超过》一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 因城市建设需要或!者临时建设使—用期限届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临时:建(构)筑物— ,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验线;!符合要求的方可【开工    【 建设工程在地【下工程基础完工【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基础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基础验线【。;符合要求的方可】继续施工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申》请变更的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提高容积率【、改变?使用性质、》降低绿地率、减少】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    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申请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    (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三)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     】(四)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确!定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 : ,   ? 未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十一条《 ,在,历史文化镇》村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镇村保护规划】的,要求按照无锡—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