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城市—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的总【。。体规划?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的总体规》划由市或者》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报市】或者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九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的总体】规划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市!。、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条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报市或者《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一条 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综合》交通、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名城、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产》业布:局、环境保护—、综:。合,防灾:、地下空间等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在审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在—审批: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涉及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专项规划是否!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提出审查意见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
! , 法律、》法规对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市、县级市历!史文化镇村保护规划!划定保护《范围
— 历?史文化镇村所—在地的区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批准的保护—。规划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论证并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民,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经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管网、需保护!的文物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统《筹安排并与》地面相关设施合【理衔:接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有关内容合理确定地!下空:间的功能定》位、:空间范围和开发强】度等要素
第十】四,条 市、县级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并报城市、【镇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 土地储备、土地】供,应和相关《建设活动《应当与近《期建设规划相—协,。调
第十五条【 ,。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或者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市《和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或者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特别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市或者县级【。市人民政府在—审批前?应当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市或者【县级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 重要地块和特别】重要地块的确定【应当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编制城市设》计指导城市建—设
》 总体《规划阶?段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城?市设计成果》作为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成部》分按照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单独编制的特】定,地区的城市设—计可以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和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 《本市:行政区域外的—省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属于?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属于编制其!他,城乡规划的应—当向任务所在地的】市或者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规划展《示固定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批?准后:三十日内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规划展?示固定?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
第二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每五—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座谈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制度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符合法定修【改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制定程序报】批并重新向社会公布!
《 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需?要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按照程序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
?。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