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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城市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   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的总体?规划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的总体规—划由市或者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报市或!者,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的总体规划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市、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条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报市或者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 第十一《条 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综】合交通、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名城、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产业布—局、:环境:保护、综合》防灾、地下空—间等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在审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在审批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涉及?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专项规【划是否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提!出审:查意见?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  —   法律》、,法规对?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市、!县级市历《史文化?镇村保护规划—划定保护范》围     历史!文化镇?村所在地《的区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批准的保护【规划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论证并—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民?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经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管网、需保!护的文物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统:筹,安排:并与地面相关设施合!理衔:接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有关内容合理【确定地下空间的【功能定位《、空间范《围和开发强度等【要素:。 第?十,。四条 市、县级【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并报城市】、,镇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    《土地储备、土地【供应和相《关建设活动应当与近!期建设规划相协调 ! 第十五条 —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或》者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六条 市和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或者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特】别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市—或者县级《市人民政《府在审批前应—。当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市或者】县级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重:要地块和《特别重要地块—的确定应当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编制城》市,设,计指导城市建设 】。     》总体规划《阶,段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城市设计】。成果作为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成部分按!照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单独】编制的特定地区的城!市设计可以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和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本市行!政区:域外的?省,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属】于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属于:编制其他城乡—规划的应当向—任务所在地的市【。或者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规划—展示固定《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批准后三十日内【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规划展《示固:定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每五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座谈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  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制度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符合法—定修改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制定程】序报批并《重新向社会》。公布    【 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需?要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按照》程序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    —。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