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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城市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 ,    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的总体规—划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的总体规划由!市或者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报【市或:者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的总体!规,划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市、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 第十条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报《市或者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一条? 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综合交通、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名城、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产业布局》、环境保护、综【合防灾、地下空间等!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   ?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在审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在审】批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涉及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专项】规划是否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提出》审查意见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     法律、!法规对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市、县级市历史【。文化镇村保护规【划划:定保护范围 —    《 历史文化镇—村所在地的区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批准的保《护规划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论证并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民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经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    《。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管网、需》保护的文物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统!筹安排并与地面相关!设施合理衔接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有关内容》合理确?定地下空间的—功能定位、空—间,范围和?开发强度等》要素 第十四条】 市、县级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并报城?市、镇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    土》地,储备、土地供应和】相关:建设活?动,应当与近期》。建,。设规划相协》。调 第十五条 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或者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市和: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或者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特别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市或者《县级:市人民政府》在审批前应当—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市或!者县级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  重要地》块,和特别重要地块【的确定应当》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编制:城市设计《指导城市建设  !   ?总体规划《阶,段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城市设计成果】作为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成部分—按照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单独编!制的特定地区的城市!设,计可以?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和【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本市行政区域外的】省,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属】于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属于编制—其他城乡规划的【应当向任务所—在地的市或者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规划《。展示固定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批准后—三十日?。内,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规划展《示固定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每五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座?谈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 ,    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制度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符合:法定修改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制定程序—报批并?重,新向社会公布 】    《。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需要《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按照程序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