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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城市—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     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的!总体规划《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的总【体规划由市或者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报市或者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的《总体规划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  :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市、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条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报市或—者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一条? 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综合交】。。通、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名城、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产业布【局、环境《保护、综合防—灾、地下空间—等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在!审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在审批》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涉及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专项规划是否】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提出审《查意见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  —   法律、法【。规对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二:条 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市、县?级市历史文化—镇村保护规》划划定保护》范围     】历史文化镇村所在地!的区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批准的保】护规划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论证《并,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民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经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管网、需保护的】文物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统筹安排并—与地面相《关设施合理衔接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有关内容合理确定地!下空间的功能—定位、空《间范围?和开发强度等—要素 第》十四条 市、县级】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并报城市、镇】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  土地储备、土地!供应和?相关建设活动—应当与近期建—设规划相协调 【 第十五条 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或者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市和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或者?。。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特别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市或者《县级市人民政府在】审批前?应当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市,或者县级《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重,要,地块和特别》。重要地?块的确定《应当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编制城市设计指导!。城市建设 》   ? , 总:体规划阶段》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城市设《计,成果作?为,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成部分按照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单独编】制的特定地》区的城?市,设计可以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和: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  :  本市《行政区?域外的?。省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属于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属《于编制其他城乡【规划的应当向—任务所在地的市或者!。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规划】展示固定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 ,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批准:后三:十日内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规划:展示固?定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每五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座谈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制】度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符合法定修改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制定:程序报批《并重新向社》。会公布 《   ?  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需要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按照程序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 :  :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