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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城,市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的:总体规划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的总体规】。。划由市或者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报:市或者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的总体规划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市、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条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报市或】者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一条 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综合》交通、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名城、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产!业布:局、环境保护—、综合防灾、地【下空间?等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在审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在审批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涉!及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专项规划是否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提?出审查意见》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 》    法》。律、:。法规:对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二条 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市、县—级市历?史文化镇村保护规】划,划定保护范围 【   ?  历史文化镇村所!在,地的:区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批准—。的保护规划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论证并】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民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经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管网:、需保?护的文物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统筹安排并与地】面相关设施合理衔】接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有关内容合》理确定地下空—间的功能定位、空间!范围和开发强度【等要素 第十四条! 市、县级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并报?城市、镇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土地储备、土地供】应,和相:关建设?活动应当与》近期建?。设规划相协调 】第十五条 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或者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市和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或:。者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特别—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市或】者县级?。市人民政府在审【批前应当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市或!。者县级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重—要地块和特别重要】。地块的确《定应:当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编制》城市设计《指导城市建设 】    总》体规划?阶段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城市】设计成果作为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成部分按照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单独编制的】特定地?。区的城市《设计可以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和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    《本市行政区域外【。的省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属于: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属于》编制其他城乡规划的!。应当向任务所在地的!市或:者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规划展》示固:定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批准后三—十日内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规划展【示固:定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 第二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每五?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座谈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    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制度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二十二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符合法定—修改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制【定程序?报批:并重新向社》会公布  —。   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需要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按照程序】。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  《  :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