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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二条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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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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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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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大!连市、不设》区的市和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
】
! 制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计划应当与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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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引水供水设施、】消防:设施与通《道、管道与地下管线!设施、气《象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核电站?、环境卫生设施、】污水(泥)处理厂】。、灾害避难场所【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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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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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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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授【权委托书;
【
》 (三)!现状地形图、—地下管?网图及土地确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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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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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查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核发或者—。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决定决定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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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六个月【内未按程序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又《未,申请延?期的该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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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一)申】请书;
!
: 》(二)授权委—托书;?
! , ?(三)选址意—见书;
【
:
(】四)相?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手续;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选址意见《书进行?审查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核发或者—。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决定—决定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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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提!出后六个月》。内未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又未申请延【期的该规划》条件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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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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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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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建筑物、构筑物立】面装修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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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申请书;
】
【 :(二)?授权委托书》; :
【 : (三)—房,屋权属证明;
! :
《 : (四)土地批】复文件;
!
: (五)!消防:审核意见;
】 :
》。 (六)经审查!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
】 —。(七)属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重要项目】的提供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 前—款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立面装》修不需要提》供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材料—;其:他工程建设不—需要提供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进行《审查并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核:发或者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准?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放线、验线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发证前告知】申请人组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现场放【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现场验线;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并开工建》设又:未申请延期的该【许可证自行失效【
【 :
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在相:关媒体公布
!。。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公示上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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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应当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 ,
:
》 (二)授权【委托:书;
—
!(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
【 (四)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于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不设:区,。的,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庄规划《进行审?查,并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核》发,或者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决定准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发证前告知申请【人组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现场放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现场验!线;: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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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不设区的【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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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和设计要求!进行建设
【
! 建设工程》实际建?筑面积与批复建筑】面积的误差单—体建设工《程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含一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得超过百分!之五;一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超过百分【之三: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超过批复建筑】面积但符合前款【规定超过《的,部分: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相关税—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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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 《 (一)申请书】;
—
? ? (?二)授?权委托书;》
《
】。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的现状竣《工图及成果报告【书;
—
】。 (:四)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及】附图;
【
: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 ?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
: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
》 : :申请人在《。申请:规划核实《前,应当全面完成建设】工程建?设用地内的》各项建设
!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对建设工程整体核】实也可?以根据建设情况按单!栋、独?立使用功能结构分】段核实并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通过规划》核实或者不》。予,。通过规划核》。实的决定决定准予通!过规划核实的发【给规划核实证明;决!定不予通过规划【核实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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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未经?规,划核实或者虽经规划!核,实但没?有取得规划核实证明!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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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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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镇的!人民政府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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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对临【时建设实《施,行政:许可
! 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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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的镇人民政府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因修改?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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