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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三十二条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   —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 — 第?三十三?条 大连市、不设】。区的市和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 : 《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 :。 》     制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计划应当与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相协调 — ? 】第三十四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引水供水设】施、消防《。设施与通道、—管道与?地下管线设施、气】象,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核电—站、环境卫生—设施、?污水(泥)处—理厂、?灾害避难场所—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 : 》 ,。 , 第三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     (一!)申请书; 【  】   (二)授权委!托书; 《 【     》(三)现状》地形图、地下管网图!及土地确《权图;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 ,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查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核发或者!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决定【决定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 建设单位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六个月内未按程序!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又未申请延期的】该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 《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一)申请书!; — 《。   ? (二)授》权委托书《; —    【 (三?),选址意见书; 】 —     》(四)相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手》续; —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选址意见书进行【审查: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核发或者《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决定决定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 ?。 》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提出后六个月!内未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又未申请】延期的该规划条件自!行失效 — , 》 , 第三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 :。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建【筑物、构筑物—立面装修《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一)?申,请书:; 》    】 (二)授权委托】。书,;, 《 ?     (三)!房屋权属证明;【 , 《 《    (》四):土地批复文件; 】。 【 ,  :  (五)》消防审核意》见,; 】     (六】)经:审查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 ! 》    — (七?)属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重:。要项目?的,提供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 ,     前款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立面装修—。不需:要提供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材料;其他工】程建设不需要提【供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  】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进】行审:查并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核发或者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准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放线、《。验,线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发证前告知申请【人,。组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现》场,放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现场验线!。;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并开《工建:设又未?申请延期的该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在相【关媒体?公布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公示上述内!容 】 ? :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应当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   【  (?二)授权委托书;】 【     (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 —     (四【)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 》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于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不设区的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庄规划进行审!查,并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核发或者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决定准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发证前告知—申请人组《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现:场放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现【场验线;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不设区的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和设计《要求进行建设— 》 ? ,    建设工【程实际建《筑,面积与批复建筑面积!的误差单《体建设工程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含一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得超过百分之】五;一?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超?过百分?之三 《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超过批复建筑面积!但,符合前款规定超过】的部分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相关税费 【 , :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   【。 ,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 , 【 ?。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 ,   ? ,(一)申《请书;? 】 ,。 ,   (二》)授权委托》书; !。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的现》状竣工图《及,。成果报告书; !。   】  (四)》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及附【图; 】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 《    《。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 ?   ? 申请?。人在申请规划核【实,前应当?。全面完成建设—工程建设用地内的】各,项建设? : 《 ?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对—建,设工程整《体核实也《可以根据建设情【况按单栋《、独:。立使用功能结构分段!核实:并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通过规划核】实或者不予通过【规划核实的》决定决定准予—通过规划核实的发】给规划核实证明【;,决定不予通过规划核!实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第四【十,六条 未《经规划核《实或者虽经规划核】实但没有取得规【划核实证明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 :   ?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 ,。 第》四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镇的人】民政府?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 》第,四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对临?时建设实施》行政许可 】 ?  ?   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 第四】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的镇人民—政府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因修改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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