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二条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
,
》 ,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
《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
《
》
第三十三条 !大连市、不设—区,的市和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 ,
》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
【
— 制?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计划应【当与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相协调
!
《
第三十!四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引水供水设施、】消防设施与通道、】管道:与地下管线设—施、气象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核电—站,、环境卫《生设施、污》水(泥)处理厂、】灾害避难场所—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
】。 第三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 (一)申【请书;?
》
》 (二)授权】委托书;
!
《 ? (三)现状—地形图、《地下管网图》。及土地确权》图;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
— :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查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核发!或者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决定决?。定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建,设单:位,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六个月内未按!程序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又未》申请延期的该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一)!申请书?;,
》
【 (二)《授权委托《书;
【
,
: (三)选!址意见书;
【
【 (四)相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手续;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选!址意见书进行审【查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核《发或者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决定决定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
?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提—出后六个月内未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又未申请【延期的该规划—条件自行失效—
《
《
第—三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建筑物】。、构筑物立》面装修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一【),申请书?。;
—
,
《 (二)授【权委托书;
】
》 (三)】房屋权属证明—;
?
,
》 ? (?四)土地批复文件】。;
?
— , (》。五)消防审》核意见;《
】 , ? (六)经审查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 【
《
【 (七)属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重》要项目的提供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
】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
】 前《款,。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立面装修不【需要提?供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材:料;其?他工:程建设不《。需要提供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进《。行审查并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核发或者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准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放—线,、验线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发,证前告知申请人组】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现场放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现场验线;!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并开工建【设又未?申请延期的》该许可证自行—失效
】
— 第四十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在相—关媒体?公布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公示上述内》容
—
《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应当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下列】材料:
】 (—一)申请书》;
?
— 》(二)授权委托书】;
! : , (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
— ? , (四)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 :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
,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于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不设?区的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庄规?划进行审查并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核发或者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决定准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发证前告知】申请人组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现场】放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现场验线【;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不设区】的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和设计要》求,进,行,建设
】
建】设工:程实际建筑面积与批!复建筑面积的—误差单体建设—工程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含一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得超过【百分之五《;一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超》过百分之《三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超过】批复建筑面》积但:符合前?款规定?超过的部《分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相关税费《
?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
?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
: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
《
,。。
(】一)申请书;
】
— 《 (二)授》权委托?书; ?
》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的》现状竣工图及成果】报告书;
】
— (《四,),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及附图; !
!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
】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 ,
》 , 申?请人在申请》规划核实前应—。当全面完成建设【工程:建设用?地内的各《项建设
—。
—。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对建设工程》整体核实也可以根】据建:设情况按单》栋、独立使用功能】结构分段核》实并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通过规划核实!或者:不予通过《规划核实的决定决】定准予通过规划核实!的发给规划核实【证,明;:决定不予通过规划】核实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
第四【十六:条 未经规划核实】或者虽经规划核实但!没有取得规划—核实证明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
第四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镇的人民政府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
《
《
?。第四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对?临时:建设实施行》政许可
!
《 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
— 第四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的》。镇人民政府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因修改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