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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二条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   !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 》。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 ! :第三:。十三条? ,大连市、不设区的市!和,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 【   ?。。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 【    》 制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计—划应当与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相协调! , 【 , 第三—十四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引水】供水设施、消—防设施?与通道、管道—与地下管线设施、】气象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核电!站、环境卫生设施】、污水(泥》)处理厂、灾害避难!场所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 第三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 (一)《申请书;《 ! ,   (二)—授权委托书》; ? 【。。    (三)现状!地形图、《。地下管?网图:及土地确权图;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查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核发或者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决定决【定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    建》设单位?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六个—月内未?。按程:序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又未《申请延期的该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 , 》 :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一)申【请书; —    ! (二)授权委托书!; 】    》 (三)《。选址:意见书?; !     》(,四)相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手续;】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 , 》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选址意见《书进行?审查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核发或【者,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决定决》定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提出?后六个?。月内未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又未申《请延期的该规划条件!自行失效 ! — 第?三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 :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建筑《物、构筑物》立面装修《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一)申请书!; :。 》     【(二)授权委—托书;? 《 ?     (三】)房:屋权属证明; 】 ? , ,  ?   (四)土地批!。复文:件; — 《 ,    (五)消】防审核意见;— :。 —  :   (六》),经审查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 》    【 (七)属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重要项目的提供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 ?     【前款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立面装—修不需要提供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材料;其他工程!。建设不需要提供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 ?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进行审【查并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核发或者!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准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放线、验线!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发证前告知申请人组!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现《场放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现场验线;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并开工建!设又未申请延期的该!许可证自行》失,效 : : 《。 : 第四十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在相?。。。关媒体公布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公:。示上述内容 【 ?。 , :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应,当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  : (二)授权委【托书; 】   —  (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 》     【(四)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  【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于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不设区的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庄规划》进行审查并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核】发或者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决定—。准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发证前告知申!请人组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现场放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现场验】线;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不,设区的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和设—计,要求进行建设 【 【     建设工】程实际建筑面积【。与批:复建筑面积》的误差单体建设工】程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含一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得超过百分》之五:;一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超过百分《之三 》 ,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超过批复建【筑面积但符合—前款规定超》。过的部分《。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相关税费 !。 ? :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 《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 —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 ,     】(一)申请书;【 【    》。 (二)授权委托】书; ? 【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的现状竣工—图及成?果,报,告书; !     (】四)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及附图》; !   ? ,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 ,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 》  :  申?请人在申请规划核】实前应当全面—完成建设工程建设】用,地内:的各项建设 】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对建设工程—。整,体核实也可以根据建!设情:况按:单栋:、独立使用》功能结构《分段核实《。并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通过《规划核实或者不予】通过:规划核实的决定决】。定准予通《过规划核实的发给规!划核实证明;决【定不予通《过规:划核实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第—。四十六条 未经【规划核实或者—虽,经规划核实但没【有取得规划》核实证明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 第》四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镇的人》民政府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 ? 第》四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对临时!。。建设实施行》政许:可, 《 《     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 第四】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的:镇人民政府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因修改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