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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二条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
《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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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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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大》连市、不《设,区的市和《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
《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
【
》 : 制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计划应当与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相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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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引水供水设】。施,、消防设施与—通道、管道》与地:下,管,线设:施、气?象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核电站—、环:境卫生设施、污水】(泥)处理厂、灾】害避:难场所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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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 (一【)申请书;》
! (二—)授权?委托书;
—
,
【 (三)现【状地形?图、地下管网图及土!地确权图;》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
》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查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核!。发或者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决定决定《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建设单位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六个月】内未按程序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又未申》请延期的该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一)申】请书:;
—
,
《 (二)—授权委托书》;
》
:
(】三):选址意见书; 【
?
:
? ? (四)相》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手续;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选址意见书】进,行审:查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核发或?者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决定决定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
,
》。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提?出后六个《月内未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又未【申请延?期的该规划条—件自:行,失效
—
》
《第三: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
】。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建筑物、》构筑:物立面装修》。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一)申【请,书;
《。
《
(】二)授权委托—书;
《
【。 (三)【。房屋权?属,证明;
— ,。。
—。 (四》)土地批复文件;】
《 ,
《 (》五)消防《审核意见;
! ,
《 (六)经】审,查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
》
【 (七)属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重要项目—。的提供?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 :
【 前:款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立面装—修不:需要提供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材【料;其?他工:程建:设不需要提》供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进行审查并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核发或者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准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放线、验线!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发证前—告知:申请人?组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现场放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现场验线;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并开工建》设又未申请延—期,的该许?可证自?行失效
》
: ,
】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在相【关媒体公布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公?示上述内容》 ,
!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应当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 ? (二《)授权委托》书; ?
】 (》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
?
【(四)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
《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于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不设区!的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庄规:划进:。行,审查并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核发或】者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决《定准: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发证前《。告知申请人组—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现场放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现场验线—;,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不设:区的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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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和设计要求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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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实际》建,筑面积与批复—建,筑面积的误差单【体建设工程》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含一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得超过百分之五;】一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超过百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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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超过:批复建筑面积但符】合前款规定超过的部!分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相关税!费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
《
? 《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
,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 》 (一)申请—书;
! 》 (二)《授权委托书;
!
?。
, 《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的现状竣工!图及成果报》告书:;
《
《 , 》(四)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及附【图;
》
》 《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
》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
:。
!申请人?在申请规划核—实前应当《全面完成建设工程】建设用地内的—各,项建:。。设,。
】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对建设《工程整体《核实也可《以根据建设情况按】单栋、独立使用功】能结构分段核实【并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通过规划核!。实或:者不予通《过规划核《实的决定决定准予通!过规划核实的发【给规划核实证明【;决:定不予通过》。规划核实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 第?四十六条 未经规】划核实或《者虽经规划核—实但没有取得—规划:核实:证明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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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镇的:人民政府《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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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对临时建设实!施,行,政许可 《
,
—。 : 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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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的镇】人民政府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因—修,改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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