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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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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建筑基地面积≥【10000 —m,2以上的必须作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基《。地面积<1》0,00:。0 m2的必—。须,作,规划总平面》设计;重《要地段*还须同时做!城市设计经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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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成片开—发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并不》得超过附表2—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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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原有用地的建筑用地!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总平面布局及空【间结构有《较大改变的亦不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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