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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容量 】 第七条 》 建筑?基地面积≥100】00: ,m2:以上的必须作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基地】面积<1000【0 m2《的必须?。作规划总平面—设计;重要地—段*还须同时—做城市设《。。计经批准后实—施 — ,第,八,。条  成《片开发?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并不得超过附表!2的要求 ! 第九?条  原有》用地的建筑》用,地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总平—面布局及空间—结构有较大改变的】亦不得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