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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四条  建筑【基地面积未达到下列!规,模,的住宅建筑不得【。单独新建应纳—入成片统一》开,发范围内进行建设(!不包括古城内—的改造项目》)  】   (一》) 低层≥》100?0m:2;:    ! (二?) 多层及中高层】≥15?00 m2》; ?    【 (三) 高—层≥:2500《 m2; !     建—筑基地面积虽—达到上述《规模但周边地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不,完善的应首先—完善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同,时优:先考虑停车》场和:绿化:建设需要 》 第五条】  建筑基》地面积未达到第四】条规定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审定?建设 】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城市建设》在本宗地《完善区?域,配套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不利》。于服:务要求的 》 : :  :   (二》)因周边为既成【的道:路,、,铁路、河道或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扩大》。。用,地范围的 》 ? :第六条  建—。设用地?可根:据兼容性按附表1】经批准后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