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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建设用地 【 第四—条 : 建筑?基地面积未达到下列!规模的住宅》。建筑不得《单独新建《应纳入成片统—一开发范围内—。进行建设(不包括】古城内的改造项目)! 《     (【一) 低层≥100!0m2; !     (二)】 多层及《。中高层?≥1500 m2】。; 》     —(三) 高层≥2】。。500 m》2; 【     》建筑基地面积虽【达到上述《规模但周边地—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不,完善的应首先完【善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同时优先【。考虑停车场》和绿化建设需—要 ? 第五条  !建筑基地面积—未达到第四条规定】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审定建?设 【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城市建设在】本宗地完善区域配】套,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不:利于服务要求的【   】 ,。 ,(二)因周边为既】成的道?路,、铁路、河道或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扩大用地范围的 ! 第》。六条 ? 建设用地可—。根据兼容性按附表1!经批准后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