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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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建筑:基地面积未达到下列!规,模的住宅《建筑不得单独—新建应纳入》成片统一开》。。发范围内《进行建设(不包括】古城内的改》造项目)《
】 (一) —低层≥100—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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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多层及中高》。层≥150》。0, 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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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高层≥2500】 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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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基地面积【虽达到上述》规模但?周,。边地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不完善的应首】先完善?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同时优先考》虑停车场和》绿,化建设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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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建筑基地面积未达!。到第四条规》定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审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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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城】市建设在本宗地【。完善区域配套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不利于服》务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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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周》边为既?成,的道路、铁》路、河道或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扩】大用地范围》。的
【第六条 建设用】地可根据兼容—性按附表1》经批:准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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