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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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建筑基地面积未达到!下列规模的住宅建筑!不得单独新建应【纳入成?片统一开发范围内进!。行建设(不包括古城!。内的:改造项目《)
! (一) 低层】≥1:00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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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多层及中高层】≥1:500 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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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高层≥250—0 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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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基地面积【虽达到?上述规模但周边地】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不完善的《应首先完《善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同时优【先考虑停车场和绿化!建设:。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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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筑基地面》积未:达到第四条规—定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审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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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城市建》设,。。在本宗地完善区域】配套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不利于服务要!求的
】 (二)因】周边为既成》的道:路、铁路、》河,道或:。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扩大用《地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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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设!。。用地可根《据兼容性按》。附,。表1经?批,准,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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