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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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建筑?基地面积未达到下列!规模:的住:宅建筑不得单—独新建应纳》入成片?统,一开:发范围内进行—建设(不包括古【城内的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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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低层≥100【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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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多层及中高层】≥1500 m2】;
》
》 (三?) 高?层≥2500 【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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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基地面】积虽:达到:上述规模但周边【地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不完善的应首先】完善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同时!优先考虑《停车场和《绿化建设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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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筑基【地面积?。未达:到第四条规定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审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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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城市建!设在本?宗地完善《区域配?套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不利于服务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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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因周:边为既成的道路、】铁,路、河道或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扩大:用地范?围,的
第】。六条 建》设用地可根据兼容性!按附表1经》批准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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