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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用地 《 , , , 第四条  建筑】基地面积未达到下列!规模的住宅》建筑不得《单独新建应纳—入成片统《。一开发范围内进【行建设(《不包括古城》内的改?。。。造项目) —     】(一) 低层≥10!00m2; !    》 (二) 多层及】中高层?≥1500 m2】;,。   】  (?三): 高:层≥2500 【m2; 】     建—筑基地面积虽达到】上述规模但周边【地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不完》善的应首先》完善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同时—优先:考,虑停:车场和绿《化建设需要 】 第五条—  建筑基地面积未!达到第四条规—定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审定《建设 —  ?  :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城—市建设在本宗地完善!区域配套《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不利于》服,务要求?的 : 《    《 (:。二)因周边为既【成的道路、铁路、】河道或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扩大用地范围—的 : 第—六,条  建设用地可】根,据兼:容性按?附表1经批准—后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