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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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市编制、调》整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气候、地形地】貌、资源等条件按】照建筑节能与宜【居的要求对区域功能!、人口密度、能【源消耗强度》、基础?设施配置等进—行统筹研究、合理】安排
第十—四条: 新建民用建—筑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包括建筑节能!内容
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和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由发展》改革部门《组织节能《评估并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将?。节能:。审查意见中的能源利!用方:。案、:能耗指标和提高【能效的要求》转化成具体措施 】。
第十五—条 新建《。民用建筑《的设计说明应当注明!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具体措施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规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且涉及建筑节能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履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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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采用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施工【工艺:;,在施工作《业中应当《按照本?市绿色施工》管理规?程的要求进行绿色】。施工
—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第十【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建筑材料》使用管理信息化【监控平台实行—建筑节?能,材料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发布!建筑节能材料的【。相关信息对涉及【建筑节能效能的【建,筑材料实施重点【监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报送相关】建筑节能材料的数据!信息 《
第十八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标准和规定安】装,能耗计量设施—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安装【能耗分项计量设施新!建,民用建筑安装供【热,计量与温控装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热量】表经计量检定合格】;
— (二)》温控装置具有检测】合,格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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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供热计量】装置达到数据远传】通讯:功能; 》
(—四)建筑《物室内分户安装【采暖温度采集远传】装置 《
》供热计量《。与温控装置安—装应当便于》。。日常巡检《、维修并保证—正常运行
】
第十九条 采用集!中供热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集中供!热,。设施的运《行管理合同明确【供热:计,量与温?。控装置的采》购、技术标》准及:安装要求供热单位】采,购,供热:计量与温控装—置对装置安装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参与《采暖节能《工程分项验收中【的供热计量》与温:控装:置安装工程》验收工作《供热计?量与温控装》置不符合要求的供】热单:位不予?验收
第二十条 !。本市:新建民用《建筑执行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
: 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需要部分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或者?住宅:产业化要求进—行建设具体范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部门确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并制定【年度建设计划 】
确定【为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或者住宅产业化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相,关,建设标?。准,或者要求应当在土地!出让条?件、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条—件中:明确
第】二十一条 》市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的民用建筑进—行绿色建筑》评审对评《。审,合格的民用建筑颁】发绿色建筑设计、运!行标识并按》。照规定给予》补贴或者奖励—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场所、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明?示所售房屋的—建筑节能设计指【标、绿色建筑—星级、可再生能源利!用情况?、供热方式、供热】单位及供热计量收费!方式、节能设施的】使用与保护要求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三!条 由农村集体【组,织,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三层【以上:建设项目应当执行】本市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
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的《鼓,励其:采,用建:筑节能设计使—用,新型:。建筑材料和清—。洁能源?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符合本《市,农村村民住》宅,节能标准、采—用清洁能源的—市和区县财政部【门可以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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