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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 第】十三条 《。本市:编制、调整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气—候、地形地貌、资】。源等条件按照建筑节!能,与宜居的《要求对区域》。功能、人口密度、】能源消?耗强度、《基础设施配置等进】行统筹研究、—合理安排《。 第十《四,条 新建民用—建筑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包括建筑节能内容!   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和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由发展改【革,部门组织节能评估】并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将节】能审查意见》。中的:能源利用方案—。、能耗指标和提高】能,效的要求转化—成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 新建民用建筑的】设计说明应当注明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具体措!施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规【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且涉及建—筑节能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履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程序 ! ,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采用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施工工艺《;,在施工作业中应当】按照本?市绿色施工》管理规?。程的要求进行绿色施!工  《 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 《第十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建筑:。材料使用管理信息】化监控平台实—行建筑节能材料【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发?布建筑节能材料【的相:关信息对涉及建筑】节能:效,能,的建筑材料》实施重?点监管  —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报送相关建筑—节能材料的数据【信,息 —第十八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标准和规定【安装能耗计量设【。施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安?装能耗分项》计量设施新建—民用:。。建筑安装供热—计量与温控装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热量表经计》量检定合格; 【   —(二)温控装置【具有检测《合格报告; 【 ,。。   (三)供热!计量装?置达到数据远—传通讯功能;—  —。 (四?)建筑物室内分户安!装采暖温《度采集远《传,装置 ? :   供热计量与!温,控装置安装》应当便于日常巡【检、维修《并保证正常运行 】 《第十:。九条 采用集—中供热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集中供》热设施的运行管【。理合同明确供热计】量与温控装置—的采购、技术标【准及安装要求供热单!。位,采购供热计量与【温,控装:置对装置《安装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参:与采暖节能工程【分项验收《中的:供热计量与温—控装置?安装工?程验收工作》供热计量与温控【装置不符合要求的】供热单位不予—验,收 第二十条 本!市新建民《用建筑执行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 【  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需要!部分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或者住【宅产业化要求进行】建设具体《范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部门:。。确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并》制定年度建设计划 ! : ,  : ,确定为?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或》者住宅产业化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相关建设《标准或者《要求应?当在土地出让—条件、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条件中明确— 第二十一!条 市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的?。民用建筑进行绿色建!筑评审对评》审,合格的民用建筑【颁发绿色建筑设计】、运行?标识并按照规定给】予补贴?或者奖?励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场所、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明示所售房屋的】建筑节?能设计指标、绿色建!筑星级、可再生能】源利用情况、供热方!式、供热单位—及供热计《量收费方《式、节?能设施的使》用与保?护要求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三条】 由农村集体—组织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三层【以上建设项》目应当?执行本市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 ,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的,鼓励其采用建筑节】。能设计使《用新型建筑》材料和清洁能源【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符合本市—农村:村,民住宅?节能标准、采用清洁!能源的市和》区县财政部门可以】。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