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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 第十—三条: 本市编制、调整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气候、地形【地貌:、资源等《条件按照建筑节能】与宜居的《要求对区域功能、人!口密度?、能源消耗强—度、基?础设:施配置等进行统【筹研究、合理安【排 第十四—条 新建民用建筑】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包括建筑节能内!容  《 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和?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由发》展改革部门》组织节能评估并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将节】能,。。。审查意见中的能【源利用方案》、能耗?指标:和提高能效的要求】转,化,成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 新建民】用建筑的设》计说明应当注—明,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具体措施 】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规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且涉及建筑节能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履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程序 ! :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采用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施工工艺;在【施工:作业中应当按照本市!绿色施工管理规程的!要求进行绿色施工】   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第【十,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建筑材!料使用管理信息化监!控平台实《行建筑?节能材料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发布建筑!节能材料的相—关信息对涉及—建筑节能效能的【建筑材料实施重点】监管 ?  :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报送【相,关建筑节能材料的】数据信息 — :。 第十八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标准和规】定安装能耗》计量设施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安装—能,耗分:项计量设施新建民用!建,筑,安装供热计量与温】控装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热量表《经计量?。检定合?格;:   (二!),温控装置具》有检测合格报告;】 : ,  ? (三)供热计【量装置达到》数据远?传通讯功能; !   《(四)建《筑,物室内分户安装采】。暖温度采《集远传?装置 ? :   供热计量与!温控装置安》装应当便于日—常巡检、《维,修并保证正常运行 ! 第十—九条 采《用集中供热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集】中供热设施的运【行管理合同明确供】热计量与温控装置的!采购、技术标准及】。安装要?求供热单《。位采购供热计量与温!控装置对装置—安装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参与采暖节能工程!分项验收中的供【热计量与温控装【置安装工程验收【。工作供热计量与温控!装置不符合要求的供!热单位不予验收 !第二十条 本市【。新建:民用建?筑执行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 :  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需要!部分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或】者住:宅产业化要》求进行建设具—体范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部门】确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并制定年度》建设计划《 :   确定为】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或者住宅产【业化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相关建!设标准或者要求【应当在土《地出让条《件、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条】件中:。明确 第二!。十一条 市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的》民用建筑进行绿色建!筑评审对评审合格】的民用建筑颁发绿】色建:筑设计、《运行标识并按照【规定给予《补贴:或者奖励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场?所、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明示所售房屋的建筑!节能设计指标、绿色!建,筑,。星级、可再生—能源利用情况、供】热方:式、:供热单位《及,。供热:计量收费方式—、,节能设施的使用与保!护要:求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三条 由—农村集?。。体组织?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三层【以上建设项目应当】执行本市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  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的鼓励》其采用建筑节能设】计使用新《型建筑?材料和清洁能源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符合本市农—。村村民住宅节能【标,准、采?用,清洁能源的市和区】县财政部门可以【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