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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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使用、—改造:等活:动中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采?用符合节能》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技术、—工艺和管理措施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
第三条】 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社!会,参与的原则通过提高!。节能技术标准—加强节能管理实现节!约能源、改善环境、!社,会受益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综合》统筹:、监督、协调—工作具体《负责民用建筑建造、!使用、改造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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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规划、设计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供?热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发改、财政、统【计,、农村工《作,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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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主要指标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规划—制定民用建筑—节能:年度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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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新建民用!建筑:、,实施节能改造的【既有民?用建筑的建筑节能】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等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按照规定承担】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等方面的—建筑节能责》任
》民用建筑《使用中?的节能?责任由?。所有权人、运行管】。理人、使用人—。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承担没【有,规定:或,。者约:定的由?所有权?人承:担,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提高节】能意识采取节—能,措,施加强日常行—为节能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宣传工作普及—建筑:节能科学知识引导】、鼓励社会公众【。节能行?为 :
第?。。。八条 本市》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市地方】标准:根据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可以制定强制性条】文
第《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等部门《。定期发布本》市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设备—、技术、工艺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本市:推广安全耐》久、节能《环保、便于》施工的绿色建材【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砖】、粘土?瓦、粘土《陶粒
第》十条 本《市实:行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分类公】共建:筑,能耗定额管理、能源!阶梯价格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集中供热的—公共建筑《。实行热计量》收费:制度集?中供:热的居住建筑—逐步实行热计量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十《一条 本《市建立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统计、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民!用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运行!管理单位和能源供应!单,位应:当配合建筑能耗调】查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二条 》本市在民用建筑【中推广太阳能、地】热能、?水,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民!。用建筑节能》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资,金,补贴、?奖励政策
】本市:节能专项资金—中应当?。安排专门用于民【用建筑?节能的资金用—于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和推广、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节能宣传培训以及绿!色建筑和住》。宅产业?化等项目的补贴和】奖励
鼓励!以商业银行贷款【。、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推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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