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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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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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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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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使用、改造—。等活:动中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采《。用符合节《能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技术、工艺和管理!措施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
第三!条 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社会参与》的原:则通过提高》节能技术标》准,加强节能管》理实现节约》能源、改《善环境、社会受益】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综合统筹、监!督,、协调工作》具体负?责民用?。。建筑建造、使用【、改造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规划、【设计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供热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发改【、财政、《统计、农《村工作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主】要指标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规划】制定民用建筑节【能年度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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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新—建民用建筑、实施】节能改造的既有【。民用建筑的建筑【。节,。能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等!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按照规定》。承担: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等方面的建》筑节能责任
】 ,民用建筑使》用中的节《能责任由《所有权人、运行管】理人、使用》人,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承担没有】。规定:或者约?定的由?所有权人承担 【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提高节能—意识采取节能措【施,加强日?常行为?节能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宣传工【作普及建筑节能科】学知识?引,导,。、鼓励社会》公众节能行为
!第八条 本市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市地方标准根据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可以制定强【制性条文
第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等部门定期发布本】市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设备、技《术、工艺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本—市推广安全耐久、节!能环保、便于施【。工,的绿色?建材: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砖、粘土瓦、】。粘土陶?粒
第十条 本】市实行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分类公共】。建筑能耗定额管理、!能源:阶梯价格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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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供热的公!共建筑实《行热计量收费—制度集中供》热的居住建筑逐步】实行热计量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本市建立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统—。计、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民】用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运行管理【单位和能源供应单】位应当配合建筑能耗!调查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二条 本市在民用!建筑中?推广太?阳能、地热能、水】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民用!建筑节能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资金补贴、—奖,励政:策
? 本市节能—专项资金中应—当安排专门用于民用!建筑节能《的资:金用于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和推广》、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节能宣!传培训以及》。绿色建筑《和住宅产《业化等项《。目的补贴和奖励 】
鼓》励以商业银》行贷:款、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推,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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