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临时建设
! 第四—十一:条 在镇乡、村规划!区内因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和城乡规划的实】施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临时用!地手:续和临时工程建【设方:。案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派出【机构审查同意—。后,由乡:镇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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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未进行建设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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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临时建?设,影响乡、村规划的】实,施以及其他危害公共!利益的?不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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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临时建设工程批准】使用期限届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临时建设、清理场地!。履行:耕地复垦等》义务未经清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清【理并经原批准机关检!查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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