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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管理 》     第三十!六条 在乡、村规划!区内使用现有—集体:建设:用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社—区住宅建设的以【及在乡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在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依法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第《三十七条 乡—村建设依据乡、村】规划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派出【机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依法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 :    》 在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以及30米以【上(含3《0米)?规划:道路红线《。外100米范围内、!20米以上(含2】0米)?3,0米以?下规划道路》红线:外5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个,人住:宅确因房屋危旧的经!查实可原地基—、原面积翻建或对原!房,屋维修加固 — ,    第》三十八条 下—列区域不得批准【。。。进行:乡村建?设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一)经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和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因【城,镇近期建设已在【本轮城镇《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将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征收范围的》   —      (【二):公路、铁路、河【。道、水源地、输电线!路和其?他工:程管线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其他:建设的用地保护、】防护范围  !  :   ?  (三)》在乡、村《规划区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需要控制建筑【的区域 】。     【第三:十九: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       【(一)在乡、村【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镇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社【区住宅建《设,的以及确需占用【农用地、异址新【建或者?超出原宅基地—使用范围扩建住宅】的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   ?       【   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有关文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向派》出机构提交申报材】。料,。      !       【2.:派出机构《按照村镇《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用地意?见等相关情况进行】初审确定用地项目的!具体位置和界限【 ,  《   ?。   ?  : ,  3.经审核符合!村镇规划及环保、】安全等相关要求的由!派出:机构向用地单—位和个人提供规【划条件 》       】 ,     4.【派出机?构审核用地》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规划》设计图?符,合村镇规划及相关规!定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二)在乡、!村规划区内原有宅】基地上建《房,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  《 ,       【  : 1.申请》人应当持原有宅基】地批:准,。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证》明、户籍证明、【住宅建设方案或者】政府提供的通—用设计图、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 ?   ?     》    《2,.乡镇人民政府征】求四:邻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体意见 !   《  :     》   3.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提出!设计要求报派出机构!。。审查签署意见—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第四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村规划区!建设:。项目规划核实城【市建:设用地外的农村居】民零星住《。房新建、扩建、加层!的规划?选,址,(要:求尽:量集:中选:址建设)定点放线、!规划监督检查—和竣工核实工作并按!批次:将规划选址、建【设、竣工核实等相】关资料报派》出机构?备案村民自建住宅除!外 《  :   建筑后退省、!县,、乡道路距》离按:。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沿》线农房重《建管理?工作:的通知(绵府发【〔2:008〕1》9号)及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干线公路两侧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通告(【绵府通告〔2009!〕6号)确定的标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