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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管理
! :。。第三:十六条 在乡、【村规划区内使用现有!集体建设《用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社—区住宅建设的以【及在乡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在?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依法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第三十七条》 乡村建设依据乡】、村规划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派出!机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依法【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
》 ,。 在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以及《30米以上(含30!米,)规划道路红线外1!00米范围》。。内、20《米以上(含》20米)3》0米以下规划道路红!线外5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个》人住宅确因》房屋危旧《的经查实可原—地基、原面积翻建或!对原房屋维修加固】
第三十!八条 下列》区域不得《。批准进行乡村建设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 》。。 (一)经—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和【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因城镇近】期建设已在本轮【城镇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将!。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征收】范围的
! , , 《(二)公路、铁路、!河,道,、水源地、输电【线路和?。其他工程管线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其他建设!的用地保护、—。防护范围
【 , (!三)在乡《、村规划区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需要控制【建筑的区域
【
》 第三十】九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 — 《(一)在乡、村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镇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社区住宅建设的!以及确需占用—农用地、异址新建或!者超出原宅基地使】用范围扩建住宅的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 【 【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有关文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向】。派出机构提交—申报材料
》。
》 《 ? 2.派出机】。构按照村镇》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用地意见等!相关情况进行初【审确定用地》。项目的具体位—置和界限
【 — , —3,.经:审核符合村》镇规划及环保、安全!等相关要求的由派出!机构向?用地单位和个人提供!。规划条件
】。 【 《 4.派出》机构审核用地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规划设计图符合村!镇,规划及?相关规定《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二!)在:乡,、村规划区内原【。有,宅,基,地上建房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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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申:请人应当《持原有?。宅基地批准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证明、】。户籍证?明、住宅建设方案或!者政:府提供的通用设【计图、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 》 , 》 2.乡镇人民!政,府征求四邻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体意【见
】 》 ? 3.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提出?。设,。计要求?。报派出机构审—查签署意《见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第四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村规划区《建设项目规划核【实城市建设》用地:外的农村居民零星住!。房,。新建、扩建》、,加层:的,规划:选址(要求尽量【集中选址建》设)定点放线、【规划监督检查和【竣工核实工作并【按批次?将规划选《。址、建设、》竣工核实等》。相关资料报派出机】构备案村民自建【住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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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后退省、县、乡】道路:距离按?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沿线农】。房重建管理工—作的:通,知(绵?府发〔2008〕】1,9号)及《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干》线公:路两侧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通:。告,(绵府通告〔20】09〕6号)确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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