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节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管?理
】 第三十六条 在】。。乡、村规划区内【使用现有集体建【设用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社区住宅【。建,设的以及《在乡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在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依法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 第三十七【。。条 乡村建设依【据乡、村规划—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派!出,机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依法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
【 在?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以及30米以上】(含3?0米)规划》道路红?线外1?。00米范围内、2】0米以上(含20】米)30米以下规划!道路红?线外5?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个人住宅确【因房屋危《。旧的:经,。查实可原地基、原面!积翻建或对原房屋】维修加固
】 第三《。十八条 下》列区域?不得批准进行乡村建!设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 【 (一《)经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和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因城镇近期—建设已在本轮城【镇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将?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征收范围【的
:。
》 》。 (二)公》路、:铁路、河《。道、水源地、输电线!路和其他工程管线】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其他【。。建设:的,用地保护、防护范围!
: 》 : (三》)在乡、《村规划区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需要控制建》筑的:区域
《
?
: 第三【十九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 》。 (一)在乡【、村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镇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社区《住宅:建设的以及》确需占用农用地、异!址新建或者超出原】宅基地使《用范围扩建住宅【的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 : 《 , — ,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有关文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向派出机构提!交申报材料
! — 2.派!出机:构按照村镇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用地意见等【相关情况进行—。初审确定用地项目】的,具体位置和界限
】
: 】 : ?3.经?审核符合村》镇规划及环保、安全!等相关要求》的由派?出机构向用地单位和!个人提供规划条件
!
, 【 4.!派出机构《审核用地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规划设计】图符合?村镇:规划:及相关规定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二)在乡》、村规划区》内原有?宅基地?上建房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 【 1.申》请人应当持原有【宅基地批准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证明、户籍》证明、?住宅建?设方案或者政—府提供的通用设计图!、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 , !。 2.乡镇人民政!府征求?四邻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体意见
】 ! 3.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提出设计要求【报派出机构审查签署!意见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 第四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村规划区》建,设项目规划核实【城市建设《用地外的农村居【民零星住房新建【、扩建、加层的规】划选址(要求尽【量集中选址》建设)定点》放线、?规划监督检查和竣】工核实工作并按【批,次将规划选址、建设!、竣:工核:实等相?关资料报《派出机构备案村【民自建住宅除外【
【 建筑后《退省、县、乡道【路,距离按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沿线农房重建!管理工作的通—知(绵府发〔20】08〕19号)及】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干线公—路两侧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通告(绵》府通告〔2009】〕6:号)确?定的标?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