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管线工程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各专业规划,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十条 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定期将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和月度建设计划报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报的建设计划进行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重要管线工程实行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十二条 在旧城区、城市景观道路和其他重要地区,不得新建各种架空管线,对现有城市架空管线应逐步改建入地。
第十三条 管线工程穿越城市道路、铁路、桥梁、隧道、人防设施,以及涉及消防、净空控制的区域,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重要的需要单独使用土地的地下管线(电力35千伏、供水400毫米、排水800毫米、燃气200毫米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当向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规划、施工许可证书;城市规划区内的其他管线工程建设,可直接向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红线、办理开挖手续。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程序:
(一)建设单位根据年度计划提出管线工程建设申请,并提交建设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及现状地形图等。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要求绘制管线红线。
(三)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管线红线图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
(四)建设单位将满足国家设计文件深度要求的管线平面设计图、电子图件和设计说明以及其他指定图件,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设计经审查需修改的,核发《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意见书》。建设(设计)单位按规划审查意见修改设计。
(六)设计经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放线通知书。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后六个月内必须开工。逾期未开工又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自行失效。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要求和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修改设计的,须报经原审批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各类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一)沿道路建设管线,走向应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避免交叉。
(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
(三)新建管线让已建成的管线;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让大管道;压力管道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让不宜弯曲的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