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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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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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线工程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各专业—规划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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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 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定期将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和月度建设】计划报?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报的建】设计划进行统筹安】排
—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重《要管线工程实行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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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 在旧城《。区、城市景观道路和!。其他重要地区不得】新建各种架空管线对!现有城市《架空管线应逐步改建!。入地
【 第十三—条 管线工程【穿越城市《道路、铁《路、桥梁、隧道【、人防设《施以及涉及》消防、净空控制【的区域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重要的《需要单独使用—土地的地下》管线(电力》35千伏、供水4】00毫米《、排水80》0毫米、燃》气200毫米—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当向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规划、《施工许可证》书;城市规划区【内的其他管》。线工程建设可—直接向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红—线、办理开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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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程序
! : (》一,)建设单位根据【年度计?划提出管线工程建设!申请并提交建设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及【现状地形图等
】 ,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要求》绘制管线红线
! — (三)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管线红线图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
? ? : : (:四)建设单位将满】足国家设计文件深度!要求的管线平—面设:计图、电《子图:件和:设计说?明以:及其他?指定图件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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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设计经审查】需修:改的核?发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意】见书:建,设(:设计:)单位按《。规划审查意见修改】设计
【 ? (六《)设计经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放—线通知书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后六个月内【必,须开工逾期未开【工又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自】行失效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要求和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修改设《计的须报经》原审批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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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各类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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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沿道路建设管!线走向应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避免》交叉
》 ,。 (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
《 ? (三)新】建管线让已建成【的管:线;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让:大管道;压力—管道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让不宜弯曲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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