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 规划管《。理,
第!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 管线工《程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各?专业规划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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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定《。期将: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和月度—建,设计划报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报的建设!计划进行统筹安【排,
《。 :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重要管—线工:程实行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 第十二条— 在旧《城区、城市》景观道路和其—他重要地区不得新】建各种架空管线对】。现有城市架》空管:线应逐步改》建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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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十三条 管!线工程穿越城—市道:路,、铁:路、桥梁、》隧道、人防设施以】及涉及?消,防、净空控制的区】。域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 第十四条 —。 ,城市规划区内重要】的需要单独使—用土地的地下管【线(电力35千【伏,、供水400毫米】、排水800—毫米、燃气20【0毫米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当】。向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规《划、施工许可—证书;城市规划区】内,的其他管《线工程建《设可直接向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红线、办理开【挖手续
】 :。 第十五条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程序:
》 : (一)建设】。单位:根据年度计划—提出管线工程建设】申请并提《交,建设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及现状地形—。图等
!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要求—。绘制管线《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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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管线红线图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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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建设】单位:将满足国家设—计文:件深度要求的管线】平面设计图、电【子图件和设计说明】以及其他指定图件】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五)设》。计经审查需修改【的核发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意见书建设】(设计?)单:位,按规划审查意见修】改设计
【 —(六:)设:计经: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放线】。通知书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后—六个月内必》须开工逾期未开工】又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自行—失效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要求和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修改设计—的须报经原审批部门!同意
— , ?第十八条 》 各类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 《 (一)沿道—路建设管线走—向应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避免交叉
! ? (—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
— (!三,)新建管线让—已建成的管线;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让大:管道;压《力管道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让不宜弯】曲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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