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09年 建标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绵阳市城市规划区地下管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在地下、水下的城市供水、排水、燃气、通讯、电力、热力、路灯、工业管道和其他用途的管线(含附属设施)、管线共同沟以及相关地下空间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绵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军事禁区、保密单位以外的各类地下管线管理。

    第四条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管理工作。公安、交通、安监、国资、经委、环保、水务、信息产业、广电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地下管线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资源共享。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创新,提倡管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在已建城市主干道路敷设管线或者穿越重要广场、步行街,原则上采用非挖掘技术。

    第七条 管线空间资源开发利用应当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满足发展需求。大力发展城市地下公共管廊建设。管廊建设资金可采用政府投资、社会集资、吸纳民间资金相结合的融资方式,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可由建设单位在政府的主导和监管下,进行经营管理。

    第八条 地下管线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普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