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09年 建标库

第三章 建设施工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建设专项计划和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互相衔接。
    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定期将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和月度建设计划报送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合理制定年度施工计划和月度挖掘审批计划,并对管线建设工程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定期协调机制,提前通告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道路信息,确保管线工程建设与道路建设同步进行。道路竣工后原则上5年内不予办理道路开挖手续。

    第二十一条 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管线建设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施工资质的单位承建。
    在建成的城市道路上施工的,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挖及占道许可手续。

    第二十二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管线现状资料,施工单位在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管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中,发现不明管线,应当及时向建设或者规划部门报告,并停止施工。
        (二)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现场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围栏,设置醒目告示牌和警示标志,并派专人监护。
        (三)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范围、管径、材质、时间段和有关要求组织施工。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挖、铺设、回填。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文明操作、规范作业。
        (四)对原有管线或者设施埋设的位置不明时,应当挖样洞复测,在掌握实际情况后,方可施工;可能对其他管线或者市政、环卫、停车线等设施造成影响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人到现场监护,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如有损坏,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做好记录,并立即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
        (五)建设非金属管线,管线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同步敷设金属带标识。
        (六)因管线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同时,施工单位应当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防护措施。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需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管理平台等相关条件具备后,对主干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实地验线,验线合格后由有资质测绘单位实测管线平面和竖向高程。

    第二十四条 管线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按照行业规范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管线产权单位需要废弃地下管线的,应先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然后拆除废弃的地下管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