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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 ? 第三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 —第三十?一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    —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参考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 第三十二!。。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   ?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 第《三,。十三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 , ,。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第三【十四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