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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 : :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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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
: , 第三十《一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参考》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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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 ?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 ? :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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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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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 第三十四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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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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