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五章! 申请?。。。、核准? ?。 第二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本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2平方米;】     】(,三)申请家》庭成员均为本—市城市?。市民户口; — ,  ?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低收入【。标,准和第(二)项规】定的人均住房—困难面积《标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 《 第二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 ?    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 ,    《 (一)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    — (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 ,    (三)【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     (四!)市政府《规,。定,的,需要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  ?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 》    (三—)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区》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及收入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 :     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接到区住—房保障部门移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在“?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公?布登记结果 — :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区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区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诉    ! 公:示有异议《的,:公示:单,位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第二十四—条 住房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 第:二十五条 》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由区住房【保障部门《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报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同意后向《社会公开《。     对!。于已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做到应保尽保 】   《  实物配租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家庭 ! : :第二十六条 —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定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予》以公:布 ? : ,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 ! 》 第二十七条 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原租赁的公有住房】应腾:退 — 第二十—八条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   ?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     —(四)租赁》期限; 》 ,。   ?  (五)房屋维修!责任;?  》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 ?。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   ?  (八)其他【约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