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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申?请、核准《 , 第二》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本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2平—方米:;   【  (三《),申请家庭成员均为】本市城市市民户口】; 》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低收入标准和—第(二)项规定的】人均:住房困难《面积标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     》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  (一)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   (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     (三)】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 ,  (?四)市政府》规定的需要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 ,。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 第二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 ,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 】     (三)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区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及收入?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   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接到区住《房,保障部门移》。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在“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公布登记结果 【 :。  :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区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区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诉 【 , ,   公示》。有异议的,公示【单,位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第二十四条— 住房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第二十五条 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由区住房】保障部?。门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报—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同意后!向社会公开》     】对于已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做到应保【。尽保    ! 实物配《租,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家庭? ? 第—二十六条 》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定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予以公—布 ?   《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 ! 第二十七条 】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原租赁的公—有住:房应腾退 】 第二十八条!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  :。 ,  (四)租赁期】限; ?   》  (?五)房?屋维修责《任;   】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   ?。(八:)其他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