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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廉租住—。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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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在确定配建【的项目中,廉租住】房建设要相对集中新!建廉租住《房项目要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方!便,低收入?家庭生活、就业、】就医和?子女入学
—。 》 建设廉租住房应】优化户型设》计加大建筑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力求在较小的】户型内满足基本居】住需要努《力做到功能齐全、布!。局合理、节》能环:保和经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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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建》设所:需用:地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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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根据?我市:廉租: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保】。障计:划确定具体的配建】项目,在已》确,定的: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中按住宅总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配:套,建设廉?租住房?配,建的廉租住》。房其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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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应具《备,。基本:入住条?件方可竣工》验收即通水》、通:电、通?气、安装套内门【房屋室内地》面,为水:泥光面室内》墙面:为涂料厨房、卫【生间铺地板砖、贴瓷!片,、安装洁《具等
【 , 建设廉》。租住房的项目要建】。设公共车库或车【棚整栋楼房为廉【租住房的建筑—不得设置分户车【库和:分户:储藏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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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
【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
】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改建、购!置,、,租,赁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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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配建廉租住—。房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法人招标时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廉:租住房配建》作为招标条件并提出!套型面积等控—。制要求?由项:目竞:得人按招标》公告条件和要求【。负,责配建;《无需:招标的?配建比例《、套型、面积—等,指标参照招标项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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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集中建设【廉租住?房按照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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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配建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 ?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我市廉租【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保障计】划,纳入市住房【建设规划、年度【计划;确定在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中的!具体配建项》目和配建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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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据,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廉?。租,住房发展规划、年度!保障计?划,结合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和廉租?住房房?。源等落实《情况,编制新建廉租!住,房年:度投资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 (三)市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据批准的廉租住房!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及时办理—供地手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开发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等事项
】 ? (四)市规划】部门应?及时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手续!且同时审查其—是否:符,合土地出让》公告或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合!同书的?要求不?符合:有关要求《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否!。则不予审批
】 (五)】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及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并加强廉租】住房建设《工程的建设管—理监督项《目建设单位》。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在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审核建设】的,相关内容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对,不符合?。的不予?。备案:在核发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时应》将配建的廉租住房部!分明确标注并—登记备案《。
【 (六)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后:,应: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签定廉租住房配【建合同书
【 开发建】设,。单位应依据土地【。划拨资料按》照,。整栋或者整》单元集中《建设的原《则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对于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廉租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要编制《初步设计或建设实施!方案集中建设—的,廉租住房项目应编】制初步设计;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项目—应编制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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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权》限规定对廉租住房】项目进行《立项审?批并将批准的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和招标《方案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 (七)市》。财政部门《根据新建廉租住房年!。度投资计划,负责】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和监【督管:理
【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拨付与》成本核算
! ?(一) 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拨,付按照廉租住—房建设?。合同的约定进行
! : 廉租住房集!中新:建或:。配建合同一经签订】市财政部门》按合同总价的2【0%预付建设—单位定金建设项【目建:筑工程主体》全部结顶且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四证:办理完?毕时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勘验】后财政部门按合同】价款50%》支付:配建资金工》程竣工并具》备入住条《件、经市《产,权产籍部门面积界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验收》后按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房屋价格【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决算合?同价格暂《按项目法人招标【。中标:价格计?算或:先按:上年度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计算【。市财政部门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决算提出的拨】款意见?进行审?核后向建《设单位支付》剩余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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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廉租》住房建设成》本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确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2.三!通一:平费,?房屋主体建》筑安装工程费—,,。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按小:区规划建设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建设费》
3【。.项:。目前:期工作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招!标代理费、建设单】位管理费
! 在: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上述费用按确—定的配建比例—分摊部分和应税价格!计入建设《成,本
》第十九条 政府购】置廉租住房
【 ? (一)政府购置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中购置未纳入廉租住!房配建范围》的住:房购置廉租》住房应纳入廉租住】。房年:度保障?计,划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一购》买
(】。二)购?置的廉租住》房建设面积、交付标!准,按照配建《廉租住?房的标准《执行
》 (三)—。购置的廉租》住房成本《核算参?照配:建廉租住房的标准执!行最终结算》价格按?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的价格执行—基础配套设》施费用结算时一【并支付
【 (四)购置【的廉租住房各—项销:售手续齐全》且,达到入?住条件后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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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房【。屋产权属市人民【政府所?有,,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一登记、】维,修、管理并按照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建住房《〔2006》〕205《号)的规定,做好廉!租住:房的档案管理工【作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建设的廉租【住,房承担保修、维护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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