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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廉租住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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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在【确定配建的项目中】,廉租住房》建设要相对集中新建!廉租:住房项目要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方便低收入家庭生】活、就业、》就,医和子女入》学
《 建设【廉租:住房应优化户型设计!加大建?筑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力求在较小的—户型内满足基本【居住需要努力做到】功能齐全、布局【合理、节能》环保和经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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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建【设所:需用地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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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根据我市廉】租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保障计划》确定具体的配建项】目,在已《确定的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中《按住宅总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配套【建设廉租住房配【建的廉租住》房其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应具备基本【入住条件方可竣【工验收?即通水?、,通电、通气、安装】套内门房屋室—内地面为水》泥光:面,室内墙面为涂料【厨房、卫生》间铺地板《砖、贴瓷片、安装】洁具等
! 建设廉租住【房的项目要建设公共!车库或车棚整栋【。楼,房,为廉租住房的建筑不!得设置分户车库和】分户:储藏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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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
【。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
】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改建、购置、!租赁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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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配建廉租—住房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法人招标时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廉租住—房配建作为招标条件!并提出套型面积等】控制要求《。由项目竞得人按【招标公告条》件和要求《负责配?建;无?需招标的配》建比例?、套型、面积—等指标参照招—标项: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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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集中】建设廉租住房按【照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 第十七条 配【建,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我市廉租—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保障计《划,纳入《市住房建设规划【、年度计划;—确定在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中》的具体配建项目和配!建指标?
】(,。。二):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据》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廉!租,住,房发:展规划、年度保障】计划,?结合: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和廉租住【房房:源等落?实情况,编》制新建廉租住房年】度,投资: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 (三)市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据批准的廉】租住房?。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及时办理供!地手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开发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等:事,项
【 (四)》市规划部门应及【。时,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手续且》。同时审?查其:是否符合土地—出让公告或》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合同书》的要求不符》合有关要求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否则不予—审批
》 《 ,(五)?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及】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并加强—。廉租住房建》设工程的建设管【理监督项目》建设单位《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在!。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审核建!设的相关内容—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对不符合】的不予备案在核发】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时:应将配建的廉租【住房部分《明确:标,注并登记备》案
【 (六)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后,】应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签定廉】租住房配建》合同书
— 》。开发建设单位应【依据土地划拨资【料按照整栋或者整单!元集:中建设的原则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对于: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廉租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要编制初步设【计或建设《实施:方案集?中,建设的廉租住房项】目应编?制初步设计;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项目应编制实【施方案
!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权》限,规定:对廉租住房项目进行!立项审批并将批【准的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和招标方—案,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 (【七)市财政部—门根据新建》。廉租住房年度投【。资,计划,?负,责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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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拨付与成本核!算
!(一) 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拨付按!照,廉租住房建设合同的!。约定:进行
! 廉租住房集中新建!或配建合同一经【。签,。订,市,财政:部门按合《同总价的20%【预付建设单位定【金建设项目建筑【工程:主,体全部结顶》且,。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四证办理完毕【时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勘验后财政》部门按合同价—款50%支》付配建资金工程【竣工并具备入住【条,件、经?市产:。权产籍部门面积界】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验收后按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房—屋价格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决算合同价格【暂,按项目法人招标【。中标价格计》算或先按上年度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计算市财政部门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决算提—出的拨款意见进行审!核后向建《设单位支付》剩余款项
】 (二)廉】。租,住房建设成本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确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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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2.!三通一平《费,房屋主体建【筑安装工《程,费,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按小区规划建设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建设费
! :3.项目前期工【作,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招—标代理?费,、建设?单位管理费
【 在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上述费用按—确定:的配建比例分—摊部分和应》。税,价格计?入建设成本
!第十九条 》政,府购置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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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购《置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中购置未纳入廉】租住房?。配建范围的住房购置!廉,租,住房应纳入廉租住房!年度保障计划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一购买
【 (二)—购置的廉租住房建设!面积、交《付标准按照配建【廉租住房的标准执】行
(三!)购置的廉租住【房成本核算参照【配建廉租住》房,的标准执行最—终结算?价格按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的价格执行基础【配,套设施费用》结算时一并支付
! (四—)购置?的廉租住房》各项:。销售手续齐全且达】到入住条件》后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一次性?支,付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房?屋产权属市人民政】。府所有,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一?登记:、维修、《管理并按照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建住房—〔2006〕—205号《)的规定,做好廉租!住房的档案》管,理工作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建设的廉租【住房承?担保修、维护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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