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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监督检查 — 第六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向公众!。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   第七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   第七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第七十二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