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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十九:条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形成:评估报告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   ? 经评估需要对】规划进行《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修改申请 第六】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的修改应当依【据,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六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分为?修编、调整和—补充  《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第六!。十,二条 ?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对修编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专家?、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研究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编方案修编》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报批—    》下,列情形?属,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编   》 , (一)因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或者专】项规划对已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区域—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 (二)对局部地段!的主要用地结构进行!调整的; 》   (三)对城!市规划道路红线(】三十米以上)、绿】线(不?含组团绿地)、蓝】线、紫线、黄—线控制?线进行重《大调整?。和,取消的;对公—益性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用地进】行重:大调整或者取消的】;,。    》(,四)规?划地块公共设施用】地容:积率:指标:调整在百分》之五十?以上居住用地容积率!指标调整在》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五)对下列城—市重要地区的—建筑限高的》调整 ?   ? 1、大同古城【。及其周边二百—米范围;《    《 2、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  3、城—市各级行政中心、公!共活动?中心以及镇的商业】文,化中心;    】 4、城市广场周】边和城?市主要干道沿线【; : ,  5、城—市滨水地区》。及城:市公:园;  《  6、火车站】、民用机场》和客:运交通枢《。纽,地区; 《   7、城乡规!划,。确定的?。其他重要区域—    第六十三!条 :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公:。布实施并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备》案    下列】情形属于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   ! (一)三十米及!以下城市规划道路】的调整以及》因道:。路调整?产生的地块和指标变!化的:;  ?  (《二)红线、绿—线,、紫线?、黄线?、蓝线围合控制【用,。地,范围之外的用地性】质,调整:;    (三)!。规划地块公共设施用!地容积率指标调整】在百分之五十—以内居?住,用地容积率指—标调整在百分—。之二十以内的或【者,其,它规划性《质用地容积率调整的!;    》 ,(四)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在容积率调!整范围?内相应变《化的    第】六十四条 》补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报原—审,批机关?备案后公布》实施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应当征【求其意见   【。 下列情形属于】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补充 《   (一)按照!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地块用—地性质属于建—设用地?适建范畴的;   !。 , (二)将居住、工!业用地调整为绿【地或者为满足—配套需求调整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且对周边无】不良影响和不增加】容积率的;  【。  (《三)经?相关权益方协商同】意局部调整相邻地块!边,界的或者按照土地】权,。属调整用地边界【的;    【(四)?按整体街《坊由一家《单,位统一开发建设在总!容量不变、保证【居住用地《中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或者组团绿地—用地规模不减且具】有,合理:服务范围和保障【。实施的前《提下:对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组团绿】地位置进行适—。当,调整的;    !(五)在总容量不变!的情况下对建筑密度!、非城?市重:点地段建筑》高度进行《适当调整的;  】  (六)因城】市规划的《调整或者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发生》变化虽规划条—件,未变但因规划技术计!算导致容积率、密度!发,生变化的;    ! (七)经征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对交通和市政等基】础设施规《模和布局调整且符】合相关?规划或?者政府要《求、满足功能—和服务半径》要求的;《    《 (八)《因道路、河道、【电力高压线等工【程规:划或者实施而局部调!整,红线、绿线、蓝【线、黄?线等规划控》制线且在规划—总体控制要》求基本?不变的前提下调【整相关地块规划【指标的;    !(,九)原控规》因,信息:收集不全面与已【办理规划手续有矛盾!的,;,因地形图原因—造成有关参数不【准确或者缺失的;用!地边界不准确与土地!使用证不吻》合,的在:核实情况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  :  :。 第六十五条 修】改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十六条 《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六十七—条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修改 《   ? (一?)调整住宅户型【、住宅平面》尺寸的;   【 :(二:)建设过程中发现地!下文:物、人防设施、地质!灾害的?;    》 (三?)增加公共》设施、公共绿地【的;    【(四:)城市规划实施和】重点工?程需要调整的  】  在批准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征求!意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 第:六十八条 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单体建》筑物、构筑物规【划使用性质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征求意见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同意变更】的办理规划变更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