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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 第?。五十九条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形成评估报告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 —   《经评估需《要对规划进行—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修改申请 !第六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的】修改应当依据—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六,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分为修编、》调整和补充》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第【六十二条 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对修编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专家《。、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研究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编【方案修编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报—批    下【列情形?属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编   》。 (一)因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或者专?。项,规划:。对已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区域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   (二)对局!。部地段的主要—用地结构《。进行调整的;   ! (?三)对城市》规划道路红线(三】十米以上《)、绿线(》不含组团绿》地)、蓝线、紫【。线、黄线控制—线,进行重大调整和取】。消的;?对公益性《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用地进行《重大调整或者取【消的; 《   (四—)规划地块公共【设施用地容》积率指?标调整在百分之五十!以上:居住用地《容积率指标》调整在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  (五)对下】列城市重要地区的建!筑限高的《。调整    — 1、大《同古城及其周—边二百米范围—;    2、】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   3、城【市各级行政中心、公!共,活动中心以及—镇的商业文》化中心; 》  : , 4、城市广场【周边:和城市主《。要干道沿线;—    》。5、城市滨水地区及!城市公园;    ! 6、火车》站、民用机场—和客运?交通:枢纽地区;   】 7、城》乡规划?确定的其他重要区】域    》 第六十三条 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公布实施并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备案 —   下》列情形属于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    (一!)三十米及》以下城市规划道路】的调整以及》。。因道路调整产生的】地块和指《标变化的;   】 (二)红线、】。绿线、紫线、—黄,线、蓝线围》合控制用地范围【之外的用地性质调】。。整;    (三!。)规划地块》公共设施用》地,容积率指标调整在】百分之五十以内【居住:用地容积率》指标调整在百—分之二?十以内的或者其【它规:划性质用地容—积率调整的;  】  (《四)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在容积率》调整范围内相应变化!的    第六十!四条 补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报原审》批机关备案后公布实!施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应当征求其】意见:    《 下列?情形属于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补充   】 (一)按照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地块用地性质属于!建设用地适建范【畴的;    【 (二)将》居,住,。、工业用地》调整为绿《地或者为满足配套】需求调整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且对】周边:无不良?影,。响和不增《加容积?率的;  》  (三)经相关!权,益方:协商同意《局部调?整相邻?地,。块,边界的或者按—照土地权属调整【用地边界的;  】  ?(四)?。按整体街坊由—一,家单:位统一开发建设在总!容量不变《、保证居住用地中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或者《组,团绿地用《地,规模不?减且:。具有合理《服务范围《和保障?实施的前提下—对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组团绿地位置—进行适?当调整?的,。。;    (五)!在总容量不变的情况!下对建筑密度—、非城市重点地段建!筑高度?进行适当调》整,的;    —。 (六)因城市规】划的调整或》者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发生变化!虽规:划条件未变但因规划!技术计算导致容积】。率、密度发生变【化的:;  ? , (七)经征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对交!通和市政等基础【设施规模和布局调整!且符合相关规划【或者政府要求、满】足功能和服务半【径要求的《;    (八】)因道路、》河道、电《力高压线等》工程规划《或者实施而局部调】整红线、绿线、蓝】线,、黄线?等规划控《制线且在规》划总体控制要求基】本不变的前提下调】整相关地块规划指】标的;    (!九)原控规》因信息收集不—全面与已《办,理规:划,。手续:有矛盾的;因—地形图?原因造成有关参数】不准确或《者缺失的;用—地边界?不准确与土地使【用证:不吻合的在核实情况!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    第六】十五条 修改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 第:六十六条 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六】十七:条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修【。改  ?  (《一)调整住宅户型、!。住宅平面尺寸的;】    《 (二?)建设过程中—发,现地下文《物、人防设施、地质!灾,害,。的,;    》 (三)《增加公?共设施、公共绿地】的;    (四!)城市规划实施和重!点工程需要调整的 ! , ,。 在?批准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征求!意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第六十八》。条, 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单体建筑物、构筑】物规划使用性质【。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征求意见《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同意变更的》办,理规划变更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