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 第五十九条—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形成【评估报告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 —   经评估【需要对规划》进行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修改申请 第】六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的修改应—当依据?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六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分为修编—、调整和补充 【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 第六十二条—。 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对修编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专》家、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研究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编方案修编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报批《    下列情】形属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编   ! (一)因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或者专项!规划对已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区】。域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  (《二):。对局:部地段的主要—用地结构进行调整】。的;    (三!)对城市规划道路红!线(:三十米以上)、绿】线(不含《组团绿地)、蓝线】、紫线、黄线控【制线进行重大—调整和取消的—;对公益性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用地进行!。重大调整或者—取消的;    】 (四?)规划地《块,公共设施《。用地容积率》指标调整在百分之】五十以上居住用【地容积率指标调整在!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   (五—)对下列城市重要地!区的建筑限高—的调整   — 1、大同古城】及其周边二百米【范围;    】。2、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   ? 3:、城市各级行政中】。心、公?共活动中心以及镇的!。商,业文化中心; 【   4、城市】广场周边和城市主】要干道沿线;—  :  : 5:、城市滨水地区及城!市公园?;    6【、火车站、民用【机场和客运交通枢纽!。地区;    7!、城乡规划确定的】其他:重,。要区域    】第六十三条》 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公】布实施并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备!案    下列】情形:属于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    (一)】三十:米及以下城》。市,规划道?路的调整《以及因道路调—整产生的地块和指标!变化的?。;    》 (二)红线、绿】线、紫线、》黄线、蓝线围合【控制用地范围之【外的用地性质—调整;    (!三)规划地块公【共设施用地容积【率指标调整在百分】之五十?以内居住用地容积率!指标调整在百分之二!十,以内的或者》。其它规划性质用地容!积率调?整的;    (!四):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在?容积率调整范围内】相应变化的》    第六十】四,条,。 补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报原审—批机关?备案后公布实—施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应当征求其意见】    下列情形!属于: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补充   》 (一)按照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地块用地性》质属:于建设用地适建范畴!的,;    (二】。)将居住、工—业,用地调整为绿地或】者为:满足配套需求调【整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且对周》边无不良影响和【不增加容《积率的?;    》 (三?)经相关权益方【协商同意局部调整】相邻地块边界—的或者按照土地【权属:调整用?地边界的《;  ? , (四)按整体街!坊由一家单位统一】开发建设在》总容量不变、保证居!住用地中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或者》组团绿地用地规模】不减且具有》合,。理服:务范围和保障实施】的前:。提下:对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组】团绿地位置进行【适当调整的;   ! (?五)在总容》量不变的情况下【对建:筑密度、非城市重】点地:段,建筑高度进行适【当调整的;》    (六)】。因城市规划的—调整或者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发生变化虽规划条】件未:变但因规划技术【计,算导:致容:积率:、密度发《生变化的;》    (七)】经征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对交通和》市政等基《础设施规模和布局调!整且符合相关—规划:或者政府要》求、满足功能和【服务半径要求—的;    【(八)因道路、河】道、:电力高压线等工【程,规划或?者实施而局》部调:整红线?、绿线?、蓝线、黄线等规划!。控制线且在》规划总体控制要求基!本不变的前提—下调整相关》地块规?划指标的;》    (九)原!控规因信息》收集不全面与已【办理规划手续—有矛盾的;因地形】图,原因造成《有关参数不准—。确或者?缺失的;用》地边:界不准确《与土地使用证不【吻合的在核》实情况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 《   《。第六十五条 修改】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 第六十六条— 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六十七条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修改》    》(一)?调整住宅户》。型、住宅平面尺寸】的;  《  (二)—建,。设过程中发现—地,下文物?、人防设施、地【。质灾害的《;  ? , (三)》增加公共设》施、公共绿》地的; 《。   (》四)城市《规划实施和重点工】程需要调整的  】  在批准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征求意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六:。十,八,条 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单体建筑物】、构筑物规》划使:。用性质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征求意见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同意变更的办理!规划变更《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