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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环境状?。。。况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  第二》十五条 御》东新区建《设应当按照构—建,生态现代《化新城?的要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格限制开发强度;】。优,先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和教育、【文化、医疗、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加强】城市设计优化城市】景观;?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推进生态绿地!。建设    【第二十六条 城镇】旧区改造《应当整体规划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成片开》发;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历史【环境传承《。传统:风貌;完《善绿:地、商?业网点、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化城《市交通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第二十?七条: 大同古城保护【应当坚持整体保护、!重点修复、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按》照,大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整体保护大同古!城的:文物古迹、独特街巷!和里坊?格局、?空,间尺:度、:历史风貌   【 第二十》八条 大《同古城?内不得擅自进行下列!建设行为 》   (一)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    】。 (二)进行建筑物!。立面装修;   】 (三)设置【店,名,牌匾设立户外广【告设施; 》   (》四)其他影响—大同:古城整体《环境和传《。统风貌的建设行为】    第二十】九条 大《同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街区、文物保护单位!等历:史,文化遗产周边应当】划定环境协调区对】在环境协调区规【划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其建设高》度、:体量、色彩》和风格   — :。第三十条 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城镇发展的原【则、措?施、重点内容、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  ?第三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规划!年度实?施计:划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与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相衔接明确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主要内容【统筹安排重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态《环境和保障》性住房等建设   ! 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予以公布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二【条, 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中!村,应当统?。一规划?集中改造《分步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人防工!程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历史】文化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沿道路、【河道、?绿化:带等公共用地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代征上述公】。共用地中的集体土地!代,征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建设单位拆除  】。  居住》。区域内的《中小学、幼儿园社区!管理用房、医—疗卫生用房》文化体育等》设施由建设》。单位按照城乡规划技!术规范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配建  》  第三十五条 !住宅:区和行政办公区、城!市广:场、公园《、商业街区》、,文教卫生体育场馆、!车站等?公共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大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配:。置机:动,车停车场位和公共厕!所 :   ? 规划建设的停车】场位和公《共厕所不得改—变,用途   》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直【接关:系日照、《通行、?排水:等他人?利益的?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将:拟许可的《事项和内容在项目】所在:地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必要?时采取征求意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建设《项,目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许—可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规划许可证【件、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接受!公众监督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   《第三十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设计任务》并应当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城乡规划技—术规范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进行编【制,和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     第】三十八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筑立《面装修方案》及施工图编制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请规划?技术审查经审查符】合城乡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审查结论报告  】  重大项目和特!殊地段建设》项目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   第三十九】。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人!防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规划审批】。手,续;地下空间—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仓储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办:理有偿使用手续【    《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施工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施工   》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第四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建设项》目前期有关可行【性论证和审查—工作提供规划—。意见    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设立开发区!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二)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向》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向项目所—在地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第《四,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选址申请》;    》 (二)选址—方案图; 》  : (三)》需要选址《。研,究报告的还应当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规划选!址研究报告;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地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初审!意见   》 第四十三条 】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二年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取】得选址意见》书或:者选址意见书过【期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 第三《节 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管理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  (二》。。)选址意见书—;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四)土地权【。属单位或者土—地部门预审意见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五)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规划技术审—查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  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出,让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使用性质、】建筑密度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位指】标、各类规划控【制线、必须配置【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规划?条,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四)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规划?技术审查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六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第四十《七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核发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能取得延》期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批准用地文件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 (二《)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  【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四?)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图;  《  ?(五)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相【关部门手续;  】  (《六)建筑方案和【施工图规划技术审】查报告;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四十九条 】在主城?区、县城内进行【房屋大修或者—翻建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供下列材料  【。  : (一?)房屋维修申请【。;  ?  (《二,)房屋、《土地权属证》书; ?   《(三)?房屋鉴定《意见; 《   (》四)维修或者建筑设!。。计方:案规划技《。术审查意见   】 房屋维修和翻建!不得改?变原位置、》原性质、原层数【。、原占地面积—、原高?度和建筑《原有外形和色彩不】得影响相邻关系【及空:间景观    】第,五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进行:供,水、排水、电—力、通讯、供气、】供热等管线》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五十一》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改!变建筑?物外形?和色彩设《置户外广告》、店名牌匾》、雕塑?、围墙、《大,门,、建筑小品》及夜景灯光等—环,境艺术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获得》。延期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   ?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放《线未经放线不—。得开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放线后》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放线位置施工 【 ,  多层建筑在】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施工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初验经初—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建设 《 ,  ?多层和高《层建:。筑,工程施工至正负【零时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经验线》。合格后方可》进行主体施工—。    《 市政?地下管?线敷:设后覆?土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经验》线合格后方可覆土】    建设工程!竣,工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测绘建设工程用【地范围一比五—百的地?形图:    第五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城镇?。建,设用地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 ?。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城镇建设《用地外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乡人民】政府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    ! (二)需要—提供选址论》。证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选》址论证研究报告;】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技术审?查意见;   【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施工图【;    》。 (五)建设用地】相关证?明占用农用地—建设的须《一并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村民住宅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办【理按照省相》关规定执行 —。 ,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经依【。法变更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的理由》;,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三)在媒体上进行!公示采用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   ? (四)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提出:容积率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  (五)—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 :。   ? (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变更后《的容:。积率向有《关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土地《出让变更手续  】  :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因施工或《者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的不得批《准 :  :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出租、转让 !   ? 第五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 (一)规划—。条件核实申请; 】   (二)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建?设工程验线》验收技术审查报告;! ,。   (》四)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    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有关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