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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环境状】况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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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御东新《区建:设应当按照构—建生态现代》化新城的《要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格限制开》发强度?;,优先: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和!教育、文《化、医疗《、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加强城市设】计优化城市景观【;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推进生态】。绿地:建设 《
第二十六条】 城镇?旧区:改造应当整体规划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成片?开发;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历】史环境?传,承传统风貌;—完善绿地、商—业网点、《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化城市?交通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
第二十七条 大!同古城?保护:应当坚持《整体保护《。、重点修复、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按照大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整体保护大同—。古城的文物古迹、】。独特街巷和里坊格局!、空间尺度、历史风!貌 《
第二十》八条 大同古城【内不得擅自》进行下列建设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
(】二)进行建筑物【立面装修《;
(【三)设置店》。名,牌匾设立户外广告设!施; 》
(四)其他影响!大同古城《整,体环境和传统风貌】的建设行为
!
第二十《九,条 大同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街区、文物》保护单位《等历史文化遗产【周边:应当划?定环境协调区—对在环境协调—区规划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其!建,设高度、体》量、色?彩和风?。格,
第三【十条 ?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城镇发展的原!则、:措施、重点内—容、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
】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
第三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规划年度—实施计划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与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相!衔接明确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主要内容统筹安排重!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态:环境和保障性住【房等建?设
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予以公布》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二】条 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中村应当统一!规划:集中改造分步—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人防工程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历《史文:化,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沿道路、—河,。道,、,绿化带等《公,共用地?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代征上述】公共用地《中,。的集体土地代征【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建设单位拆除—
居住区域!内的中小学、幼儿】园社区管理用房、医!疗卫生用房文化体育!等设:施由建?设单位按照城乡规】划技术规范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配建 》
第三十五条 】住宅区和行》政办公区、城市广】场、公园、》商业街区、》。文教卫生体育—场馆、?车站等公共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大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配置机动车停车】场位和?公共厕?所,
》规划建设的停车场位!和公:共厕所不得改变用途!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直接关【系日照、通行—、排水等《他人利益的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将拟:许可的事项》和内容在项目—所在地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必要时采取》征求意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建】设项目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许:可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规划许《可证件?、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接受公众监【督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
第三—十,。。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设计—任务并?应当:。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城乡规划【技术规范《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进?行编制和《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
第三!十八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筑立面!装修方?案及施工图》编制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请—规划技术审查经审】查符合城乡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审查结论】报告 《 ,
重大项》目和特殊地段建设项!目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第【三十九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人【防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规【划审批手续》;地下空间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仓储!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办理:有偿使用手续 【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施,工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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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
第四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建设项目【前期有关可行性论】证和审查工》作提:供规划意见 】
: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设立《。开发区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二)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向《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向?项目所在地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
第四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选址申》请,;,。
(二)选!址方案图; 】
(?三)需要选址研究】报告的?还应当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规划选址【研究报告;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地: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初审意见】
《
第:四十三条 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二年》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取】得选址意见书—或者选址意见书【过期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
《
第三节 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管】理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二)!选址意见书; !
,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四)土?地权属单位或者土】地部门预审意—见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
(五《)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规划?。技术审查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出让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使用性质、建【筑密度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位指:标、各类《规,划控制?线、必须配置—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规划—条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规划—技术审查《报告;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六》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第四十七—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核发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能取得《延期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批准用》地文:。件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
(二)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 :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四)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图:;,
(五)】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相【关部门手续》;
—。。(六)建筑方案和施!工图规划技术审【查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四十:九,条 在主《城区、县《。城内进行房》屋大修或者翻—建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维修申请; !
(?二)房屋、土地权属!证书;
】。(三)房屋鉴定意】见;
(四!)维修或者建筑【设计方案规划—技术:。审,查,意见 》
:房屋维?修,和,翻建不?得改变?。原,位置、原性质、【原层数、原》占地:。面积、原高度—和建筑原有外形【。和,色彩不得影响相【邻关系及空》间景观
【
,第五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进行供水、—排水、电力》、通:讯、供?气、:供热等?管线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五十【一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改变》建筑物外形和色彩设!置户:外,广告、店名牌匾【、雕塑、《围墙、大《门、建筑小》品及夜?。景灯光等环境艺术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获得延期】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
《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放线《未经:放,线不得开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放线后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放线位置】施,。工 ?
多层建筑在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施工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初验经?初,。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建设 【
多《层和高层建筑工程】施工:至,正负零时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经验线合格后方可进!行,主体施工
】
市政?地下管线《敷,设后覆土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经验《线合格后方可覆土 !
?
建:。设工程竣工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测绘建?设工程用地范围一】比五百的地形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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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城镇建设用地【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城镇!建设用?。。地外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乡人《民,政府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 !
(二)需要提】供选址论证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选址论证》。研究报?告; 》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技术审》查意:见;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施工图; 】
(五)【建,设用地?相关证明占用农用】地建设的须》一并: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村民《住,宅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办理—按照省相关规定【执行 》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经,依法变更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五十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的理由; 】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三)在媒《体上进行公示采用】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
《(四)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提《出容积率《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 :
(五)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
!(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变更后《的容积率向有—关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土?地出让变更手—续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因施工或者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出租【、转:让 ?
第五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
(一)规划—条件核实申请—;, ?
(二《)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三》。)建设工《程验线验收》技术审查报》告,。。; :
《(四)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 !
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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