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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环?境状况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第二十五!条, 御东新区建设应当!按照:构建生?态现代化新城—的要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格限制开!发强度;《优先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和教育、文》化、医疗、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加强城市设计优】化,城市景观;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推进生态绿地建【设, :
:
第:二十六条 城镇旧区!改造应当整体规【划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成片开发;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历!史环境传承传统风】貌;完善绿地、【商业:。网点、?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化城市交通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
第二十七条【 ,大同古城保》。护,应当坚持《整体保护、重点【修复、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按照!大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整?体保护大同古城的】文物古迹、独特街巷!和,里坊格?局、空间尺度、【历,史风貌
】第二十?八条 大同古—城内不得擅》自进行下列建设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
【(二)进行建筑【物立面装修; 】
(三)设置】店名:。牌,匾设立户外》广,告设施; 【
(四)其他影响!大同古城整》。体环境和传》统风貌的建设行为 !
第二十九条! ,大同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街区、文物保护【单位等?历史文化《遗产周边应》当划定环《境协调?区,对在:环境协调区规划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其建设!高,度、体?量、色彩和风—格 《。
第三十条— 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城镇发展的原!则、措施《、重点?内容、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
第三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规!划年度实施计划【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与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相衔【接明确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主要内容统【筹安排重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态环—境和保障《性住房等建设 【
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予以公布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中村应当】统一:规划集中改造分步】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人防工程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历史文化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 ,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沿道】路、河道、绿化带等!公共用地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代征!。。上述公共用地中的】集体土地《代征:。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建设单位拆除 !
居》住区域内《的中:小学、幼儿园—社区:管理用房、医—疗卫生用房》文化体育等设施【由建设单位》按,。照城乡?规划技?术规范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配建
【
第三十《五条 住《宅区和行政》办公区?、城市广场、—公园、商业街区、文!教卫生体《育场馆、车站—等公共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大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配置?机动:车停车场位和公共】厕所 》
规划建设的【停车场位和》公共厕?。所不得改变用途 】。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直】。接关系日照、通行】、排水等他人—利益的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将拟许可!的,事项和内《容在项目所在—地,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必要时?采取征求意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建设项?目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许可: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规划许可证】件,、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接受》公,众监督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
第三十【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设计任—务并应?当,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城乡规划《技术规范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进》行,编制和?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 —
第三十八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筑立《面装修方案》及施工图编制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请!规划技术审》查经审查符合城【乡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审查结】论报告 《
重大项【目和特殊地》段建设项目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
?
第三十《九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人防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规划审批《手续;地下空间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仓【储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办理有偿使用手】续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施工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施工 》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第?四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建设项目前【期,有,关可行性《论证和审《查工:作提供规划意—见
》
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设立开—发区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
(:二)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向》。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向:。项目所在地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第四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一)选址申—请; 《
(二)—选址方案图; !。
:(三)需要选址【研究报告的》还应当?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规】划选址研究》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地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初审意见
】
第四?十三条 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二》年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
《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取得选址意》。见书或者选》址意见书过期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
第三【节 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管理—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
(二)选—址,意见:书;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四)土地权属!单位或?者土地部门预审【意,见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
(五》。)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规划技术审查报】告,;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
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出:让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使】。用性质?、建筑密度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位《指标、?各类:规划控制线》。、必须配置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规—划条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规划技】术审查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四十六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第四十七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核发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能取得延期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批准用地文【件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
(二)》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 】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四—),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图;
(】五)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相关部门手续; !。
(》六)建筑方案和施工!图规划技术审查【报告:;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四—十九条 在主—城区、县城内进行】房屋大修或者翻【建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供下列材料 【
?
(一)房屋维修申!请,; 《
(二)》房屋、土地权属【。证,书;
(】三)房屋鉴定—意见;
】(四)维修或—者建筑设计方案【规划技术审查意见 !
?
房屋?维,修和翻建不得改变原!。位置、原性质—、原:层数、?原占地面积、原高】度和建筑原有外形】和色彩不得影—响相邻关系及空间】景观
第】五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进行供!。水、排水《、电力?、通讯、供气—、供热等管线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五十一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改变建筑物外形和色!。彩设置户外广告、】店名牌匾《、雕塑、围墙—、大门、《。。建筑小?品及夜景灯光等【环境艺术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获得延期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 《 :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放【线未经放线不得【开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放线后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放】线位置施工 — :
多?层建筑?在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施《工,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初验经初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建设
】多层和高层》建筑工程《施工至正负零时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经—验线合?格后:方可进?行主体施工 】
市政地下管【线敷设后覆》土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经验线合—格后方可《覆土 》
建设工程竣【工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测》绘建设工程用地范围!一比五?百的地形图 【
第五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城,镇,建,设用地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城镇建设用地外】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乡人民政【府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
!(二)需要提供【选,址论证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选址论证研究!报告;
【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技术审查意见】; :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施》工图:;
(五】)建设用地》相,关证:明,占,用农用地建设—的须一并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村民住宅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办理按照【省,相关规定执行 【 ,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经依:法变更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的理由;】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
(三)【在媒体上进行公【示采用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
(四)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提出:容积:率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
,
(五?)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
(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变更后的容!积率向有关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土《地出让变更手—续 :。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因施工或者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出租、转让】
第五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
(一)规划条!件核实申请;—
》。(二)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三)建设工程验线!。验收技术审查报告】; 《
(四)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
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有关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