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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环境状况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  第二十五【条 御东新》区建设?应当按照构》建生:态现代化新》城的要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格】限制:开发强度;优先【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和教育、文化、医】疗、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加强城?市设计?优化城市景观—;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推进生?态绿地建设  【  ?第二十六条 城【镇旧区改造》应当:整体规?划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成片—开发;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历史—环境传承传》统风貌;《完善绿地、商业【网点、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化城市交通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   第二十七条! 大同古城》。保护应当坚持整体保!护、重点修复、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按照大—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整体保护大!同古城?的文物古迹》、独特街巷和里坊格!局、空间尺》度、历史风貌 【   第二—十,八条 大同古城内不!得擅:自进行下列建—设行为    【 (一)《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 ,   (二)【进,行建:筑物立面装修—;    (三】)设置店名牌匾设立!户外广告《设施;    【 ,(四)其他影响【。大同古城《。整体环?境,和传统?风貌的建设行—为 :   第二十【九条 大同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街区、文物保护单位!等历史文化遗产【周边应当划定环境协!调区:对在环境协调区规】划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其建设《高度、体《量、色彩和》风格    第三!十条 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城镇发展的】原则、措《施、:重,点内容、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  — ,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第【三,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规划年度实施计!划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与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相衔接明确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主】要内容统筹安—排,重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态环境和保障性住房!等建设 《   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予以公布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二条! 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中村应当《统一规划集中改【造分步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人防工程【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历史文化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沿道路【、河道、绿》化带等公共用地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代征!上述公共用》地中的集体土地代征!。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建—设单位?拆除    — 居住区《。域内:的中小学、幼儿园】社区管理用》房、医疗《卫生用房《文化体育等设—施由建设单》位按照?城乡规划《技术规范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配,建    第三】十,五条 住宅》区和行政办公区【、城:市,广场、公《园、商?业街区、文》教卫生体育场馆【、车站等公共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大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配!置,。机动:车停:车场位和《公共厕所《    规—划建设?的停车场位和—公共厕所《不得改变用》。途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直接关系!日照、通《行、排水等他人【利益的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将拟许可《的事项和内容在项目!。所在地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必要时!采取征求意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建设项目!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许可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规划许可》证件、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接受公!众监督?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 第三十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设计任务并应—当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城—乡规划技术》规范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进行编制和!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 ?    《 第三十八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筑?立面装?修方案及施》工图:编,制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请规划技术审查】经审查符合》城乡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审查结!论报告    重!大项目?和特殊地段建—设项目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  第《三十九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人防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规划》审批手?续;地下空间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仓?储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办理有偿使用手【续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施工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施工!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第四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建,设项目前《期有关可行性—论证和审查工—作提:供规:划意见?  :。  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 (:一)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设立【开发区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向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向项目—所在地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四!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一)选址》申请;  》  (二)选【。址方案图;》  :  (三)需【要选址研究》报告的还应》当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规划选】址,研究报告;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地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初审《意见    第】。四十三条 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二年: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取得选址】意见书或者选址【意见书过期》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 第三节 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管理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 (二)选址意见!书;    —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四)土地权属单位或!者,土地部门预审意见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五)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规!。划技术审查报—告;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 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出让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使用性质、建—。筑密:。度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位指标》、各类?规划控制线、必【须配:置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规划!条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四)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规划技术审查报】告;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第四《十七: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核发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能取—得延期?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批准!用地文件《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   (二)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四)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图】; :   ? (五)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相关部门手续!;   《。 (六)建筑方案!和,。施工图规划技术审查!报告;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四十?。九条 在主城—区、县城内进行【房屋大修或者翻【建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供下列!材料 ?   (一—)房:屋维修申《请;    (二!),房屋、?土地权属证书;  !  ?。(三)房屋》鉴定意见;》    (四)】维修或?者,建,筑设计方案》。规划技术审查意见】    房—屋维:修和翻?建不得改变原位置】、原性质、原层数】、原占地面积—、原高度和》建筑原有外形和【色彩不?得影:响相邻关系及—空间景?观    第【五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进行】供,水、排?水、电力、通讯、供!气、供热等管线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五十《一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改变建筑物—外形和色彩设置户】外广告、店名—牌匾、雕塑、围墙、!大门、建筑小品及】夜景灯?光等环境艺术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获得延期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放线】未经放线不得开【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放线后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放线位置施—工 :   多》层建:筑在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施》。工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初验经初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建设  】。  多层和高层】。建筑:工程施工至正—负零时?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经】验线:合格后方可进—行主体施工》    》。。市政地下管线敷设】。后覆土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经验线合格!后方可覆土  【  : 建设工程竣工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测绘!建设工程《用地范?围一比五百的地形图!  : , 第五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城镇】建设用地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  —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城镇建设用】地外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乡人—民政府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    (!二)需要提供选【址论证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选址论《证研究报《告;: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技术审《查,意见;    【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施工图】;    —(五)建设用地相关!。证,明占:用农用地建》。。设的须一并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村民住宅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办【理按照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 , 经依法变更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五十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的理由—;  ?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  (三)在媒体!上进行公《示采用?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四)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提出:容积率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五)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    ! (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变更!后的容积率》向,有关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土—。地出:让变更手《续 :  :。 ,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因施工或者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的不得?批准   》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出【租、转让    】 第:五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 (一?)规划条件核—实申请;  —  (《。二,。)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建设工程!验线验收技》术审查报告;  】  ?。(四)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    】 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有,关资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