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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环:。境状:况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第—。二十五条 御东新】区建设应当按照【构建:生态现代化》新城的要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格限制开发强【度;优先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和教育、【文化、医疗、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加强】城市设计优化城【市景观;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推进:。生态绿地建设—  :  ?第二十?六条 城《镇旧区改《造应当整体》规划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成:片,开发:;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历史环境传】承传统风貌;完善绿!地、商业网点、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化《城市交?通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   《第二十七条 大【。同,古城保护应当坚持整!体保护、重点修复】、,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按】照大: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整体保护大同古城的!文物古迹、独特街】巷和里坊格》局、空?间尺度、历史风【貌, ,   第二十【八条 大同》古城内不得擅自【进行下列建》设行:为  ? , :(一)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    》 (二)进行建【筑物立面装》修,;   《 (?三):设置店名《牌匾设立户》外广告?设施;    】(四)其他影响【大同古?城整体环境和传统风!貌,的,建设行为    !。第二十九条 大同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街区、文物保护】单位等历史文化遗产!。周边应当划》定环境协调区对在】环境协调区规—划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其建—设高度、体》量、色?彩和风格  —  第三十条 】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城镇发展的原则】、措施、《重点内?容、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  第《三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规划年度【实施计划《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与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相》衔接明确《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主要内容—统筹安排《重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态环境【和保障性住》房等建?设 :   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予以公布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二—条 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中村应》。当统一规划集中【改造分步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人防工程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历史文化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沿道路《、河道、绿》化,带等公共用地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代征上述《公,共用地中的集体土】地代:征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建设单位【拆除 ?。   ? 居住?区域内的《中小学、幼》儿园社区管理用【房、医疗卫生—用房文化《。体育等设施由—建设单位按照城乡规!划技术?规范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配建【。    第三十五!条 住宅区和行【政办:公,区、城市广场、公园!、,商业街区、》文教卫生体》育场:馆、车?站等公共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大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配置机动车停车场!位和公共厕所  】  规划建设【的停车?场位和公共厕所不】得改变用途》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直接关系日照、!通行、?排水等他人》利,益,的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将?拟许可的事项和【内容在?项目所在《。地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必要时采取】征求:意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建设项目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许可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规划许可证件、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接受:。公,众,监督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   ? 第三十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设计任务》并应当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城乡规划》技术规范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进行编制《和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   《  第三》十八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筑立面装修方案及施!工图编制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请规划技术】审查经审查符合城】乡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审查结论报告【  :  重大项—目和特殊地段—建设项目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 第三十九—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人防: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规划审批手续;地!下空间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仓储!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办理有偿使用手】续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施工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施工  —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 第四?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建—设项目前期有关【可行性?论证和审查工作提供!规划意见   【 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一)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设立开《发,区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二)—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向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向项目所《在地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第四《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一)选址申!请; ?   (二)选】址方案图;》。    《 ,(三)需要》选址研究报告的还应!当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规!划选址研究报告【;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地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初审意见 》  : 第四十》三条 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二年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取得—选址意见书》或者选址意见—书过期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 第三节 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管理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 :(二)选址》意见书;  — ,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四)土地!权属单位或者土地】部门预审意见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五】)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规!划技术审查》报告;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出让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使用性质、建筑密】度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位!。指标、各类规划控】制线、必须配置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规划条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规划技术审—查报告;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六?。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七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核发》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能取得延期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批准用《地,文件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 , (二)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 《   ?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四—)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图;    (五!)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相关部门《手,续;    【(六)?建筑:方案和施工图规【划技术审《查,报告;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四》十九条 《在主城区、县城内进!行,房屋大修或者翻建】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维修申请【;    (【二)房屋《、土地权属证书; !。   (三)房屋!鉴定意见;   】 , (四)维》修或:者建筑设计方案规】划技:。术审查意见 —。  : 房屋维修和翻】。建不得改变原—位置、原《性质、原《层数、原《占地面积、原高度和!建筑原有外形和色彩!不得影响相邻—关系及空《间景:观   《 , 第:五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进行—供水、排水、—电力、通讯、—供气、供热等—管线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五十一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改,变建筑物《外形和色《彩设置?户外广告、店名【牌匾、雕《塑、围?墙、大门、建—筑小品及夜景灯【光等环?。境艺:术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获得延期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    —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放》线未:。经,。放线不得《开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放线后—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放线位置【施工    【多层建筑《在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施工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初验经初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建设    ! 多层和高层建筑工!程施工至正负零【时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经—验线合格后方可【。进行主体施》。。工    》。 市政地下管—线敷设后覆》土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经【验线合格后方可覆土!    建—设工:程竣工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测绘建—设工程用地范—围一比五百》的地形图    】 第五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城镇?。建设用地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城镇建设用【地外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乡人民政府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  】  (二》)需要?提供选址论证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选—址论证研究》报告;?    《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技术:审查意见;  【。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施工图》;    (五】)建:设用地?相关证明占用农用】地建设的须一—并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村—民,住宅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办理按照省!相关:规定:执行    —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 ,  ?经依法变更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五十—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的理】由; ?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   (三)在媒!体上进行公示采用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  : (四)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提出容积率—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   (五)【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 ,   (》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变更后】的容:。积率向有《关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土地出让【变更手?续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因《施工或者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的不!得批准    【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出《租、:转让    【第五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一)规划条件核实申!请;    (二!)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验线验收—技术审查报》。。告;    【(四)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   《 :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有关?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