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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七!。条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
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和景观《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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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规划、!计划、统计、—勘察、测《。绘、地籍、地震、水!文、气象、环—境以及地下设施等】基础资料《。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无偿向城乡【规划编制部门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好城镇勘测工作】组,织测:绘城乡规划工作需要!的大比?例地形图《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城镇!体系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大同市城!市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 】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大同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镇总体规划由县(区!)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
第》十一条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乡规划确定需要【编制规划的村庄【应当编制村庄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不再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乡规【划、村庄《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历史【文化名村《规划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在》市城市规划区外的】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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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下列区域】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城市设计导则 】
(一)大同古!城、历史文化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 】 ,
:
(二)城市各【级行:政中心、公共活动中!心以及镇的商业文】化中心;
】。
(三)城市广场周!边和城市《主要干道沿线;【 ,
(四)城市!滨水:地,区及城市《公园;
【
(五)火车站【、民用?机场和客运》交通枢纽地区;【
》(六)城乡》规划确定的其他重要!。区域
【城市设计应当对上】述区域的《总体形态、公共空】间、交通《系统建?。筑,物的造型、体量、色!彩、风格等内—容,提出:规划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依《。据规划条件组—织编制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
第十六条 !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城乡发展规划—确定的独立产业用地!。总体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地市】或者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区和历史建!筑应当编《制保护规划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
《第十八条 制定【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严格—执行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的禁止】。、限制和适宜开发的!地,域范:。围、空间管制措施及!有关强?制性内容
】
第十九条 各类】。专项规?划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相互街接—各类专项规划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或者会【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乡规划】并报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审批机关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二十条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在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
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在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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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
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机构】进,行审:查
—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三条 批准的!城乡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依】法向社会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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