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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二十三【条 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五:年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经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 ?   ? 人民防空》部门应当《。。会同规划、文物、】住建、消防》、,水利等部《门制定?相应的专项规划 ! 第【二,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应配套建设地!下公共管沟》已建成地下公共管沟!的,道路不得《擅自开挖敷设管线 ! ? 第二十【六条 开封市古城】区,内建设项目应—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要求突出—开,封地:方特色建筑色彩以灰!。色为基调建筑高【度一般控制》为建筑檐口高度【15米建筑》体量不宜过大 】 第二】十七条?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应结合地方资源【条件和?经济:发展条件突》出当地特色 【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八!条 按照国》家,规定: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内容的选址【申请:书,;  —   ?(二)拟建项—目的相关证》明文件和规划选址论!证情况?;  —   (三)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1,‰,比例地?形图; 》 : ,   (四)其他有!关材料?  》 ,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 【 , 第二十九条 】重要建设《项目选址应当组织选!。址论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前市城乡规划】局应当征求》城,市规划委员会意见 ! —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并及时《提,出批准?选址地块的规划【条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地块】的位:置、范围、》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需要配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各类规划控【。。制线、建筑界—限、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其他要?求 — ,。 第三十一条 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选址意见书【;市、县《。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 :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1【2个:月,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选址意见书【期满自行失效 】 ,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 !  《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 ,   ? (四)规划—条件;   !  (五)》。其他有关《材料  【   ?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市城乡规划局在!。提出:规划条件前应征求城!市规划委《员会意?见在签订《含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 【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  (四)其他【有关材料 【     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或乡、村庄规—划区内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12个月》内未取得使》。用土地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 ,。 》第三:十七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道路、轨】道交通、机场、【公园、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公:交场站、公厕、垃圾!。中转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中!小学校?、幼儿园、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应急避难场】所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各类管线【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依《法取得?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依照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 ?  ?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  :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四)!。。依,。照规定应提》交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   (五)—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六】)文物、《消,防、人防、》财政等?相关部门依法出【具的审查意见; !     (【七,)其他相《关材:料 》    《。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 第四十条 在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个人!住宅申请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 《     (二)】房,、地产权证明文件;! :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四)!。其他相关材料—  》   市《城乡规划《局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所在辖区建【设局的意《见,辖区建设局应在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市城乡规划局的监督!下组织征求》办事处(乡镇)、】社区(?村民:委,员会)及群众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意见及相关材料上报!市,城乡规划局市城乡】规划局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12: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延期》申请未被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已纳入近期!(5年)建设或【改造计划的》集体所?有土地上《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未纳入近期—建设或改造计划【确需进行企业、【公益事?业、公共服务设施】、住宅建设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村民《住宅建设应当—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和建筑面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其费用自负 !    》 在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必须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确需改造的零!星居住建筑》按照原建筑位—置、原建筑面积、】原,建筑:高度、?原建筑朝《向进行建设合—用,山,墙或后墙的房屋【建,设时无墙一方应另】立一墙(可以紧靠)! 【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临时建设》依,法需要?文物:、消防?、人防、《财政:等有关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的?应当由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文物保?护的不得批准临【时建筑层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层 【 第四十四—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用途 !     临【时建设工程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使用【期满后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 【   ?。 在使用期内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拆除【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服从城乡规划—依法予以拆除—。 《 ?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及建筑】工程施?工至:正负零前或者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日内安排验线验线】合格的发《放验线?结果报告方》可开工、继续施工;!。不合格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 ? ?第四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核实申—请 《     (一)】建设单位规划核【实申:请,书;   】  (二)》建设:。工程档案初验认可证!。; 《。  :   ?(三)建设工程放线!图及验线结果报【。告; 《     (四)!依法审定的规划【条,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施工图; !    》 (:五)建设工程竣工测!绘图;?    【。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一; !。   《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进行现场】核实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核实手—册;: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发放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核实手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 :    《建设工程项目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房管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 , ,第四十七条 各【类建筑的建筑间【距应满足日照、消防!、交:通、环保《、抗震、视》觉卫生、工程—。管线敷设、》安全、?城市空间景观以【及土:地合理利用》。等方面的要求—   —  住宅建筑—日,照间距一般规—定,。为    】 (:一):低层、?多,层南北朝《向,的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应低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3倍》     】(二)?高层住宅建筑的间】距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确—定的大寒《日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采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的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日照分析计算【 : ,    《 建筑间距、—高度、退让等细【则标:。准,执行开封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     各县可】参照本?条,规定执行《或,结合实际另行制【定技术管理规定【 , 第四?节 :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第四十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公共:设,施、企业、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书;   !  :(二)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  :。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五)现状地》形图;  】   (六)其他相!关材料 》     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   ?  在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区《。辖乡、村庄市城【乡规划局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所在区政—。府,。意见 【 第四十九【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或者村内空【闲地进行住宅建【。设村民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经审查符【合规划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后1》0,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进《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村庄规!。划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报县、区》人民:政府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