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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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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二十三】条 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五年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经《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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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 人—民防空部门应—当,会同规划、文物、】住建、?消防、水利等部【门,制定相应《的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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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应配套《建设地下公共管【沟已建成地下公共】管,沟的道路不得擅自开!挖敷设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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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开【封市古城区内建设项!目应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要求突出《开,封地方特色建筑色彩!以灰:色为基调建筑—高度一般控制为建】筑檐口高度15米建!筑体:量,不宜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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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应结合地方资源】。条件和经济发—展条件突出当地特色!
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八条 按【照国家?规定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内容的选址申请【书,;
】 (二)拟建—项目:的相关证明文件【和规划选址论—证情:。况;
【 (《。三)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1‰比例地】形图;
《。
【(,四)其他有》关材料
【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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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重要建设】项目选址应当组织选!址论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前市—城乡规划局》应当征?求城:市规:划委:员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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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并及时提】出批准选址》地块:的规划条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 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地块】的位置、《范,围,、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需要配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各:类规:划控制线、建筑【界限、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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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选址】意,见书;?市、县?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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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1:。2个:月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选址意见书【期满自行失》效
》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
!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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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 (四)规!划条件;
【 : (五)其他】有关:材料
】 , 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 , ,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
: ,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市!城乡规划局在提出规!划条件前应》征求城?市规划委员会意见在!。签订含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
—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 , , (?四)其他《有关材?料
【 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或】乡、村庄规划区内】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12个月内未!取得使用土》地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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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道路、轨道》。交,通、:机场、公《。园、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公交场站、公厕、垃!圾中转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中小学校!、幼儿?园,、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应急避难场所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各【类管线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依法取得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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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依照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
《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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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依照》规定:应提交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 :(五)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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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文物、?消防、?。人防、财政等相关部!门依法出具》的审查意见;
】 , 》(七)其他》相关材料
! , 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 :
第》四十条 在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个人住宅申—请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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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
《 》(二)房、地产权】。证明文件;
!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四,)其他相关材料【
》 市城乡—规划局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所在】辖区建设局的意见】辖区建设局应在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市城乡【规划局的监督下组织!征求:办事:处(乡镇)、社区(!村民委员会)—及群众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意!见及相关《材料上报市城—乡规划局市城乡【。规划局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12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延期》申请未被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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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已纳入近期】(5年)建设—或改造计《划的集体所有土【地上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未纳—入近期?建设或改《造计划确需进—行,企业:、公益事业、—公共:服务设施、》住宅建设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村民住宅建设应】当,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和建筑【面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其!费用自负
】 《在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必】须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确需改造的【零星居?住建筑按《。。照原:建筑位置、》原建筑面积、原【建筑高度、原建【筑朝向?进行建设合用山墙】。或后墙的房屋建设时!无墙一?方应另立一墙(【。可,以紧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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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临时建设依法—需,要,文,物、消防《、人防、财政等有】关,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的应当由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文物保护的不!。得批准?临时建筑层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层
【 第四十四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用途
】。。 临时建设!工程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使用期?满后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
】在使用期内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拆:。除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服从城乡】规,划依法予以拆除
】
—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及建筑工】程施工至正负零前或!者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日内安排验线验线】合格的发放验线【结果报告方可开工】、继续施工》;不:合格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 第四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核实《申请:
— (一)建设单】位规划核实申请书】;
《 ? (?二):建设工程《档案初验认可—证;
【 : ,(三:)建设?工程放?线图及验线结果【报,告;
》 《 (四)依法审定的!。规划条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施工《。图;
》。 : (五)建【设工程?竣工测绘图》;
】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一;
! ,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进行:现场核实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核实手册;】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发!放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核实手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 —建设工程《项目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房管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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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各?类建筑的建筑间距应!满足日照、消—防、交通《、环保、抗震—、视觉?卫生、工程管线【敷设、?安,全、城市空》间,景观以及土》地合理利用》等方面的要求
【
住宅!建,筑日照间距一般规定!为
》 《(,一)低层、多层【南北朝向的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应低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3?。倍
!(二)高层住宅【建筑的间距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确:定的大寒日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采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的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日照【分析计算
】 建》筑间:距,、高度、退让等细则!标准执行开封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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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可参照本条规定【执,行或:结合实?际另行制定技术【管理规定
》
第四节《 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第四十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公共设施、】。企,业,、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书;【
(!二)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 ?。 :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五【)现状地形图;
】。。
: (—。六)其他相》关材料
— 《 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 《在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区辖乡、!村庄市城乡规划局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所:在区:政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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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或者村内空】闲地进行住宅建【设村民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经审查符合】规划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后10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进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村—庄规划?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报!县,、区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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