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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一节 总体要求 ! 第二十三》条, 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五年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经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 》 第二十四条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 , :   ?。 人民防空》。部门:应当会同《规划、文《物、住建、消—防、水利等部门制定!相应的专项规划 】 ? 第二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应配套建设—地下公共《管沟已建成》地下公共管沟的道路!不得擅自开》挖敷:设管线 《 《 第二十六条 !开封市古城区内建】设项目应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要》求突出开封》地方特色《。建筑色彩以灰色为】基调建筑高度—一,般,控制为建筑檐口高】度15米建筑体量不!。宜过大? — 第二十七条【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应结合?地方资源条件和经济!发展条件《突出当地特》色, 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八条 按《照国家规定》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  (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内容的选址申请书;! ?。     》(二)拟建项目的】相关证明《文件和规划选址【论证情况《; 《 ,    (三)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1!‰比例地《形图;? :   《  (四《)其他有关材料 !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 ? : 《 ,第二十九条 重【要建设项目选址应】当组织选址》论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前市城—乡规划局《应当:征求城市规划—委员会意见》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并及时提出—批准:选,址地块的规划条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  《   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地块的位置、范!围,、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需要!配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各】类规划控制线、建】。筑界限、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其】他要求 !。 , 第三十《一条 ?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选址意见【书;市、县》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12个《月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选址意【见书:期满自行失效 ! 《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 —   ?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 , ,   ? (四)《规划条件; —    — (:五)其他有关—材料 ?   》  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 ?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市城—。乡,规划局在提出—。规划条件前应征求城!市规划委《员会意见《在签订含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 《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四)其他有关材料】     】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或乡、?村庄规划区内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12个月内未取】得,使用土地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 ?。 ,第三十七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道路、轨道【交通、?机场、公园、—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公交场站》、,公厕、垃圾中—转,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中小学校【、幼儿园、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应急避—难场所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各类管线》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依法取得【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依照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   — ,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  (四)依—照规定?应提交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    (五)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六)文!物、消防、人—。。防、财政《等相关部《门依法?出具的审查意见;】 《    (七)其】他相关材料 【     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 第四《十条 在《。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个人—住宅申请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  》  : (二)房、地【产权证明文件—; 《    《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 (四)《其他相关材料 】   《  市城乡规划局】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所?在辖区建《设局的?意,见,辖,区建设局应在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市》。城乡规?。划局的监督下组织征!。。求,办事处(乡》镇)、社区(—。村民委员《会)及群众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意见及相关材—。料上报市城》。乡规划?局市城乡规》划局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 , ,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12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延期申请未【被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已纳—入近期(5年)建】设或改造计划的集】体所有土地》上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未纳入近!期建设或改造—计划确需进行—企业、公益事业、】公共服务设施、【住宅建设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村民住宅建设【应当:。。。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和建—筑面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其费用自》负,。。。 :     —。在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必须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确需改造的零星居!住建筑按照原建筑位!置、原建筑面积、原!。建筑高度、原建【筑朝向进行建设【合用山墙《或后墙的房屋—建设时无墙一方应另!立一墙(可以—紧靠) 【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临时【建设依法《需要:文物、消防、人防】、财:。政等有关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的应?当由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文物《保护的不得批—。准临时建筑》层,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层 【 第四》十四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用途 —  :   临《时建设工程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使用期《满,后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 !    在》使用期内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拆除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服从城乡规划依法!予,以拆除?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及建—筑工程施工至正负零!前或者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日内】安排验?线验线?合格的发放验—线结果报告方—可开工、继》续施工?;不:合格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 第四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核实申请  !   (《一)建设单位规【划核实申请书—; 》    (二—)建设工程》档案初验认可证;】  》   (三》)建设工程放—线图及?验线结果《报告; 《。    — (四)依法—审定:的,规划条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施工图;【 :。     (五)!建设工程竣工测绘】图; 》   ?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一,; ?   《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  :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进行现场核实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核—实手册;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发放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核实手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 ,建设:工程:项目:。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房管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 【第四十七条》 各类建筑的—建筑间距应满足【日照:、消防?、交通?、环保、抗震、【视觉:卫生、工《程管线敷设、安全、!城市空间景观以及土!地合理利《用等方面的》要求 —    住宅—。建,筑日照?间距一般《规定为 【    (》一)低层、多层南】北朝向的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应低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3倍  【 ,  (二)高层住】宅建筑的《间距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确定》的大寒?日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采!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的《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日照分《析计算? 《 ,   建《。筑,间距、高度、退让】等细则?标准:执行开封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 :     各—县可参照本条规【定执行或结合实际另!行制定技术》管理规定 第四节!。。。 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第四:十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公共设施、企业、!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书; 】    (二—)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五)现状】地形:图; ?     (】六)其他相关材料 !     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   《  在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区辖?乡、村庄市城乡【规划局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所在区》政府:。意见 — 第四十九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或者村内空》闲地进行住》宅建设村民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经】审查符合《规划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后10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进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村庄规划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报《县、区人民政—府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