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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二十三】条 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五,年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经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     人】民防:空,部门应?当会同规《划、文物、住建【、消:防、水利等部门【制,定相:应的专项《规划 【 第二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应配套《建设地下《公共管沟已建成【地下公共《管沟的道路不得擅】自开:挖敷:设,管线 【 , , 第二十六条 开】封市古城区》内建设项目》应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要求!突,出开封地方特—色建筑?色彩以?灰色为基调建—筑高度一般》控制为建筑》檐口高度《15米建筑体量【不宜过大 — 《 :第二十七条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应结合】地方资源条件和【经济发展条件突出当!地特色? 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八条》 按照国家规定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内,容的选址申请书;】 ? ,    (》二)拟建项目的相关!证明文件和规—划选:址论证?情况:; : :     (三【)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1‰比】例地形图; !  :  (四)其—他有关材料 —   》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 《 : , 第:二十九?条 重要建设—项目选址应当组织选!址论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前市城乡【规划局应当征—求城市?规划委员会意见 !。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并及时《提出批准选》址地块?的规划条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 ,。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地!块的位置、范围、】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需要配!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各类规划控—制线、建《筑界限、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其他要求 】 ? 第?三十一条 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选址意?见,。书;市、县》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 :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12个月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选址意见》书期满自行失效【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 :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   ?(四)规《划条件;《。 《  :  (五)其他有】关材料  】   ?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市城【。乡规划局在提出规划!条件前应征求—城市规划《委员会?。意见在签《订含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 :    》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四)其—他有关材料 — ?    《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 ?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或乡、村庄规划【区,内,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12个月内未取】得使用土地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 第三十》七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道路、?轨道:交通、机场、公园】、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公交场站《、公厕、垃圾中【转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中小学校、幼儿园!、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应急避《难场所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各》类管线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依法取得【。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依照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 》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四)?依照规定应提交【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     (五】)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 (六)文物—、消防、人防—、,财政等相关部门依】法出具的审》查意见; 【    《 (七)其他相【关材料  】   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条 在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个人住!宅申请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 ,     【(二)房、地产权】。证明文?件;:  》 ,。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    《(四)其他相关材】。料 :。 ,     市城】乡规划局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所在辖区《建设:局,的意见辖区建设局】应在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市城》乡规划局的》监督下组织征—求办事处(乡镇)】、社区?。(村民?委员会)《及群众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意见及相】关材料上报市—城,乡规划局市城乡规划!局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12!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延期:。申请:未被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 》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已纳入【近期(5年》)建设或《改造计划的》。集体所有《土地上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未纳—入近期建设或—改造计划确需进【行企:业、公益事业、公】共服务设施、住【宅建设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村民住宅》。。建设应当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和建筑—面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其费用自负 【 ?    在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必须!。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确需改造的—零星居住《建筑按照《原建筑位置、—原建筑面积、原【建筑高?度、原建筑朝向进行!建设合用《山墙或后墙的房屋建!设时无墙一》方应另立一墙(可以!紧靠) 【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临时【建设依?法,需要文?物、消防、人防【、财政等有关—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的应当由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文物保护的不得【批准临时建筑层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层 】 , 第四十》四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用途— ?     临时【建设:工程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使【用期满后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     】。在使用期内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拆—除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服从城乡规划依法!予以:拆,除 《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及建筑工】程施工至正负零前】或者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日内安排验线—验线合格的发放【验线:结果报告方可—开工、继续施工【;不合格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 第四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核,实申请  】  : (一?)建设单位规划【核实申请书; 】 ,    《 (:二)建设《工程档案《初验认可证;— :。   《  (三《)建设?工程放线图及验线结!果报告?; :     (】四)依?法审定的《规划条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施工图【;     !(五)建设》工程竣工《测绘图; 【 ,   ?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一; 】   《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进行现场核实—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核】实手册;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发—放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核实》手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     建】。设工程项目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房,管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十七《条 各类建筑的建筑!。间距:应满足日照、消防、!交,通,、环保、抗》震、视?觉卫生?、工程管线敷设、安!全、城市空间景【观以:及土地合理》利用等方面的要【求    】 住宅建《筑日照间《距一般规定为 !   ?  :(一)低层》、多层南北朝向【。的,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应低!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3?倍 》  :  (二)高层住宅!建筑的?间距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确定【的大寒日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采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的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日照【分析计算 》。    — 建筑间距、高度】、退:让等细则标准执行开!。封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   ? 各县可参照本条】规定执行《或结合实《际另行制定》技术管?理规定 第四节 !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第四十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公共设施、企业、】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书;  !   (二)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五)现状—地形图; 】   ? (六)《其他相关《材料 — ,。 ,  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    》。 在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区辖乡、村庄市【城乡规划局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所在区!政,府意见? — 第四十九—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或?者村内空闲地进行住!宅建设村民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经审查符合规划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后10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进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村庄规划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报】县、区人民政—府,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