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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二十三条 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五年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经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 第【二,十四条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 ,  :人民防空部门应【当会同规划、—文,物、:住建、消防、水利】等部门制《定相应的《专项规划 ! : ,。第二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应配《套建设地《下,。公共:管沟已建成地下公】共管沟?的道路不得擅自开挖!敷设管线 】 : 第二十六条【。 开:封市古城区内建设】项目应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要求突出开—。封地方特色建筑色彩!以灰:色为基调建筑高度一!般控制为建》筑檐口高度》15米建《筑体量不宜过大【。。 , 》 第二《十七条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应结合《地方资源条件和【经济发展条件突出】当地特?。色, 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八条 —按照国?家规定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  (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内容的】选,址申请书;》 ,     【(二)拟建项目的】相关证明文件—和规划?选址论证《情况; 《     【(三)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1‰比例地形图;!     】(四)其他有—关材料 》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 ? 《 ?第二十九条》。 重要建《设项:目选址?应当组织选址论【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前市【城乡规划局应—当征求城市规划委】员会意见《 —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并【及时提出《批准选址地块的规划!条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 :    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地《块的位置、范围、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需要配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各类规划控制线!、,建筑界限、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其他】要求 ? : 第三十】一条 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选址意见书;市】、县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12个月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选!址意见书期满自行】失效 — ?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     (【四,)规划条件》; : ?    (五—)其他有关材料 !   《  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  《  :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 ? ,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市城乡规划局在提!出规划?条件前应征求城【。市规划委《员会意见在签订含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 ? ,。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四)!其他:有关材料 —     —。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或乡、村】庄规划区内》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12个月!内未取得使用土【。地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 — 第:三十七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道路、轨道交【通、机场、公—园、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公交场站《、公:厕、垃圾中转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中小学校、幼—儿园、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应急【。避难场所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各类管线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依法取得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依照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 !。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四)依照规定!应提交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  《   (五)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六)《文物、消防》、人:防、财?政等相关《部门依法出具的审查!意见; 》   《  (七)》。其他:相关:材料 —    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条 在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个人!住,宅申:请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 】 :   ?  :(二)房、地产权】证明文件;》    【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四!)其他相《关材:料 : ?    《市城乡规划》局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所在辖区建设—局的意见《。辖区建设局应—在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市城乡规!划局的?监督下组织征求办事!处(乡镇)、社区】(村民委员会)及】群众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意见【及相关材料上报市城!乡规划局《市城乡?规划局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 —。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12》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延期申请未【被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 —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已!纳,入,近期(?5年)建设或改造】计划的集体所有土地!上,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未?纳入近期建设或【改造计?划,确需进行企业—、公益事业》、公:共服务设施、住【宅建:设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村民住宅【建设应当《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和建:筑面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其费?用自负 —    《 在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必须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确需改造】的,零星居?住建:筑,按照原建筑位置、】原建筑面积、—原建筑高《度,、原建筑朝》向进:行建设合用》山墙或后墙的—房屋建设时无墙【一,。方应另立一墙(可】以紧靠) 》 ?。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临时建设!依法需?要文物、消》防、人防《、财政等有关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的应当由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文物保护的不得批!准临时建筑》层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层 : 》 第四《十四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用途 —    临时建设工!程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使用期》满后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  —   在使》用期内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拆除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服从城《乡规划?。依法予以拆除 !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及建筑?工程施工至正负零】前或者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日?内安排验线验线合格!的发放?验线结果报告方【可开工、继续施工;!。不合格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 :第四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核,实申请 《   》  (一)》建设单位《规,划核实申请书—;   【  (二)建设工程!档案初验《认可证?;, :     (三)!。建,设工程放线图及【验线结果报告; !    》 (四)依法审【。定的规?划条: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施工图;》 :  ?   (五)建【设工:程竣工测绘》图; —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一; 】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进行—现场核实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核【实手册;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发放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核实手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    》 ,建设工程项》目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房管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 :。第四十七《条 各类建筑—的,建筑间?距应满足日照—、消防?、交通、环》保、抗震《、视觉卫生、工程】管线敷?设、:安,全,、城市空《间,景观以及土》。地合理?利用等方面》的要求  】  : 住宅建筑日照【间距一般规定为 】   》  :(,一)低层、多—层南:北朝向的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应低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3倍 !    《 (二)《高层住?宅建筑的间距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确定的大》寒日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采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的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日照》。。分析计?算   【  建筑间距、【高度、退让等细则】标准执行开》。封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     各【。县可参?照本条规《定执行或结合实际另!行制:定技术管理规定 !第四节 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第四十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公共【设施、企业》、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书; 》     【(二)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    (》五)现?状地形图; 】     》。(六)?其他相关《材料 —    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 ,  :。   在《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区辖乡、村—庄市城乡规划局【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所在区!政府意见 —。 《 第四十九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或者村内空【闲地进行住宅建【设村民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经审查符【合规划?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后1】0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 进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村《庄规划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报《县、区人民政府【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