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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九【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第十:条 开封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 ?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经市城乡规》划局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发展布局》县域:空间:管制镇、乡、—村庄空间布局人口用!地规模控制资—源优化?配置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 :。 第十》二条 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其—中县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杏花营镇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 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  《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辖区内的乡规划】、村庄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各》区所属乡、村庄【的乡规划、》村庄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位—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村庄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不再》单独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 , : ,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产业发展【、公益事业等建设的!用地布局和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 《第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前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情况一并报送! ?     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 】 第十六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优【秀近现代建筑和其他!受,保护的建筑》应当编?制保:护规划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送审批《、,备案 ! 第十七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共》同组织编制》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城乡》规划中的有关专【项规划实《施规划许可 ! 第十—。。八条 市城乡规划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开封《市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    《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中!杏花营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并将地—块的:。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 第十》九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主要街区、【重要景观地带、主】要出入口、主干【道两:侧和大型公共服务】设施、重《要交:通,设施、园林绿地、广!。场周边?等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 《第二十条 编—制城乡?规划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安全影响》、交通影响等评价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二十【一条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及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各类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  :。 ,。编制上述城乡规划】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会?举行30日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代表应有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利害关系人参加!其中利害关系人不】得,少于1/3 】 : 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30日内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展?。示馆免费向公众开】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