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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建!筑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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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高【度控:制
6.1】.1原?则要求
】 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卫生和景【观
!6.:1.2?控制地?区
!1、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应按其【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2、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根据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裙楼和主体楼的高度!;
【。3、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应按!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 ,4、在文物》、建筑保护单位、】风景区?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确定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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