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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其它退让要求
】
5.3—.1 ?地下建筑
】。 : 离?用地边界《距离不宜小于—地下建筑埋》置深度(自室外【地平:面至地?。下建筑底板的距【离)的0.》7,倍按上述距离—要求退?让相邻用《地边界确有困难【的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应不小于【3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
— 沿城市—。道路:两侧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应!不小于8米沿路地下!建筑退让小于主【体建筑退让的—其顶面?标,高应设?在地面正负》零以下
—
《 5.3.2 【建,筑退让道路的距离
!
1、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满足对】应,。道路的?。各自规定外同时不应!小于表4所列—值
表4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
单位米
】
—
】 快速》路 :
: ? 主干?路 :
,
, 次干路
!
: 支路
】
】 :。 低层、》多层
【。。 2?7
】。12
》 ? 7 ?
8 】
—
【 高 层
【 30—
? 15—
【10
!10
》 ,
】 道路交叉口—、港湾式《公交车站等道路展】宽段处应加大4米】退让距离旧城—区改建在《满足消防和》交通前提下退—让主、?次,干,路红线距离可适当减!小(2?0%以下)但不应小!于下一级的退线【要求
— 2》、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业设!施(单层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总营业《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面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0米;红【。线外有绿线控—制的:且后退绿线》距离:应不小于2》。0米
【 3、主次干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后退道》路切角线的距离【,应按?主要道路要求并【应增加5米》。执行:且建:筑开口方向不宜【朝,向交叉口方向
! 4、【。。高、:多,。、低层组合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必须!按立体?(最高?类别)建《筑,退让标准执》行;
】 , 5、?建筑的雨蓬、基础、!台阶及其附》属设施?不应小于下一级道路!的,。退线要求
【
:
5.3.3】。 建筑后退铁路【。距离
》 1、高】速铁路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应不小【于50米;
【 ? 2、》铁,路干:。线两侧建筑》距,离不应小于25【米(至相邻边—轨中心?。线距离);规—划增建复线一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应小于—40:米;
— 《3、:铁路专用线两侧建】筑距离不应小—于20?米
【 5.《。3.:4 建筑后退电力】线的距离《
《 应满足【电力设施《保护有?关规定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
— 1:、在电力线保护【区(高压《走廊)范围内不应】新建建筑;
【 ? ?2、建?筑距:各级:电压:架空线路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宜小于【以下规定
! 1~》10KV ! 5米;《 《 35~110K】V 10—米
:
? 150~】220KV 1!5米:; : ?3,30~500—KV 2》0米:
5!.3.?5 建筑后退蓝【线、绿线《的距离
》 : 不应—小于5米《(建筑临《线开口?不小于10米)
!
》 ,5.3.6 【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除规划!另有规定外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
!1、高速公路、国】道两侧?各不宜小于50米】;
】 2、一《级公路两侧》各不宜小《。于2:0米;
【 3、—。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两侧各不》。宜小于15米;【
】4、公路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宜《新建、?改建、?扩建建筑;
】 5—、,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可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后退公路!隔离带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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