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三节 【其它退让要求
】
5.《3.1 地下—建筑
! 离用地边界距离】不宜小于地下建筑】埋置深度(自室外地!平面至地下建—筑底板的距离)【的,0.7倍《按上述距离》要求退?让相邻用地边界【确有:困难的?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应不小于3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 《 沿城市道路两侧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应不小于8米【沿路地下建》筑退:。让小于主体建筑【退让:的其顶面标高—应设在地面正负零】以,下
:
5】.3.2 》。建,筑退让道路的距离】。
: 1》、,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满足对应道】路的各自规定外【同时不应小于—。表4所列《值,
表4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
:单,位米
》
,
— ?
—快速路
】 , ,主干:路
?
次—干路
《
: 支路 —
—
低!层、多层
【 2》7,。
【1,2,
7】
《。 8
】
—。
高 层】
? 3》0
1!5
— 10 》
,
10 】
】 道》路交叉?口、港湾式》公交车站等道—路展宽段处应加【大4米退让》距,离旧城?区改建?在满足消《防和交通前提下退】让,主、:次干路红线距—离可适?当,减小(2《0%以?下)但不应小于下一!级的退线要求
【
2】、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业,设施(单《层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总营业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面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0米;红线外—有绿线控制的且【后,退绿线距离应不【小于:20:米,。
3!、主次干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后退道路—切角线的《距离,应按》。主要道路要求并应】增加5米执行且【建筑开?口方:。向不宜?朝向交叉口》方向
》 4—、高、多《、低层组合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必须】按立体(最高类别)!建筑退让标准—执行;
— , 5、建【筑,的雨蓬、基础、台阶!及其附属设施不【应小于?下一级道路的退线】要求
?。。
,
》 5.3《.3 建《。。筑后退铁路距离【
: 1、高!。速铁路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应不小于5—0,米;
】 2?、铁路干线两侧建】。筑,距离不应小于25米!(至相邻边轨—中心线距《离);规《划增建复线一—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应小于40】米;
! 3、?铁路专用《线两侧建筑距离不应!小,于20米
!
5.3.4】 ,建筑后?退电力线的》。距离
—。 ? 应满?。足电力?设施保护有关—规定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 1、】在,电力线保护区(高】。。压走廊?)范围内不应—新建建筑;
—
, 》 2、建《筑距各级电压架【空线路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宜小于—以下规定
— 1~1!0KV 】 5米; 》 35~【110KV — 10米》
1!。50~2《2,0KV? ?15米; 【 330~》500KV 【2,0米
?
5.!3.5 《建筑:后,。退蓝线、绿线的距离!
》 不应》小于5米(建—筑临线开《口不小于《1,0米:)
《
:
?5.3.6 — 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除规划另有规】定外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
:
【1、高速公路—、国道两侧各不宜小!于50米;
! ? 2、一级公路两侧!各不宜小于》20米;
【 ? 3、《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两侧各不宜小—于15米《;
》 4、公路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宜新!建、改建、扩建建筑!;,。。
《 5、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可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后退公》路,隔离带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