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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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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多(低《)层:建筑退让用地南北】边,界,的距离
】 1、满足相】。邻用地现状建筑和已!批,准的规划建》筑规定日照间距【
? , : 2、南北向布】置的多?(低)层建筑退让】距,离原则按下》列要求确定》
— ? 退:让北南界《距离应不小》于,该建:筑,与边界北南侧多【(低)层《建筑规?定间距的二》分之一且《应不小于8》。。(3)米;
【
3、南】北,向的南偏东(西)】15:度,至4:5,度(含45度—)范围内布置—的住宅退让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
退—让北南?。界距离按退让建【筑物中心线》取平均退让值满足规!定间距的二分之一】且平均退让值应不】小于8(3)—;
【4、东西向》布置的多(低—)层建筑退让—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
(1【),退,让北界距离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0.:5倍;且应不小于】6(3)米》。居住建筑应不小于8!(3)米;
【 : (2)》退,让,南界距离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0.2】5倍;?且应不小《于3(1《.5)米《居住建?筑应不小于4—(2)米
5!.2.2《 多(低)层建【筑,退让用地《。东、:西边界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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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南北向布置!的多(低)》层建筑退让距离应不!小于该建筑》与其东、西侧建筑】规,定间距的二》分之一且应不小于】5(3)米; 【。
【2、东西向布置的】多(低)层非—居住:建筑距其东、西【边界距离《应不小于自身建筑高!度的0.6倍—且应:不,小于12《(6)米;相—邻单位?为现状永久》性,非居住?、教育、卫生建筑时!。最小值?可为6(3》)米;
【 3、《东西向布置》的多(低)层居住建!筑应不小于》自身建筑高》度,的0.?。8,倍且应不小于12】(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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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高层建筑和特殊功】能,的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
《 高层建筑及锅炉!房,、变电所、加—油站:。、厂房等特殊功能】的建:筑(:构筑)物《在退让?其用地边《界时:除应退让规》定间距外《还必:须承:担由:其产:生的规定间距 【
— ,加油:站周边无现》状建筑物时退—让,用地:边界可按三级站油灌!。区不小于6米二级站!油灌区不小于—9米执行
5!.2.4 》南北向布置》的高层建筑》退让边界《的距离?。
: 《。1、:边界外?侧有现状(规划【)建筑的退让按现状!(规划)相》关间距执行且满足5!.2.?。3条规定《。且平均值如下—
】。(1)退让北界【应不:小于15米;—
》。。 (2)退让】南界应不小于15米!旧区:改建应?不小于1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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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退!让东、西界应—不小于8米旧区改建!。应不小于6.5米】 ,。
【2、边界外侧尚【无现状?(规划)建筑的退】让除满足前》款要求外还应—。根,据日照分析结果确定!
】3、日照分》析的北影响线按下】。列,规定控制 》
【(1:)北界外侧现状【和规划用地性质均】。为,居住、教育、—。。。卫生的根据现状和规!划居住、教育—、卫生建筑位—置确:定; ?。
》 (2)北界外侧!尚无现状建》。筑且: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教育、卫生的应!按平均距边界10米!执行;
! (3)北界外】侧,规划用地性质—为非居住《、教育、卫生的【宜按:平均距?边界20米执行对采!光通风无要求—的可不?。限,;
】 ,(4)与北界—外侧用?地同步规划的可按】规划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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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东西!向布置的高》层(非)居住建【。筑退东西边界平均距!离
《。 ?应不小?于自身建筑高度的】0.15倍》且应不小于15(1!0,)米:;边界外侧为非【居住、教育、卫生建!筑用地?的可不小于》10:(7)?米但:均应满?足4.2.2条【和消防间距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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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建筑退让边界特【殊情况下的距离
! 1》。、建筑与用地—边界退让距离—不规则时高(多)】层建筑退让》边界平均距离应达到!规定值?要求但?最窄处的最小—值不得小于》5(3?)米:。;
》 2、用地】边界既非东西又【。非南北的用地边界走!向小于45度—的参照?南北向退让标准【。执行:大于等?于45度的参—照,东西向退让标—准执行但正向退让】。距离应不《小,于南北与东西向【。退让距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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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选址应符《合布点规划》建设标准按照—。城市居住规划设计】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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