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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节 》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 》 5.《2.1 多(低)】层建筑退《让用地南北边—。界的距离 【。。     1、【满足:相邻用地现状建【筑,和已批准的规—划建筑规定日照【。间距 》     2—。、南北向《布,置,的,多,(,低)层建筑》退让距离原则—按下:列要求?确定:   —    退让北南界!距离应不小于该【建筑与?边界北南《侧多:(低)层建筑规定间!距的二分《。。之一且应不》小于8(《3):米; 》    3、南北向!的南偏东(西)【15度至45—度(含45度—)范围内《布置的住《宅退让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 , 退让北南》界距离按《退让:建筑物中心线取【平均退?。让值满?足规定间《距的二分之一且【平均退让值应不小】。于8:(3);    ! 4、东西向布【置,的多(低)》层,。建筑退让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     (—1)退让北界距离】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0.5《倍;且应不小于6(!。3)米居住建筑【应不小于8(3)米!;    — (2?。)退让南界距—离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0.25倍;!且应:不,小于3(1.5)米!居住建筑应不—。小于4(2)米【 《5.2.《2 多(低)—层建筑退让用地【东、西边界的距离】    》 1、南北向布置的!多(:低)层建《筑退让距离应—不小于该建筑与【其东:、西侧建筑规定间距!的二分之一》且应不小于5—(3)米《;       !2,、东西?向布置的多(低【)层非居住建筑【距,其东、西边界距【离应:不小于?自身建筑高度的0.!。6倍且应不》小于12(6)米】;相邻单位为现状永!久性非居住、教【育、卫?生建筑时最小值【可为6(3)米; !    《 3:、东西向布置—的多(低)层—。居住建筑应》不小于自身建筑【高度的0.8—倍且:应不小于12—(8:)米 ? 5.2.3】 高层建筑》和特殊?功能的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   【  高?层建筑?。及锅:炉房、变电所—、加油?站、厂房《等特殊功能的建筑(!构筑)物《在退让其《用地边界《时除应退《让规定间距外还必须!承担由其《产生的规《定间距     ! , 加油站《周边无现状建筑物】时退:让,用地边界可按三级】站油灌区不小于6米!。二级站油灌区不小于!9,米执行 5.!2.4 南北向布置!。的高层建筑》退让:。边界的距离 【    1、边界外!。侧有现状《(规划)建筑的退让!按,现状(规划)—相关:间距:执,。行且满?足5:.2.3条规定【且平均值如下—       】(1)退让北界应不!小于15米;   !   ?  (2)退让南界!应不小于15米旧区!。改建应不小于—12米; 》  ?    (3)退让!东、西?界应不小《于8米旧《区改建应《不小于6.5米 】      2】、边:界外侧?尚无现状(规划【。)建筑?的退让除满足前款要!。求外还应根据日照分!析结果确定  【     —3、日照分析的北影!。响线按下列规定【控制   》     (1)】北,界外侧现状》。。和,规,划用:地,性质均为居住、【教育:、卫生的根》据,现状和规划居住、教!育、卫生建筑位置】确,定;    【   (2)北界】外侧尚?无现:状,建筑且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教育、卫!生的应按平》均距边界1》0米执行;   !    (3)北】界外侧规《划,用地性?。质为非居住、—教育、卫生的宜【按平均距边界2【。0,米执行对采光通风】无要求?的可不?限;   —    (4—)与北界外侧用地同!步规:。划的可按规划方案】执行 5.】2.5 东西向布】置,的,高层(非)居—住建筑退东西边界】。平均距离  【   应不》小于自身《建筑高度的0.15!倍且:应不小于15(10!)米;边界》外,侧为非?居住、教育、卫【生,建筑用地的可不【小于10(7—)米但均应满—足4.2.2条【和消防?间距规定要求 】 5.2.6【 建:筑退让边《界特殊情《况下的距离 —     》1、:建筑与用地边—界退让距离不规则】时高(多)层建【筑退让边界平均【。距离应达到规—定值要?求但最窄处》的最小值不》得小于5(3)米;!       2!、用:地边界?既,非东西又非南北的】用地边界走向小于】45度的参照南【北向:退让:标准执行大于等于4!5度的参照东西【向退让标《准执行但《正向:。退让距离应》不小:于南北与《东西向?退让距?离要求;  —。。 :   ? 3、?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选址应符合—布点规划《建设标准按照—城市:居住规划设计—规范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