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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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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多(?。低):。层,建,筑退:让用地?南北边界的距离【
1!、满足相邻用地现】状建筑和已批准的】规划建筑规定日【照间距
— 2、南北!向布置的多(低)】层建筑退让距离原】则按下?列要:。求确定
】 : ?退让北?南,界距离应不》。小于该建筑与边界】北,南侧:多(低)层建筑【规定间距的二分之】一且应不《。小于8(3)米;】
3】、南:北向的?。。南偏东(西)15】度至45度(—含45度《)范:围内布置的住—宅退让?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退让!北南:界距离按退让建【筑,。物,中心:线取平均退让—值,满足规定间距的【二分之一且平均退让!值应不小于8(3)!;
— ,4、东西《向布:置的多(低》)层:。建筑退让《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 (1)退—让北界距《离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0.5【。倍;且应不小—于6(3)米居【住建筑应不小—。于8(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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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退让南界距离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0.2—5,倍;且?应不小?于3(1《.5)米居住建筑】应不小于《4(2)《米
5.2】。.2 多(低—)层建筑退让用地】东、:西边:界的:距,离
— 1、南北向布【置的多(低)层建】。筑退让距《离应不?小于该建筑与—其东:、,西侧建筑规定间距的!。二分之一且应不小于!5(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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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东《西向:布置:的,。多(低)层非居住】建筑:。距其东、西边界【距离应?不小于自身建筑【高度的0.6—倍且应不小于12(!。。6)米;相邻单位为!现状永?久性非居住、教育】、卫:生,建筑时最《小值可为6(3)米!;
3】、,。东西:向布置的多》。(,低)层居住》建筑应不小于自身】建筑高度《的0.8倍》且应不小《于12(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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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高?层建筑和特殊功能】的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
! 高《层建:筑及锅炉房、变【电所、加《油站、厂房等—特,殊功:能的建筑(》构筑:)物在退让其—用地边界时除应【退让规定间距外还必!须承担由其》产生的?规,定,间距
【 ?加,油站周边无现状建】筑物:时退让用地》边界可?按,三级站油《灌区不小《于6米二级站—油灌区?不小:于9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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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南北:向布置的高层建筑】。退让边?界的距离
】 :1、边界外侧有现】状(规划)建筑的退!让按现状(规划)相!关间距执行且满足5!.2.3条规定且平!均值如下 》
【(1)退让北界【应不小于《。15米;
! (《2)退让南界应不小!于15?。米旧区改建应—不小于12米;【
— (3)退让东、!西界应不小于8米旧!区改建应不小—于6.5米
! , 2《、边界外侧尚无现状!(规划?)建筑的退》让除满足前款要【求外还应《根,据日照分《。析结:果确定
! 3、日照分析的!北影响?线按:下列规定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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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北界外侧!现状和规划》用地性?。质均为?居住、教育、卫【生的根据现状和规】划居:住、:教育、卫生建筑位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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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北界外侧尚无现状建!筑且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教】育、卫生的应按【平均距边《界10米执行; !
》 (3)北界外侧规!划用地性质为非居住!、教育?、卫生?的宜按平均》距边界20米执行对!采,。光通风无《要求的可不限—; ?
(【4)与?北界外侧用地同步规!划的可?按规:划方案执行
!5.2.5 东西】向布置的高层(【。。非):居住建筑退东西边】界平均距离
】 应不小于自身!建,筑高度的0》.15?倍且应?不,小于15(1—0)米;边界外侧】为非居住、教育、卫!生建筑用地的可不】小于10(7)米但!均应满足4》。.2.2条和消【防间距规定要求【
5.2【.6 建筑退—让边:界特殊情况下的距】离
? : 1?。、建筑与《用地边界退》让距离?不规则时高(多)】层建筑退让边界平均!距离应达到规—定值要求但最窄处的!最小值不得》小于5(3)—米,;
》 ? 2、用《地边界?既非东西又非南北】的用地边界走向【小于:45度的参照南北向!退让标准执》行大于等于45度】的参照东西》向退让标准执行但正!向退让距离应不【小于:南,。北与东西向退让距离!要求;?
【 3、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选址应符—合,布,点规划建设标准按】照城市居住规划设计!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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