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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节】 建筑?基,地最小面积》控制要求 —。 3.3.1【 最小基地不准建要!求,  》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应独立《建设 ? , ,     1、低层!居住建筑为100】0平方?米,; 《  : ,。  2、《。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2,000?平方米; 【     3、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 : , 3.3》.2最小基地准【建要求 《 , :。。。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 , , 1、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3、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 3.!3.3 其它—要求 《  ?   1、》。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除,。必须的公《。共服务?和市政?公用设施外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 ,    2、— 因公共交通需要】建筑之间《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廊道的净宽度不宜!大,于6米廊道下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米;城市支!路上穿越跨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廊》道下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6米 】   ?  (?2)廊?道内不应设》置商:业设施?  》。  : 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