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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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建筑:基地最?小,面积控制《。要求
3.】3.1 最》小基:地不准建要》求
】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应独立建》设,
【 1、低层居住建】筑为1000—平方米;
—。 2【。、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2《。000平方米—;,
》 3、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
3.3.2最!小基:地准建要求》
《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1、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3:、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
3.3!.3 其它要求
! 1、】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除必须的公【共,服务和市政公用设施!外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 —2、 因公共—交通需?要建筑之间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廊《道的净宽度不宜【大于6米廊道—下,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米;城市支【路上穿越跨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廊道下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6米
! : ?(2)廊道内不应】设置商业设施
】 ,。 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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