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节 建筑】基地最小面》积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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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最小基地不】准建要求
— 》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应独立建》设
!1、低层居住—建筑为1《000平方米;
! 2【、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2000平方米【;
】 ,3、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3!.3.2《最小基地准建要【求,。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1、: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3:、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 3.3《.3 其它要求
! 《 ,。 1、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除必须的公共服务】和市政公用设施外】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 ?。 2?、 :因公共交通》需要建筑之间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廊道:的净宽度《不宜大于6米廊道】下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米;城市—支路上穿越跨—。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廊道:下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6?米
《 》(2:)廊道内不应—设置商?业设施?
【 ,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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