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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节 建筑!基地最小面积控制要!求 3.【3.1 最小基【地不准建《要求   】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应独立建】设 《    《 1、低层居住【建筑为100—0平方米; !    《2、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2《00:0平方米; —     3】、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 , : : 3.3》.2最?小基地准建》要,求 ?    》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1、【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3、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 《 3.3》.3 其它要求【 ?     1、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除必须的】公共服务和市政公用!设施外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  :   2、 因【。公共交通需要建筑之!间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廊道的净》宽度不宜大于6米】廊道下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米;城?市支路上《穿越:跨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廊道】下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6—米 :     【(2)廊道内不应设!置商业?设,施    】 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