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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节 建《筑,基地最小面积控制】要求 3.3!。.1 最小基地不】准建要求 》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应独》立建设 —  :   ?1、低层《。居住建筑《为1000》平方:米; —    2、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2000平方米; !    — 3、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 , :3.3.2最小【基地准建要求 【 ?   ?。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  1、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3、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 3.】3.3 其它要求】 , ? ,   1、》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除必【须的公共服务和市】政公用设施外—。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    2、 因公!共交通需要建筑【之间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廊道的—净宽度不宜》。大于:6米廊道《下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米;城!市支路上穿越—跨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廊道《下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6米 【。    (2—)廊道内不应设置商!业设施   !  :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