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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建筑—基地最?小面积控《制,要求 《 3?。.3.1 最小基】地不准?建,要求 —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应独》立建设   !  1、低层—居住建筑为》1,。000?平方:米;:   —  2、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2—。0,00平方米; 【 :     3—。、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 3.3.2最小!基地准建要求 !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1、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3、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 3.3!.3 其它要求【 :   《  1?。、,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除》必须的公共服—务和市?政公用设施外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    《2、 因公共交通】需要建筑之间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廊道的净》宽度:不宜大于6米廊【道,下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米;城市支路上穿】越,跨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廊道下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6米 【     (2)】廊道内不应设置【商业设施 — :  :  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