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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节 》建筑基地最小—面积:控制:要求 ? 3《.3.1《 最:小基地不准建要求】 ?   ?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应独立建—设 《。 ,    《1、低层居住—建筑为100—0平方米; 】  :   2、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20—00:平方米;《 《 ,。   ?3、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 3:.3.?2最小基地准建要求! ?   ?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  1、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3、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 , 3.3.—3 :其它要求 — :    1、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除必须的公—。共服:务和市政公用设施外!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     2】、 因公共交通需要!建,筑之间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廊道的】净宽度不宜大—于6米?廊道下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米;《城市支路上穿越跨】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廊道下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6:米 :    — (:2)廊道内不应【设置商业设施 【 :     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