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第二节 建】筑容量控制
【
3.2》.1 总体要求 】
? , 新区建设、!旧,城区改建应统一规】划、成片《开发严格《控制零星建设—
:
3】.2.2成片—开发: ,。
: 》 建设(新区)【的,居住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国》家相关规《范执行建筑密度、容!积,率按净指《标与用地平衡—。。指标换?算
》
?3.2】.3: 其它建筑容—量,要求
—。 : , 1、《其它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执行
— —2、表二适用—于类型单一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体—基地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3、》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
!
3.—2.4 工业建【筑控制
— 在【。各类工业项目中【工业: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表二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
】
】
《 ,。。 , 旧城区 》
》 新城区
】
》
建 】筑
》 密 度】
—。 ,容积率
! 建 筑
】 《 密 ?度
【 容积率
【
》
《 居住建筑【(含公寓)》
— 低层
【 ?-
》 -《 ,
,
, ≤3—5%
【 1?.0:~1.1
【
》
【多层
》 , ≤28%【
? 《≤1:.65
》
, , ≤28%【
≤1!.6
】
》 ,。 高层
】 ≤22【% :
《 ≤3《.5
【 :≤20?%,
【≤3.5《
【
办!公(含?旅馆)
】 多层
【 , ≤40%
!
》≤,2.5
— ≤35%】。
? ? ,≤2.2
—
,
【
》高层 ?
》 ≤35%
! ≤5》.0
!≤30% 》。
:。。 ? ≤4.5
】
—
—。商业
《
》低层
】 ≤4?5%
!≤1.4
】 ≤40% 】
≤1.!。3
《
! 多层 —
≤4】5,%
?
,。 ≤》2.8
》
《 ≤40%
】 ≤2.5】
《
? :
高【层
】≤45%
! ≤5.》5
】≤40%
【 : ≤5《.0:
!
》 工业建筑(一【般通用厂房)仓【储建筑
】 按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执行
》
】。
公共绿地!
执行!国,家,级生态园林城—市绿地指标
!
?
:。注在:城,市重要的节》。点和地段《处,鼓励:建设高层建筑和地标!性建筑在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条件:下进行城市设—计经市政府批准【可适:当超出上述》指标:规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