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节【 建筑容量》控制
《
3.2.1 总!体,要求
》 》 新区建设、旧【城区改建应统一【规划、成片》开发严?格控制零星建设 】
】3.:2.2成《片开发
》
?。 《。。建设:(新区)的居住【。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国家相关规范执行建!筑密度、容》积率按净指标与【用地平衡指标换算】
《
?》3.2.3 其它建!筑容量要《求
】 :1、其它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执行
《
2】、表二适用于类型单!。一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体基!地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3、!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
】。
3】.2.4 工业【建筑控制
【 ? 在各》类工业项目》中,工业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表二—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
》
!。
《 : , ,。。。旧城区
! ,新城区
— ,
—。
建 【筑
】 , 密 度《
《 容积率—
建】 筑
》 密【 度
!容积率
》
,
》
【居,住,建筑(?含公寓)
】 低层
【
》-
《 -
【
《 ≤35%
【
, : :1.0~1.1 】
】
多层 !
≤2】8%
】 ≤1.65
! : ≤?。28%
》
≤1.6!
《
】 , 高层 》
—≤2:2%
—。 ≤3》.5 ?
≤20!%
】≤3.5
【
】 ? ,办公(含旅馆—)
多!层
?
? ≤?40:%
《 ≤2.5 !
≤【35%
【。 ≤2.—2 :
:
《。
》 ?高层 ?
≤35!%
《 ≤5.0 !。
,
, , ≤30—%
≤!4.5
!
!商,。业
《 低层
】
≤—45%?
【≤,1.4
— , ?≤4:0%
【 ≤1.3
】
,
! 多层
】 : ≤45%
! ≤2.8】
:
《 ≤40《%
《 ≤2—.5
【
! ,高层: ,
—≤45% 》
≤5.!5
】≤40%
—。
: ?≤5.0
—。
?
《
工【业建:筑(一般通》用,厂房:),仓储建筑
! , 按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执行—
【
》。 , 公共绿地
】
《 执行国家》级生态园林城市绿】地指标 《
》
注在城市重】要的节?点和地段处鼓励建】设高:层,建筑和地标性建【筑在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条件下进行城市】设计经市政》府批准可适当超出】上述指标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