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节【 建筑容量》控制 《 3.2.1 总!体,要求 》    》 新区建设、旧【城区改建应统一【规划、成片》开发严?格控制零星建设 】 】3.:2.2成《片开发 》 ?。    《。。建设:(新区)的居住【。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国家相关规范执行建!筑密度、容》积率按净指标与【用地平衡指标换算】 《 ?》3.2.3 其它建!筑容量要《求   】  :1、其它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执行 《     2】、表二适用于类型单!。一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体基!地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3、!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 】。 3】.2.4 工业【建筑控制 【  ?   在各》类工业项目》中,工业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表二—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 》 !。  《 : , ,。。。旧城区 ! ,新城区 — , —。 建 【筑 】 , 密 度《 《 容积率— 建】 筑 》 密【 度 !容积率 》 , 》 【居,住,建筑(?含公寓) 】 低层 【 》- 《 - 【 《 ≤35% 【 , : :1.0~1.1 】 】 多层 ! ≤2】8% 】 ≤1.65 ! : ≤?。28% 》 ≤1.6! 《 】 , 高层 》 —≤2:2% —。 ≤3》.5 ? ≤20!% 】≤3.5 【 】 ? ,办公(含旅馆—) 多!层 ? ? ≤?40:% 《 ≤2.5 ! ≤【35% 【。 ≤2.—2 : : 《。 》 ?高层 ? ≤35!% 《 ≤5.0 !。 , , , ≤30—% ≤!4.5 ! !商,。业 《 低层 】 ≤—45%? 【≤,1.4 — , ?≤4:0% 【 ≤1.3 】 , ! 多层 】 : ≤45% ! ≤2.8】 : 《 ≤40《% 《 ≤2—.5 【 ! ,高层: , —≤45% 》 ≤5.!5 】≤40% —。 : ?≤5.0 —。 ? 《 工【业建:筑(一般通》用,厂房:),仓储建筑 ! , 按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执行— 【 》。 , 公共绿地 】 《 执行国家》级生态园林城市绿】地指标 《 》 注在城市重】要的节?点和地段处鼓励建】设高:层,建筑和地标性建【筑在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条件下进行城市】设计经市政》府批准可适当超出】上述指标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