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节】 建筑容《量控制
》。
,
3.2《。.1 ?总体要?求
! 新区建设、旧城】区改建应统》一规划、成片开发严!格控制零星建设【
?
?
?3.2.2成片【开发
】 建设(新区】)的居住《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国家相关》规范执行建筑密度、!。容积率按《净指标与《用地平衡指标换【算
《
《 ?:3.:2.3 其它建筑】容量要求
】 《 1、其它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执行】
:
《 ?2,、表二?适用:于类:型单一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体基《地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 3、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
】 ,。 3:.2.4 工业建筑!控制:
《 : 在各》类工业项目中工业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表二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
》
—
! 旧城区
】 《新城区
—
—
》 建 筑《 ,
,
? , 密《 度 ?
》 容积率
】 建 筑
】
, 密 度!
》 容积《率
!
? 居住建筑(!含公寓?)
?
, 低层 【
》 -
!- :
≤3】5%
》 1.0【~1.1
!。
【 ?多层
【 ≤2《。8%:
≤】。1.:。65
《
? ≤28%
】
≤—1.6 《
》
《
《。 高层
— ≤》22%
!。 ≤:3.5 《
≤【20%
】 , ≤3.5
】
《
》 办公(—含旅馆?)
》 , 多层《
? ≤》40% 《
,。
? ≤2.5—
:
≤35%!
≤】2.2
】
】 高层 》
≤【35% 《
,
≤—5.:0
《 ≤30【%
?
》≤4.5
!
:
《 商业 【
: 低层 【
《 ≤45% 【
≤1.!4
?
》。≤4:0%
!≤1.3
!
! 多层
— : :≤45%
】 ?≤2.8 》
≤40!。%
》。。 ≤《。2,。.5 ?
,
】
》高,层
【 ≤:。45%
! ≤5.5
【
, ≤40% !
《 :≤5.0 》
》
》 , 工业建筑【(一般通用》厂房:)仓储建筑》
》 , 按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执行
【。
【 公共绿地【
? : 执行国家级生】态园林?城市绿?地指标
】
,
?注,在城市?。重要:的节点和地段—处鼓励建《设高层建筑和地【。标性建筑在》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条件下进》行城市设计经市【政府批准可适当【超出上述指》标规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