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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建筑容《量控制 》。 , 3.2《。.1 ?总体要?求    ! 新区建设、旧城】区改建应统》一规划、成片开发严!格控制零星建设【 ? ? ?3.2.2成片【开发  】   建设(新区】)的居住《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国家相关》规范执行建筑密度、!。容积率按《净指标与《用地平衡指标换【算 《 《 ?:3.:2.3 其它建筑】容量要求 】    《 1、其它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执行】 :  《   ?2,、表二?适用:于类:型单一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体基《地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  3、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 】 ,。 3:.2.4 工业建筑!控制: 《  :   在各》类工业项目中工业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表二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 》 —   ! 旧城区 】 《新城区 — — 》 建 筑《 , , ? , 密《 度 ? 》 容积率 】 建 筑 】 , 密 度! 》 容积《率 ! ? 居住建筑(!含公寓?) ? , 低层 【 》 - !- : ≤3】5% 》 1.0【~1.1 !。 【 ?多层 【 ≤2《。8%: ≤】。1.:。65 《 ? ≤28% 】 ≤—1.6 《 》 《 《。 高层 — ≤》22% !。 ≤:3.5 《 ≤【20% 】 , ≤3.5 】 《 》 办公(—含旅馆?) 》 , 多层《 ? ≤》40% 《 ,。 ? ≤2.5— : ≤35%! ≤】2.2 】 】 高层 》 ≤【35% 《 , ≤—5.:0 《 ≤30【% ? 》≤4.5 ! : 《 商业 【 : 低层 【 《 ≤45% 【 ≤1.!4 ? 》。≤4:0% !≤1.3 ! ! 多层 — : :≤45% 】 ?≤2.8 》 ≤40!。% 》。。 ≤《。2,。.5 ? , 】 》高,层 【 ≤:。45% ! ≤5.5 【 , ≤40% ! 《 :≤5.0 》 》 》 , 工业建筑【(一般通用》厂房:)仓储建筑》 》 , 按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执行 【。 【 公共绿地【 ? : 执行国家级生】态园林?城市绿?地指标 】 , ?注,在城市?。重要:的节点和地段—处鼓励建《设高层建筑和地【。标性建筑在》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条件下进》行城市设计经市【政府批准可适当【超出上述指》标规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