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第《二节 建筑容量【控制
3.2!.1 总体要—求
?
, 新【区建设、《旧城区改建》应统一规《划、成片《开发严格控制零星】建设:
!3.2.2成—片开发
! ?。建设(新《区)的居住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国!家相关规《范执行建筑》密度、容《积率按?净指标与用地平衡】指标换算
—
—?3.2.3 其它!建筑容?量要求
】 1》。、其它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执行 !
》。 , 2、《表二适?用于类型单一—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体《基地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3、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
】
3.2.】4 工业建筑控制】
— 在各类—工业项目中工业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表二: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
!
】
》 旧城区《
【新,。城区:
《
—
》建, 筑
—。 密 度 !
》 容积率
】 建 筑 【
《。 , 密 度—
《。 :。 容积率
】
—
居住建】筑(含公寓》)
《 : :低层
— , -
! -
!≤35%
—
1.0~!1.1
—
】 , 多层
】 ≤28【%
?
》≤1.65
! ?≤28%
! ≤1《.6
《
》
高!层
?。
: ?≤22%《
:
≤—3.5?
? ? ≤20%
】 : :≤3.5
】
! 办公(含旅馆)!。
— 多:层
】≤40%
】 :。 ≤2.5
【
≤3【5%
— ≤2.—。2
《
【
《 ,高层
】 ≤:35%
! ≤5.0》
≤】30%
》
《 ≤4?.5:
:
《
【 商业
! 低层 》。
—。≤45%《
≤】1.4
【 , ≤40% 【。。。
》 ≤1.3》
【
— 多层 》
≤45!%
— ≤2.8
! ≤4—0% ?。
≤2.!5
?。
《
,
】高层
— ≤45—%
】≤5:.5
【 :≤40% 》
≤5.!。。0
】
— 工业建筑(一般!通,用,厂房)仓储建筑 】
》 按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执!行
【
【 公共绿地—
? 执行国【家级生态园林城【市绿:地,。指标
【
注在—城市重?要的节点《和地段处鼓励—建设高?。层建筑和《地标:性建筑在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条【件下:进,行城市设计经—市政府批准》可适当超出上述指】标规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