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节》 建筑容《量控制
《
3.2.1 !总体要求
—
新】区建设?、,。旧城区改建》应统一规划》、成片开发》严格控制《零星建设
—
《
: 3.2.2成【片开发
》
, , 建设(新!区)的居住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国?家,相关规范执行—建筑密度、容积率按!净,指标与用地》平衡指标换算
!
?—3.:2.3 其它建筑容!量要求
》
》 :1、其它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执行
【
2】、表二?适用于类型单—一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体—基,地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3《、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
!3.2.4》 工业建筑控制 】
? 在—各类工业项目—中工业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表二: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
》
?
—
? ? 旧城区
】 新城区 【
【
? 建 —筑
! 密:。 度 ?
容积率!
:
, ? 建 筑
【 密【 ,度
容!积,率
!
居】住建筑(含公寓【)
低!。层
?
》-
-!
【≤35%《
》 1.0》~,1.1
》
《
?
: ? 多层 《
≤28!。。%
《。 , ≤1.6【。5
≤!28% 《
》 ≤1.6
】
【
高—层,
— ≤22《%
— ≤3.5
! ≤20【%
?
≤3.】5
【
:
办】公(含旅馆》)
【 多层
】 ≤40% 【
—。≤2.5《
《 ≤35—%
≤!。2.2
!
《
高—层
【 ≤:35:%
》 ≤《5,.0
》 ≤30%】
≤4!.5
!
】。商业
【 低?层
》。 , ≤?45%
【 ≤1.—4
》 ≤《40%
! ≤1?.3 ?
《。
《。
—。多层
【。 ≤45%
! , ≤《2,.8 ?
:。 : ≤40%—
【≤2.5
】
! 高层
—
? , ≤45%
】 ≤》5.5
】 ≤40% 【
,
≤5【。.0 ?
?
! :。。。工业建筑(一般【通用厂?房)仓储建筑
】。
按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执【行 :
,
! 公共绿【。地
【 执行?国家级生态园林城】市绿地指标 —。
《
注在城【市,重要的节点和地段处!鼓励建设高》层建筑和地》标性建筑在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条件—下进行?城市设计经市政府批!准可适当超出上【。述,指,标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