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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节 建筑容量【控制 3.2!.1 总体要—求 ? ,     新【区建设、《旧城区改建》应统一规《划、成片《开发严格控制零星】建设: !3.2.2成—片开发  !   ?。建设(新《区)的居住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国!家相关规《范执行建筑》密度、容《积率按?净指标与用地平衡】指标换算 — —?3.2.3 其它!建筑容?量要求 】    1》。、其它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执行 !  》。 ,  2、《表二适?用于类型单一—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体《基地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3、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 】 3.2.】4 工业建筑控制】  —   在各类—工业项目中工业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表二: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 !   】 》 旧城区《 【新,。城区: 《 — 》建, 筑 —。 密 度 ! 》 容积率 】 建 筑 【 《。 , 密 度— 《。 :。 容积率 】 — 居住建】筑(含公寓》) 《 : :低层 — , - ! - !≤35% — 1.0~!1.1 — 】 , 多层 】 ≤28【% ? 》≤1.65 ! ?≤28% ! ≤1《.6 《 》 高!层 ?。 : ?≤22%《 : ≤—3.5? ? ? ≤20% 】 : :≤3.5 】 ! 办公(含旅馆)!。 — 多:层 】≤40% 】 :。 ≤2.5 【 ≤3【5% — ≤2.—。2 《 【 《 ,高层 】 ≤:35% ! ≤5.0》 ≤】30% 》 《 ≤4?.5: : 《 【 商业 ! 低层 》。 —。≤45%《 ≤】1.4 【 , ≤40% 【。。。 》 ≤1.3》 【 — 多层 》 ≤45!% — ≤2.8 ! ≤4—0% ?。 ≤2.!5 ?。 《 , 】高层 — ≤45—% 】≤5:.5 【 :≤40% 》 ≤5.!。。0 】 — 工业建筑(一般!通,用,厂房)仓储建筑 】 》 按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执!行 【 【 公共绿地— ? 执行国【家级生态园林城【市绿:地,。指标 【 注在—城市重?要的节点《和地段处鼓励—建设高?。层建筑和《地标:性建筑在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条【件下:进,行城市设计经—市政府批准》可适当超出上述指】标规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