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节 建筑容【量控:制
》3.2.1 —总体:要求
! 新区建设—、旧城区改》建应统一规划、【成片开?发严格控制零—星建设
】
《3.2.2成片【开发
】 建设(新【区):的居住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国家相关规范—执行建筑密》度、容积《。率按净指标与用【地平衡指标换算
!
《 :?3.?2.3 其它建筑容!量要求
! 1、其它【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执行
— —。。2、表二《适用于类型单—一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体基地—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3、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
!3.2.4 工【业建筑控制 —。
— :在各类?工业:项目中?工业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表二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
》
》
】 :。旧城:区
?
, 新城区
!
—。
【建 筑
》
密 !度, ,
》 容:积,率
?
建 【。筑
?
? 密》。。 ,度
【 容积率
】
【 居住建【筑(:含公寓)
【 低层
】
? -?
? 《-
?
≤—35%
】 , 1.0~》1,.1 ?
《
【 ?多,层,
:
《 ≤28% —
≤1】.65 《
,
《 ≤28%
【。
, , ≤《。1.6
!
:
《 高层
【
, ≤22%】
【≤,3.5
【 ≤20%【
— ≤3.5
!
】 办公(含【旅馆:),
— 多:层
【 ≤40%》
【≤2.5《
? ≤》35%
】 ≤?2,.2
】
— 高《层,
《 ?。≤35%
—
≤5.】0
≤!30%
— ≤4—.5
《
?。
》
商业【
低层!
≤】45%
— 《≤1:.4
》 ? ≤40%
! ≤《1.3
】
?
《 多层
! ≤45%
!
≤2.】8
【 ≤40%
【
≤2.5!
》
?
》 , 高层
— ≤45%】 ,
? :。 ≤5.5 —
? , ≤40% 【
≤5.!0
—
》。
工业【建筑(一般通—用厂房)仓》储,。建筑:。
》 按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执行
!
! 公共绿【地
】执行国家级生—态园林城《市绿地指《标 :
,
【注在:城市重要的节点【和地:段处鼓励建设高层建!筑和:地标性?建筑:在,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条件下—进行城市《设计经?市政府?批准可适当超出上】述指标规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