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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建筑容《量控制 《 3.2.1 !总体要求 —     新】区建设?、,。旧城区改建》应统一规划》、成片开发》严格控制《零星建设 — 《 : 3.2.2成【片开发 》 , ,     建设(新!区)的居住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国?家,相关规范执行—建筑密度、容积率按!净,指标与用地》平衡指标换算 ! ?—3.:2.3 其它建筑容!量要求 》   》  :1、其它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执行 【     2】、表二?适用于类型单—一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体—基,地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3《、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 !3.2.4》 工业建筑控制 】 ?     在—各类工业项目—中工业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表二: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 》 ?  — ? ? 旧城区 】 新城区 【 【 ? 建 —筑 ! 密:。 度 ? 容积率! : , ? 建 筑 【 密【 ,度 容!积,率 ! 居】住建筑(含公寓【) 低!。层 ? 》- -! 【≤35%《 》 1.0》~,1.1 》 《 ? : ? 多层 《 ≤28!。。% 《。 , ≤1.6【。5 ≤!28% 《 》 ≤1.6 】 【 高—层, — ≤22《% — ≤3.5 ! ≤20【% ? ≤3.】5 【 : 办】公(含旅馆》) 【 多层 】 ≤40% 【 —。≤2.5《 《 ≤35—% ≤!。2.2 ! 《 高—层 【 ≤:35:% 》 ≤《5,.0 》 ≤30%】 ≤4!.5 ! 】。商业 【 低?层 》。 , ≤?45% 【 ≤1.—4 》 ≤《40% ! ≤1?.3 ? 《。 《。 —。多层 【。 ≤45% ! , ≤《2,.8 ? :。 : ≤40%— 【≤2.5 】 ! 高层 — ? , ≤45% 】 ≤》5.5 】 ≤40% 【 , ≤5【。.0 ? ? ! :。。。工业建筑(一般【通用厂?房)仓储建筑 】。 按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执【行 : , ! 公共绿【。地 【 执行?国家级生态园林城】市绿地指标 —。 《 注在城【市,重要的节点和地段处!鼓励建设高》层建筑和地》标性建筑在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条件—下进行?城市设计经市政府批!准可适当超出上【。述,指,标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