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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建筑容【量控:制 》3.2.1 —总体:要求   !  新区建设—、旧城区改》建应统一规划、【成片开?发严格控制零—星建设 】 《3.2.2成片【开发  】   建设(新【区):的居住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国家相关规范—执行建筑密》度、容积《。率按净指标与用【地平衡指标换算 ! 《 :?3.?2.3 其它建筑容!量要求  !   1、其它【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执行 —     —。。2、表二《适用于类型单—一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体基地—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3、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 !3.2.4 工【业建筑控制 —。   —  :在各类?工业:项目中?工业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表二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 》 》   】 :。旧城:区 ? , 新城区 ! —。 【建 筑 》 密 !度, , 》 容:积,率 ? 建 【。筑 ? ? 密》。。 ,度 【 容积率 】 【 居住建【筑(:含公寓) 【 低层 】 ? -? ? 《- ? ≤—35% 】 , 1.0~》1,.1 ? 《 【 ?多,层, : 《 ≤28% — ≤1】.65 《 , 《 ≤28% 【。 , , ≤《。1.6 ! : 《 高层 【 , ≤22%】 【≤,3.5 【 ≤20%【 — ≤3.5 ! 】 办公(含【旅馆:), — 多:层 【 ≤40%》 【≤2.5《 ? ≤》35% 】 ≤?2,.2 】 — 高《层, 《 ?。≤35% — ≤5.】0 ≤!30% — ≤4—.5 《 ?。 》 商业【 低层! ≤】45% — 《≤1:.4 》 ? ≤40% ! ≤《1.3 】 ? 《 多层 ! ≤45% ! ≤2.】8 【 ≤40% 【 ≤2.5! 》 ? 》 , 高层 — ≤45%】 , ? :。 ≤5.5 — ? , ≤40% 【 ≤5.!0 — 》。 工业【建筑(一般通—用厂房)仓》储,。建筑:。 》 按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执行 ! ! 公共绿【地 】执行国家级生—态园林城《市绿地指《标 : , 【注在:城市重要的节点【和地:段处鼓励建设高层建!筑和:地标性?建筑:在,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条件下—进行城市《设计经?市政府?批准可适当超出上】述指标规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