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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收支范—围
》第五条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以下内容—
: : :(一)?土地出让总价—款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
! (》二)补?缴土:地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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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划拨土地收入】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
(】四)其?他土:地出:让收入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等其:他土地?出让收?入
【(五)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中,。按3-5《%提:取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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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中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
!第,。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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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市财政局核定—的预算执行具—。体支出的《内容包括
! (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拆迁补偿方案—执行
《 :。。 (?二,)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
》。 , (三)城市建设】支,出包括用于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主要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 , (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包括:用于农村饮水、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五)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包括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及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支出《
(六)!土地出让业务—支出包括开展出【让土地?业务需要支付的【工作经费、》。图纸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可,行性研究《。费、评审费、评标】费和土地储备业务】等费用?业务费按照》土地净?。收益的1-3%提】取
! (七)《廉租住房支出包括从!。土地收入中》安排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和保—障方面的支》出
》 :(八)其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包括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支付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与土地?征购相关的其他费】。用支出
— (九)—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包括从缴》入市级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按一定比例安排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专项用于土地!收购储备支》出实行分账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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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字[》2004]》174号《)和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建字[2—004]61—3号)?的规定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农业开发—资金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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