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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一般规—定
第八【条 对拆迁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房屋?属共:同所有的共同所【有人选择《补偿安置方式的具】。体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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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用房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
— (一)由被拆【迁,人或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在—市区内自行选—购安置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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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由!拆迁人直接提供【安置用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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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直接提供【安置用房的对被拆迁!。人的安置地点应当】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的原《则确:定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规划—接受安置地》点市房产《管理局可以对安置用!房,的区:域范围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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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不小于—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的安【置用房安置用—房及被拆迁》房,。屋的价格《按照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评《估方式评估确—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与:安置用房《的差价 《
】第十条 可以用于】拆迁:安置的房屋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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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验收合格!并取得产权预登记备!案卡:销售:建筑面?积已:经房产登记发证【机关核?定的新建商品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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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产权预—登记备案卡的预售】商,品房;?
】
(三》)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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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被拆迁人、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在市区内自行选购!安置用房的》安置用房的价格【由被:拆迁人、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与房屋出售】方(含商品房预售方!下同)在商》品房销售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约定的价格超过】被拆迁房屋拆—迁补偿金额的超【过部分由被拆—迁人、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自行承担》。
》
《第十二条 对—被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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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虽有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但—未记:载建筑?面积:的房屋其建筑—面积确定《。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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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建、扩建、搭!。建的:房屋面积不得—作为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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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拆迁【补偿评估基准价为】基本依据结合该【房屋的具体》区位、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成新、!层次、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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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被—拆迁房屋的拆迁补】偿评估?基准价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房屋的【市场平均价格分【别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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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慈城镇、庄!桥,。镇、洪塘镇除外【)的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基准价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价格、土地】、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确定;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及江北区慈】城,镇、庄桥镇、洪【塘镇的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基准价由《各,区政府组织房—产,、价格、土地、【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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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基准价确定】后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每【年3月底《前公布 《
【 第十五条 对【。各拆迁项目市房产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推荐两家以上】房地产?评估机?构供被拆《迁人和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选择其中】一家作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被拆迁人和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应》当在市房产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区》房产管理部》门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后【10日内作出选【择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参—加选择的《被,拆迁人和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的多数意—见确定被拆迁人和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形成》多数意见的》由,市房产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区《房产管理部门确【定
【
第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直接《安置:用房评估费由—拆迁人?承担:
】 第十?七条 从事房屋拆迁!价格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遵循有关评估规】。范和办法进行公【正评估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评估【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十八条 拆迁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的房屋被拆【迁人或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自行选购安置用!。房的可?以,。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评估确定的评估【。金额再增《加,一定比例计算拆迁】补偿资金《具,体增加?比例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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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人民政】府可以规定》该区的?被拆:迁人或?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自行《选购安置用房时增】加拆迁补偿资金【的具体办法 —
第!十九条 被拆迁地段!已经确定用于同类】商品房建设的—被拆迁人、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自行选购安】置用房时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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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单位】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房产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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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产权纠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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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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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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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前】款所列房屋》实施拆迁前拆—迁单位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并将:有关补偿资金—交房产管理部—门专户存《储有:关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
第—二十一条 拆迁宗教!团体所?有的房屋对被拆【迁,人、承租人的—拆,迁补偿安《置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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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问题进行协商—并向拆迁人和拆迁】单位提交有关书【面协议向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后被拆迁人》方可取得补偿—款或安置用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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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款【。由拆迁单位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并】通,知抵押权人》有关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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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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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证未明确用】途,或,当事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该房!屋的用途《由产权登记》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调!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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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经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按照》改变后的《用,途认定由《产权登记部门予以】变更登记;其中改为!商业用房的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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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未经规《划,、,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同意改变房屋】用途的按照》原房:。屋用途?认定;但经规划【。。、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核认定并补》办,手续的可以按照【。改变后的用途—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规划:、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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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变房屋用【途按照规定》应当补缴土地收益】金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时补缴土地收—益金 ?
第!二十五条 》被拆迁人、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选购安置—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人、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所订立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将拆迁补偿—资金:支,付给房屋出》售方;选《购的安置《用房为?预售商品《房的拆迁《人在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搬,迁后:将全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给房屋出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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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并能自【行解决安置用—房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拆迁补偿资金的50!%支付给被拆—迁人或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其余!50:%在被拆迁人、承租!人搬迁并《经,拆迁单位《验收后10日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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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对【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由拆【迁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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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拆迁范围】内的违?法、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占用道路】作临时性《经营点及摊位的【。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对拆除—的建:筑、:经营点及《摊位不予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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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对【。被拆:除的建筑作》适当经济补偿—
【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购买:房屋用作拆迁安置】用房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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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按照本细则—规定选择货》币补偿或购》买安置用房的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2年内在—市区购房的房—屋价款中与》拆迁补偿金额(含】根据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增加的拆《迁补偿金额)—等,额部分免缴房屋【契税 ?
前款】规定的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将其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前1》年内在市区所—购房:屋作为拆《迁安置用房的—该房屋价款中—与拆迁补偿》金额(?含,根据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增加的拆迁补偿【金,额)等额部》分已缴?的房屋契《。税可以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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