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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一般—规定 》 第八条 对—拆迁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房?屋属共?同所有的共同所【有人选择补偿安置方!。式的具体《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另行规定 ! , 《第九条 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用房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   》 (一)由被拆迁】。人或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在市区—内自行选《购安置用房; 【  》。  (二【)由拆迁《人直接?提供:安置用房 】    拆迁!人直接提供》安置用房的对被拆迁!人的安置地点应当】。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的原则确定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规划【接受安置《地,点市:房产管?理局可以对安—置用房的区域—范围作?出具体规定 — 《 ,  : 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不小!于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的安置用房】安置用?。房及:。。被,拆迁房屋的价格按照!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评估方》式评估确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与安置用【房的差?价 ? 第】十条 可《以用于拆迁安置【的房屋包括 —    ! (:一)已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验—收合格并取得产权预!登,记备案卡销售建【筑面积已经房产登】记发证机《关核定的新建商品】房; 《    【。 (二)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产权预登—记备案?卡的预售商品房【; 》  :  《 (:三):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 》 , 第】十一条 被拆—迁人、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在市区内自】行选购安置用房的】安置用房的价格【由被拆迁人、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与,房屋出售《方(:含商品房预售—方下同)在商—品房销?售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约【定的价格超过被拆迁!房屋拆迁《补偿金额的》超过部分由被拆迁人!、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自行!承担 《 第十!二,条, 对被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   —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虽?有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但未:记载建筑面积的【房屋其建筑》面积确定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另行制定 !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建、扩建、搭】建的房屋面》积不得作为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认定《 ? 第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拆迁《补偿评?估,基准:价为基本依据结合】该房屋?的具体区位》、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成新、层次—、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 【 :第十:四条 被拆迁房屋】的拆:迁补偿评估》基,准价: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房屋的市—场平:均价格?分别确定 】    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慈【城镇、庄桥》镇、洪塘镇除外)的!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基准价《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价格、土地、【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确定;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及—江,北区慈城镇、庄【桥镇、洪塘》镇的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基:准价由各《区政府组织房产【。、价格、《。土地、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确定 【 :   市区】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基!准价确定后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每年3【月底前公《布 】 第十五条 【对各拆迁项目—。。市房产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推荐两家!以上房地产评—估机构供被拆迁【。人和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选择其中一家作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被?拆迁人和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应当在?市房产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区?房产:。管理部门《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后10日—内,作出:选择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参加选》择的被拆迁人和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的多数意见—确定被?拆,迁人和?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形成多数意见的】由市房产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区—房产管?理部门?确定 ? , 》 第?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直接安《置用房评估》费由拆迁《人承担 》 — 第十?七条 ?从事房屋拆迁—价格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遵循有关评】估,规,范和办法进行—公正评估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评估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第十八【条 拆迁《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的房屋被拆迁人或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自》行选购安置用—房,的,可以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评估》确定的评估金额再增!加一定比例计算【。拆迁:补偿资?。金具体增加》比例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   ?。 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人民:政府:。可以:规定该区的被拆迁人!或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自行选》购安置用房时增加拆!迁补:偿,资金的具体办—法 ! 第十九条》。 被拆迁《地段已经确定—用于:。同类商品房》建设的被拆迁人、】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自行选】购,安置用房时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权利 【 ? 第二十条 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单?位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房产【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    !(一)有产权纠【。。纷的; 《   —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  ?  (—三)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   》 对》前款所列房屋实施】拆迁前拆迁单位【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并将有关补!偿资金交房产管理】。部门:专户存储有关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 , 》 第二十一—条 拆迁《宗教:团体所有的房屋对被!拆迁:。人、承租人》的拆迁补偿安置【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 第二十二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问:题进行协商并向拆】迁人和拆迁单位提】交有关书面协—。议,向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后》被拆迁人方可—取得补偿款或安置】用房 《 :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款由拆迁】单位: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并通《知抵押权人有—关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 —    【 房屋所有权【证未:明确用途或当事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该房屋的用途!由产权登记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调查确定 ! 第二!。十四条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经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按照改变》后的用途认》定由产权登记—部门予以变》。更登记?;其:中改为?。商业用?房,的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未经规划!。、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同意】改变房屋用途的按照!原,。房屋用途认定—;但经规划、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核认定并补办手续的!可以按照改变后【的用途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规—划、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 :  : 改变房屋】。用途按照规》定应当补缴》土地:收益金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时补缴土地收益!金 【 第《二,十,五条 被拆迁—人,。、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选购:安置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人、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所订立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将拆】迁补偿?资金支付《给房屋出售方;选】购,的安置用房》为预售商品房的【拆迁人在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搬迁《后将全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给房屋出》售方 ?    ! 被拆迁人、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并能自行解》决安:置用房?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拆!迁,补,偿资金的50—%支付给被》拆迁人或《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其余50%在被!拆迁:人、承租人搬迁并经!。拆迁单位《验收后1《0日内支《付 ! 第二十六》条, 对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由拆》。。迁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 —。 第二十七条 】拆迁范围《。内的违法《、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占用?道路作临时性—。经营:点及摊位《的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对》拆除的建筑、经【。营点及摊位不予补】偿,安置  】  《。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对被拆除的!建筑作?适当经济补偿 】。 ?。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购买房屋用作拆迁】安,置用房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手续 】 第二—十九条 按》照,本细:则规定选择》货币补偿或购买安】置,用房的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2年内在市区购房的!房屋价款中与拆迁补!偿金:额,。(含根据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增加?的拆迁补偿金额)等!额部分免缴房屋【契税 《    》前款规定的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将其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前—1年内在市区所购】房屋作为拆迁安置用!房的该房《屋价款中与拆迁补偿!金额(?。含根据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增加的【拆迁补偿金额)等】额部分已缴的房屋契!税可以予以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