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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一般规定》
第》八条: 对拆迁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房屋属共同所有的】共同所有人选择【补偿安置方式的具体!。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另行:规定:
【 :第九条 《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用房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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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被拆迁人或—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在市!区内自行选购安置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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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拆迁人?直接提供安》置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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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人直接提供【安置用房的对被拆迁!人的安置地点应【当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的原【则确:定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规划接【受安:置地点市房产管理】局可:以对安置用房的区】域范围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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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不小于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的安置用房》安置用房《及被拆迁房屋—的价格按照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评估!。方式:评估:确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与安置用房的—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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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可以用于拆》迁安置的房屋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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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验》。。收合格并取得产【权预登记备案卡销】售建:筑面积已经房产登】记发证机关核—定的新建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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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产权预登记》备案卡的预》售商品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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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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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被?拆迁人、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在市区】内自行选购安—置,用房的安置用—房的价格由》。被拆迁人《、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与房屋出售方(!含商品房预售—方,。下同)在商品—房销售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约定的】价格超过被拆—迁房:。屋,拆迁补?偿金额的超过部分】由被拆迁人》、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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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对—被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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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虽:有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但未记载建】筑面积的房屋—其建筑面积确定【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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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建、?扩建、搭建的房【屋面积不得》作为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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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拆迁补》偿评估基《准价:为基本依据结合该】房屋的具体区位、】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成【新、层次、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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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被】拆迁房?屋的:拆迁补偿评估基准】价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房屋的市场】平均价格分别确定 !
! 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慈城镇、庄】桥镇:、洪塘镇除》外)的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基准》价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价格、土地、!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确定;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及】江北区?慈城:镇、庄?。桥镇、洪塘镇的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基准!价由各区政府组【织房产、价格、土】地、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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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基准价确定后】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每年3月底》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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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对【。各拆:迁项目市房产—。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推荐两家以—上房地产评估机构供!被拆迁人和》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选:择其:中一:家,作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被拆迁人和【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应?。当,在市房?产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区房《产管理?部门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后:。10日内《作出选择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参加选择的被【拆迁人和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的!多数意?见确定被拆迁人和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形?成多数?意见:的由市房产》。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区房产》管理部门确》定
【
第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直接安置用!房评估费由拆迁人】承担
! 第十七条—。 从事?房屋拆迁价》格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遵循:有关评估规范和办】法进行公《正评估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评估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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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拆迁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的房屋被拆迁人【或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自行选购安》置用房的可以—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评估确定的评估金】额再增加一定比例】。计算拆迁补偿资【金具体增加比例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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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人?民政:府可:以规定该区》的被拆迁《人或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自行选购【安置用房时增加【拆迁补偿资金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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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被:拆迁地段已经确定用!于同类商品房建设】的被拆迁人、—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自行!。选购安置《。用,。房时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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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单?位,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房产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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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产》权纠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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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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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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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前—款所列?房屋实?施拆迁前拆迁单位】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并—将有关补偿资金交房!产管理部门》专户存储有关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
》 第:二十一条 拆—迁宗:教团:。体所有的《房屋对被拆迁人、】承租人的拆迁补偿】安置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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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问题进行协商【并向拆迁人和—拆迁单位提交有关】书面协议向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后被拆》迁人方可取得补偿款!。或安置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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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款由拆》迁单位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并通知】。抵押:权人:有关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
】。
房】屋所有权证未明确】用途或当事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该房屋的用】途由产权登记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调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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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经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按:照改变后《的用:途认定由产权—登记部门予以变【更,登记;其中改—为商业用房的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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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未经规划《、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同意?改变房屋用途的按照!原房屋用途认定【;但经规划、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核》认定并补办手—续的可以《按照:改变后的用》途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规—划、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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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房:屋用途按照规—定,。。应,当补缴土地收益金】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时补缴土地收益金】
【 :第二十五条 —被拆迁?人、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选购安【置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人,、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所订立?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将!拆迁补偿资金支付】给房:屋出售方;选—购的安?置用房为《预售商品房的—拆迁人?在,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搬迁后将》全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给房屋出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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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并能自?行解决?安置用房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拆迁补偿资】金的50%》支付给被拆迁人【或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其余50%】在被拆迁《人、承租《人搬迁并经拆—迁单位?验收后10日内【支付
! 第二十六条【 对:。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由:拆迁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 第二十七条 拆迁!范围内的违法、【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占》用道路作临时性经营!。点及摊位的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对拆:除,的建筑、经营点及】摊,位不:予,。补,偿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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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对被拆除—的建筑?作适当?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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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购【买房屋用作拆迁【安置用房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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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按照本《细则规定选》择货币补偿或—购买安置用房的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2,。年内在市区购—房的房屋价》款,中与拆迁补偿—金额(含根据—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增加的拆迁】补,偿,金额)?等额:部分免缴房屋契【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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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的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将其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前1年内在市—区所购房屋作为拆】迁安置用《房的该房屋》价款中与拆迁—补偿金额(含—根据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增加的拆迁补偿金!额):等额部?分,已缴的房屋契—税可以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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