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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一般规定 【 第八条 》。对拆迁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房【屋属共同所有的共】同所有人选》择补:偿安置方式》的具体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另行规《定 — ? 第九条 》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用房?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    》 (一)由被【拆迁人或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在《市区:内自行选购安置用】房;: 《    (二!)由拆?迁人:。直接提供《。安置用房 【    【 拆:迁人直接提供—安置用?房的对被《拆迁人的安置地【点应:当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的原则确定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规划接受安置地点!市房产管理局可以对!安置用房的区域范】围作出具《体,。规定:。 ,    【 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不!小于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的安置—。用房:安,置用房及《被拆迁房《屋的价格按照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评估方式》评估确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与》安置用房的差价【 》 : 第十条 可【以用于拆迁安—置的房屋包括 】 ?   ? (一》),已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验收合格并!取得:产权预登记备案卡销!售建筑面积已—经房产登记发证机关!核定的新《建商品房; — 《   (二】)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产权!预登记?备案:卡的预?售商品房《;   】 ?。 (三)《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 】 第十一条 被拆迁!人、:。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在市区》内,自行:选购安置《用房的安《置用房的价格由【被拆迁人、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与房屋出售方(含商!。。品房预售方》下同)在商品房【。销售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约定的价格》超过被?拆迁房屋《拆迁补偿金》额的超过部分由被拆!迁人、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自行承担 】 《 第十二条【 对被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    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虽?有,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但未—记载建筑面积的【房屋其建筑面积【确定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另】行制定  !  《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建、—扩建、搭建的房屋面!积不得?。作为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认,定 ! 第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拆【迁补偿评估基准价】为基本依据结—合该房屋的》具体区位、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成新—、层次?、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 — : 第》十四条 被拆迁房】屋的拆迁《补偿评?估基准价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房屋的市场平均价格!分别:确定  】  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慈,城镇、庄桥》镇、:洪,塘镇除外)》的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基准价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价格、土地!、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确定—;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及江北?区慈城镇、庄桥【镇、洪塘镇的—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基准价《由各区政府》组织房产、》。价格、土地、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确定?   【 市区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基准价《确,定后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每年3!月,底前公布 — 《 第十五条 】对各拆迁项目—。市房产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推《荐,两家:以上房地产评估机】构供被拆《迁人和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选择其中一家】作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被拆迁【人和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应当在市房】产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区房《产管理部门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后:10日内《作出选择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参《加选:。择的:被拆迁人《和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的《多数意见确》定,被拆迁人和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形成:。多数:意见的由市》房产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区—房产管理《部门确?定 — 第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直接安置用房评估】费由:拆迁人承《。担 ? , 第十七!条 从事房屋—拆迁价格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遵循有关评!。估规范和《办法进行公正评估】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评估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十八?条 拆迁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的房】屋被拆迁人或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自行!。。选购安置用》房的:可以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评估确定的—。评估金额《再增加一定比例计】算拆迁补《偿资金?具体增加比例—。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    】 :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人民政府可》以规定该《区的被拆迁人或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自行选购安置用【房时增加拆迁—补偿资金的》具体办法 【 : 第》十九条 被拆迁【地段已经确》定用于?同类:商品房建设的被【拆迁:人、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自行选购—安置用房时》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权利【 , —。 ,。 第:。二十条? 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单位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房产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   ? (《一)有产《权纠纷的《; 《   《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    【 (三)—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 对前款—所列房屋实施拆【迁前拆迁单位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并将有关补!偿资金交房》产管理?部门:专户存储《有关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 第二十一条】 拆迁宗教团体【。所有的?房屋对被拆迁人、承!租人:的拆迁补偿安置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 》第二十二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问:题进行协商并向拆】迁人:和拆迁单位提—交有关书《面协议向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后被!拆迁人方可取得【补偿款或《安置用房 !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款—由拆迁单《位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并》通知抵押权人有关】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 《 , :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 !    】 房屋所有》权证未明确用途【或当事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该房屋的用》途,。由产权登记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调查确》定 【 : 第二十四》条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经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按照改变后】的用途认定由产权登!记部门?予以变更登记;【其中改为商业—用,房的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 ? ,。   ?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未【经规划、《。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同意改变】房屋用途《的按照原房屋用途认!定;:但经规划、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核认定并补—办手续的可以—按照改变《后的:用途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规划、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 ?    》 改变房屋用途按!照规定应当补缴土地!收益金?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时!补缴土?地收益?金 — 第二十【五条 ?被,。拆迁人?。、,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选购?安,置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人、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所订立】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将拆迁补偿资金支】付给房屋《出,售方;选购的安【置用房?为预:售商品房的拆迁人】在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搬迁后将!全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给:房屋出售方 !    《 ?被拆:。迁人:、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并能》自,行解决安置》用房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拆迁补!偿资金的50%【支付给被拆迁人或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其余5》0%在被拆迁人、承!。租人搬迁《并经拆迁单位—验收后10日内支】付 》 《 第二十六条 对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由拆迁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 第:二十:七条: 拆迁范围》。内的违?法、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占用【道路作临时性经营点!及摊位的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对拆【除的建筑、经营点】及摊:位不予补偿安—置, , : ,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对被拆除的—建筑:作适当经济补偿 !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购买房屋用》。作拆迁安置用房【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手续 《 》 第二十》九条: 按照本细则规【定选择货币补偿或购!买安置用房的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2》年内在市区购房【的,。房屋价款《中与拆?。迁补偿金额(含根据!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增《加的拆迁补偿金【额)等额部》分,免缴:。房屋契?税    】。前款规定的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将其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前—1年内在市区所购】。房屋作为拆》迁安置用房的该房】屋价款中《与拆:迁补偿金额(含根据!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增:加的:拆迁补偿金》额,)等额部《分已缴的房》屋契税可以予以【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