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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一般规定 》 , 第八《条 对拆迁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房屋属共同所有的】。。共同所有《人选择?。补,偿安置方式的具【。体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另行规定 】 , 第九条【 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用:房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    (】一)由被拆迁人【或,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在市区内自》行选:购安置?用房;  ! , (二)由拆!迁人直接提供—安置用房 【 : ,  : 拆迁人直接提!供安置用房的对【被拆:迁人的?安置地?点应:当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的原则确—定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规划接受安》置地点市《房产管理局可以对安!置用房?的区域范围作出具体!规定  】。  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不小于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的:安置用房安》。置用房及被拆迁房】屋的价格按》照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评:估方式评估确—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与安置用房的差!价 【 : 第十条 可以用于!拆迁安置《的房屋?包括:    】 (一)已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验收合格】并取得产权预登记备!案卡销售建》筑面积已经房产登】记发证机关核—定的新建商品房【;    ! (二)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产权预登记备案【卡的预售商品房; ! 《   (【三)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 】。 : 第十一条! 被:拆迁人、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在市区内《自行选购安》置用房的安置用【房的价格由被拆迁】人、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与房!屋出:售方:(含商品房》预售:方下同)在商品【房销售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约定的价格—超过被拆迁房屋拆迁!补偿金额的超过部】分由被拆迁人—、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自行承担【 】 第:十二条 对被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  》  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虽,有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但未记载—建,筑,面积的?房屋其?建筑面积确》定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另—行制定?   【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建、扩建、搭建的】房屋面积不得作为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认定》 】 第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拆迁《补偿:评估基准《。价为基本依》。据结合该房屋的【具体区位、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成【新、层次、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 【 》 , 第十?。四条 被拆迁—房屋的拆迁补偿评估!基准价?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房屋的市—场平:均价格分别》确定 —    — 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慈?城镇、?庄桥镇、洪塘镇除】外):的,。。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基准价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价格、土《地、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确定!;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及江北【区慈:城镇、庄桥》镇、洪塘镇的—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基准价》由,各区政府组织房产、!价格、土地、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确定【 ?    — 市区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基准》价确定后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每年3月底前—公布 — 第十【五条 对各拆迁项目!市房产?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推荐—两家以上房地—产评估机构供被【拆迁人和《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选择—其中一家作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被拆!迁,人和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应当在市房产】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区房》产管理?部门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后10】日内作出选择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参—加选择的被拆—迁人和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的多数?意,见确定被拆迁人和】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形成多数意见】的由市房产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区【。房,产管理部门确定【 ? 第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直接安《。置用房评估费由拆迁!人承担? — 第十》七,条 从事房屋拆迁】价格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遵循:有关评估规范—和办法?。进行公正评估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评估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第《十八条 拆迁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的房屋?被拆迁人或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自行选购》安置用房的》可以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评估确?定的评估金额再增加!一定:比例计?算,。拆迁补偿资金具体】增加比例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 ?  :  : 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人民政府【可以规定《该区的被拆迁—人或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自行》选购安?置用房?时增:。加,拆,迁补:偿资金的具体办法 ! : —第十九条 被拆【迁地段已经确—定用于同类商品【房建:设的被拆《。迁人、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自行!选购安置用房时【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权利! !第二十条 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单位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房产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 , ?   —。(,一,)有产权《纠纷的; !   《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  (三【)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 ? 对前款所列房【屋,实施:拆迁前拆迁单—位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并?将,有关补偿《资金交房产管理部】。门专户存储》有关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 第二十】一条 拆迁宗教团体!所有:的房屋对被拆迁【人、承租人》的拆迁补偿安置【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 , 《 第二?十,二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问题《进行协商并向拆【迁人和拆迁单位提交!有关书面协议向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后被拆迁人方可】取得:补偿款或安置用【房   】。 ?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款,。由拆迁单位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并通知抵押【权人:有关: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 ?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 !    【房屋所有《。。权证未明确用途【或当:事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该房屋的用途由【产权登记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调查确定 ! , 第二十四】条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经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按照改变后—的用途认定由产权】登记部?门予以变更登记【;其中改为商—业用房的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未经规划、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同?意改变房屋用途的】按,照原房屋用》途认定;但经规划】、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核!认定并补办手续的】可以按照改变后【的用途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规划、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    【 改变房屋用途!按照规定应当补缴土!地收益金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时补缴土【地收益?金 】 :第二十五条 被拆】迁人、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选—购安置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人《、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所订立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将拆迁补偿【资金支付给房屋【出售方;选购的安】。置用房为《。。预售商?品房的拆迁人在【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搬迁后将》全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给:。房屋:出售方 》 :   ? 被》拆,迁人、?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并能自行解【决安:置用:房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拆迁【补偿:资金的50%—。支付给被《拆迁人或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其,余5:0%:在被拆迁人、承租】人,搬迁并经拆迁单位】。。验收后1《0日内支付 】 —第二十六条》 对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由拆迁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 第二十七】条 拆迁范围内【的违法、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占用道路作临时【。性经营点及摊位的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对拆除的【建筑、经营点及摊位!不予补偿安置 !   《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对被拆】除的建?筑作适当经济—补,偿 】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购买《房屋用作拆》迁,安置用房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手续 》 第二十!九条 按照》本细则规定选—择货币?补偿或购买安置【用,房,。的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2《。年内在市区购房的房!屋价款中与》拆迁补偿金额(含根!据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增加《。的拆迁补偿》。金额)等额》部分免缴房屋契税 ! :   《前款规定的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将《其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前1年《内在市?区,所,购房屋作为拆迁安置!用房:的该房屋价款中【与拆迁补《偿金额(含根据【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增加的拆迁补偿金】额,)等额部分已缴的】房屋契税可》以予以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