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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一》般规定 》 第八《条 对拆迁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房屋属共】同所有的《共同所有人选—择补偿安置》方式的?具体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另行规定 【 《 , : ,。第九条 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用《。房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   《 :(一)由被拆迁【人,或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在》市,区内自行《选购安置用房—; 》    — (二)《由拆迁?人,直接提供安置用房 !    ! 拆:。迁人直接提供安置用!房的对被《拆迁人的《。安置地点应当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的原则确定】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规划接】受,安置地?点市房产管理局可以!对安置用房的区【。域范:。围作出具体》规定 【   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不小于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的:安置用房安置用房】及被拆迁房屋—的价格按照》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评估方—式评估确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与安】。置用房的差价 【 — 第?十条 可以用于【拆迁:安置的房屋包括【  —。。  (一【)已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验—收合:格并:取得产权预登—记备:案卡销售建筑面积已!经房产登记发证【机关核定的新建【。商品房; — :  : , , , (二)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产权预登记备案卡】的,预售商品房; ! : ,  ? (三)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 【 ,。 第】十一条 被拆迁人】、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在市区内】自,行选购安置用—。房的安置用房的价格!由被拆迁人、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与房屋?出,售方(含商》品,房预售方下同)在商!品房销?售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约定的】价格超过《。被拆迁房屋拆迁补偿!金额的超过部—分由被拆迁人、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对被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 ,    —。 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虽有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但未!记载建筑面》。积的房屋《其建筑?面积确定《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另行制定! 》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建、》扩建、搭《建的:房屋面积不得作为】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认《定 ! 第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拆迁补偿评—估基准价为基本依据!结合该?房屋的具体区位【、,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成新、?层次、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 ? : 《 第十?四条 被拆》迁,房屋的?拆迁补?偿评估?基准价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房屋的】市场平均价格分别】。确定: 《    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慈城镇、庄桥镇、!洪塘:镇除外)的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基准—价,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价格、》土地、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确定;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及江!北区慈城《镇、庄桥《镇、:洪塘镇的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基准价【由各区?政府组织房》产、价格、土地【、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确?定 — ,  ? 市?区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基准价确定【后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每年3月】底前公布 !。 第十五条】 对各拆迁项目市】房产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推荐两家以》。。上房地产评估机【。构供被拆迁人和【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选择?其中一家《作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被—拆迁人和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应当在市!房产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区房产】管理部门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后1》0日内作《出选择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参》加选:择的被拆迁人和【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的多数意》见确定被拆迁—人和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形成多数意!见的:由市房产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区房产管—理部门?确定 — 《 第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直接安置用】房,评估费由拆》迁人承?担, !第十七?条 从事房屋拆迁】价格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遵循?有关评估规范—和办法进行》公正评估《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评估【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十八条 拆【迁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的房屋被拆】迁人:或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自行选购安置!用房的可以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评估确定!的评估金额再—。增,加一定比例计算【拆迁补偿资金具体增!加比例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  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人民政府可以规【定该:区的被拆迁人或【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自—行选购安《置用房时增》加拆迁?补偿资金的具体办法! , 】第十:。九,条 被拆《迁地段已经确定【用于同类商》品房建设《。的被拆迁《人、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自行—选购安置用房时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权利 — 第】二十条? 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单位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房产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    (】一)有产权纠纷的】; 》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  》(三)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    — 对前款所列【房屋实?施拆迁前《。拆迁单位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并将:有关补偿《资,。金交房产管理部门】。专户存储有关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 第》二十:一条 ?。拆迁宗教《团,。体,。所有的房《屋对:被拆迁人、承租【人的拆迁补偿—安置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第二十【。二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问题进行协!商并向拆迁人—和拆迁单位提交【有关书面协议向【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后被拆迁人方【可取得补偿款或安】置用:房  【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款由拆迁《单位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并通知—抵,押权人有关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 :    !房屋所有权证未明】确,用途或当事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该房屋】。的用途由产权登【记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调查:。确定 》 , 》第二十四条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经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按照改变后的用!途认定由《产权登记部门予以变!更登记;其中—改为商业用房的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   — :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未经规划、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同意改》变房屋?用,。途的按照原》房屋用途认定—;但经规划》、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核【认定并补办手续【的可以按《照改变后的用途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规划、—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    改!变房:屋用途按照规—定应当补缴土地【收益金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时《补缴土?地收益金《 】 第二十《五条 ?被拆迁人、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选】购安:置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人!、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所订!。立,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将拆《迁补偿?资金支?付给房屋出售方;选!购的安置用房—为预售商《品房的拆迁人在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搬迁后!将,全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给》房屋出售《方 ?    !被拆迁人、》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并【能自行解决安—置用房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拆迁补偿资金的】50%支付》给被拆?迁,人或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其余50%在被拆】迁,人、承租人》搬迁并经拆迁单【位验收后10日内】支,付 《 《 第二十六条【 对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由?拆迁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 第二十七条! 拆迁范围内的违】法、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占用道路【。作临时性经营点及摊!位,的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对拆除的【。建筑、?经营点及摊位不予补!偿安置 —。   《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对被!拆,除的建筑《作适当经济补—偿, :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购买:房,屋用:作拆迁?安置用房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手续 — 第二十!九条 按照本细则规!定选择货币补—偿或购?买安置用房的—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2年内在!市区购?房的房屋价款中与】拆迁补?偿金额(含根据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增加的拆迁】补偿金额)等额【部分免缴《房屋契?税 ?   ? 前款规定的【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将!其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前1年内在市区【所购房屋《作为拆迁安置用房的!该房屋价《款中与拆迁补—偿金额(含根据【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增!。加的拆迁《补偿:。金额:)等额部分》已缴的房屋契税【可以予以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