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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 建设基地的绿【地
》第四十一条 各】类建设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必须符?合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规定的指!标
《
第四十二!。条 : 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设!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绿:地率规划控》制指标如下
! (?一)居住区》旧城区?不得低于30%规划!新区不得低于3【5%;
!。(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得低于3【0%;
!(,三)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得低于40%!;
《 (四)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得低?。于45%并按国家】标准营造防护林;
!。
,
—第四十三条》 :。公共绿地指标按居】住人口规模》。分别为组团不—少于0.5M2/人!。小区不?。少于1.0》M2/人居住区不】少于1.5》M2:/人旧城区不低于相!应指标的70%
】
第】四十:四条 《公共绿地的》设置应满足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沿《城市道路两侧小于8!米,的绿化隔离带及面积!小于400》平方:米,的绿地?不得作为公共绿地】计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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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一个街—区内的集中绿地【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在符合整!个街区公共》绿,。地指标的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筑基地内【平均分布
【。
第四十六!条 位于旧城【区的建筑基地—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化指标的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园林:管理部门同意可【将屋:面地栽?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其折算公式如下】F=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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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中F地面绿地面积
!
》 , ? M屋面地】栽绿:化面积
【 【 N有效《。系数(?见,表八1)
】 表八~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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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单位米)
【
》 有?效系数(《N) ?
! , :
《。 《小于、等于》。1.5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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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于1【.5小于、等—于5.0
】 : 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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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于】5.0小《于,、等于12》.0
— : 0.50—
?
】
》 : 大于12.0】小于:、等于1《8.0
》 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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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于18.》0
?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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