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七—章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三十六条 —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
第三—十七: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
《
第三十八【条 被列入文【。物保护?范围的单位和建筑其!周围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
第三!十九:。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附图》四)
》。 : (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
? (》二)沿路高层组【合的控制高度按H≤!。1.5 控制—
】其,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
!。 》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
, : 】 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
《
: :第四十条 —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 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前道】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