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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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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 第三十七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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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被列!入文物保护》范围的单《位和建筑其周—围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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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九条 【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附图四)
】 (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
【 ?(二)?沿路高层《组合的控制高度【按H≤1.》5 控制《
其!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
: — 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 》 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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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
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前道《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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