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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三:十六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 第三十七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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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被列入文物保!护范围的单位和建筑!其周围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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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附图—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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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
— , (二)沿路高层组!合的控制高度—按H≤1《.5 控制》。
其!。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
! , 】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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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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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前《道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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