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 第六条 —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指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七条 建【设项目?所在地段进行开发建!设时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附表三】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附表三】)的:规定适当调整 【 【第八条 附表三】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第九条【 对未列入附表!三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技术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附》表三中相应住宅建筑!的控制指标》 : 》 第十?条 :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   (《一) 低层》住宅建筑为500】平方米(不含村民】宅基:地):;  —  (二) 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00》0,平方米?; 》   (《三): 高层住宅建—筑为2000—平,方米; —。   ? (四) 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二)因城市规划!道路、广场、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三)位于城》乡结合部情况—较特殊确《实难以达到前—款,面积的 《 第】十一条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 , 第十二—条 建筑—物之间因城市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廊道》的净宽度不大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5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二)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