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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 !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指!。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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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建设项目—所在地段《进行开发建设时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 ,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附表三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附!表三)?的,规定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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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附表三【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第九《条 对未列入】附表三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技术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附表:三中相应住宅—建筑的控制指标【
【 ,第十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
: (一) 低!层,住宅建筑为50【0平方米(不含村民!宅基地);》
?。 (二)【 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000平!方米;
! (三) 高层【住宅建筑为》2000《平方米;
》
—(四) 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一)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道?路、:广场、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三)】位于城乡结合—部情况?较特:殊确实难以》达到前?款面积的
】
第十—一条: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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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筑物之【间因城市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廊!。道的净宽度不大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5】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
(二】)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 : 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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