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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第六条 】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指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七条 建—。设项目所在地段【进,行开发?建设时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    《。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附表三》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附表三)的规—定适当调整》 ? 》第八条? 附表三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第九—条 《对未列?入附表三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技术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附】表三中相应住—宅,。建筑的控制指标 ! ? 第十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  :。  :(一) 《低层住宅建筑—为500平方—米(不含村》民宅基地); !    (》二) 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000平方米;】 ,   》 (三)《 高层住宅建筑为2!000平方米; 】    —(四) 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 :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一)【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二)因城市规划道!路,、,广场、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三)位】于城乡结合》部情况较特殊确实难!以达到前款》面积的? 】第十一条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 :。 第十二—条 建筑物之间!因城市?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廊道!的净宽度不》大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5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 (二)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  : ,  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