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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指,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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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建设项—目所在地段进行【开发建设《。时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附表三》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附表!三)的规定适当【调,整,
— 第八条 附表!三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第九条》 , 对?未列入附表三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技术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附—表,三中相应住宅建【。筑的:控,。制指标
【
《第十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 (一?), ,低层:住宅建筑为50【0平方米(》不含村民宅基—地);
【。 (二) 【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000平方—米;:
》 , (三) 高—层住宅?建筑为?2000平方米;
!。
: (四) 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 (一)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道路、?广场、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三)位《于城乡结《合部:情况较特殊》确实难以达到前款面!积的
》
》第十一条 —。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
《
: ,第十二条《 建筑》物之间因城市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廊道的净宽度】不大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5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
: ?。 (二)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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