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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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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指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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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建设》。项,目,所在地段《进,行开发建设时—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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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附表三》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附表三)】的规定适当调—整
】 第八条 》 附表?。三,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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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对未列》入附表三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技术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附表三中相应】住宅建筑的》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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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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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低层住宅【建筑为5《。00平方米(不含】村民:宅基地);
!。 : (:。二) 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00》0平方米《;
》。 , (三《) 高层住宅建【筑为2000平【方米;
】 (四《) 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 ,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 (一)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二)因》城市:规划道路、广—场、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位于城乡结合!部情况较特》殊确实难《。以达到前款面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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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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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筑物之间因城—市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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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廊—道,的净:宽度不大《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5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 (二)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 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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