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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第六条 【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指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七条 建设【项目所在《地段进行开发建设时!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附表三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附表!三)的规定适—当调整 — , :。 第八条 附】表三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 第九条》。 对未》列入:附表:三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技术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附表三!中相应住宅建筑的控!制指标 【 : 第十条 【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    (一)【 低层住宅建—筑为:500平《方米(不含村民【宅基地); 】    (二—) 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00》0平方?米; 《   《 (三) 高层住】宅建:筑为200》0平方米; 】 , , , (四) 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 ,  :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 (一)《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道路、!广场、?。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三,)位:于城乡结合部—情况较特《殊确实难以》达到:前,款面积的 — 第十】一条 ?。。 ,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 : 第十》二条 《 建筑物之间因城市!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廊?。道的净?宽度不大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5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   ?。(二)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