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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 第四条 【 本市主城区内的】用地(附表一)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 ,   (一》)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  (二)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与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 (三)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四)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五)对外交通!用地(T)指—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    (六)】道路广场用地(S】),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  (八)绿地(G!),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   (九》)特殊用地(D)】指特殊?性质的用《地    】(,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执》行和:本规定附表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   》  凡附《表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二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特殊?情况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