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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 第四条 本市!主城区内的》用地:(附表一)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    》(一)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 ,   (二)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与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  (三)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四)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五》)对外交通用地【(,T,)指: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   (六)道路】广场用地《(S:)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   (八》)绿地(G》)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    (九)【特殊用地《。(D)指特殊性质】的,。用地 《   《 (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 第五条 !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执行—和本:规定附表《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   ?  凡附《表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二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特殊情况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