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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 ! 本市主城—区内的用地(附【表一:)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 (一?)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 (二)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与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三【),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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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五)对外交【通用地?(T)指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 (?六,)道路广《场用地(S)—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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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 (八)—绿地(G)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 (九)特殊用地】。(D:)指特殊性质—。的,用,地,
《 ?(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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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执行和本规》定附表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 《 凡附表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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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二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特殊情况】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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