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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依》照规定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除外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以及符合国家和!省等有关《。设计标准、》规划条件、规划管理!有关规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涉及—城乡规划的内容依】据规划?条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审查; !    — (:三)经审查》同意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实?地放线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验合格; —    —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初验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零星、小型【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程序可—以适当简《。化    ! 属应急抢险【工程:的建设单位可—以,先行施工同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在其确定【的期限内补办各【项手续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包括下列内】容  —  《 (一)建设位置】建设规模;》 :    》 , (二)建筑使】用性质?建筑布局的总平面】图建:筑单体的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建】筑面积;《    ! :(三)建《设,用地出入《。口、绿地、停—。车场(库)的布【局,及规模用地内主要】道路及管《线布局场地》竖向标高; —    — (四)—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总体布局、规模】及道路、管线—控,制标高?等; 《    — , (五)规划—条件确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 :    零星!。、小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 ? —第三:十四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厂—房、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以,及村民住宅建—设的按?照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应当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许可内容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 , (一)【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规划条件【对变更的内容进行】审查;  】。  : (《三)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公示!并可:以通过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允许变更—许可内容的出具同】意的书面意》见 》   变更许!可内容?违反:规划条件的不—得批准 《 : ,   已【领取: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建【设项目不得申请【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    】。 建设单位和个!人申请建设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有:关,合同和发改、土地、!工商行政管理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的尺寸、规格等涉!及,。城乡规划的》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确需变更—许可内容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进行的临时建设和已!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临】时,建设:除外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 , 临时—建筑不得超过两层高!度不得超过》八米确因公共利益需!要,的除外 》  ?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有:效期届满确需延【期且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筑应当在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前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 【   临时建!筑不得改变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不,得转让 《 — ,第三十八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城镇居民住宅—所有权?人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在原?址上重建、改建【但不得改变原建筑使!用性:质、突破《原建筑基底、扩大原!建筑面积、》增加:原建:。筑高度并《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三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定以及?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  《  建设项目!可能对?相邻居?民生产、《生活产生噪音、粉尘!、光污?染,等不利影响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公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考虑】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及:时反馈公示和意【见反馈?时间:不计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时—限  —  ? ,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对住宅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影响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日照—要求综合《确定建筑间》距 《    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的建筑间距达不【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日,照标准?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受影—响,建筑所有权人—的同意达成日照补偿!协议并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  【交经公证的》建筑所?有权人放弃权利主】张的有效证》明 》 , 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验线管理 【  :  建设工程!验线:包括建筑工程验【线和市政《。工程验线《。建筑:工程验线实行初验】和复验;市》政工:程项目和零星、【小型的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初验不需要复】验  —  ? 需要实行复验的!建,。筑,工程在完成基础【施工、开始地面建】筑施工之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通知原放线单位进】。行平面和高程坐【标复测?在取得复测资料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 ?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   》 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 第四十】二条 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后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确需!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执行 【    —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房屋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使用】性质一?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与房屋用途!相关的行政许可【证件时应当与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房屋用途《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