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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各类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 】。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 :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并组成规划—督察组对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各类城乡规划、实】施城乡规划》许,可和违法建设查【处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违法【建设的查处提高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效能 【 ,  :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相关部门在】城乡规划监》督检查中的具体任务!和目标加强对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工作的统!筹协调 【。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协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建设—。项目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对】未取得合法房—屋使用证明的—建筑物申请作为企】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登】。记, :。 :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及时《制止、查处 】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接受公众—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及时处!理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城乡规划违》法行为?举报:或者:控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三十日内无法作【出处理决定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查处的收到举报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交—并告知举报人、【控告人 【。   》 接受举报、—控告:或者受理移交—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控告人保密 ! :   《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 第四!十八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拆【除违法建筑》工作完?善,、落实拆《除违法建《筑责任制监督—、检查、考核—并,协调拆除《违法建筑工作—    【 : 相:关部门以《及,违法建设《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相互配!合,。和支持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拆除违法建筑工】作 《 第四十九条】 司法?机关在依法处置规划!区内:无,合,法权益来《源证明?的房屋、《。土地权益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了解有关规》划情况?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