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
第十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按?照计划进行城乡【规划编制《计划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使用坐标系【、,高程系统一》的地形图
!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
?
, 《
《(一)本市行—政区域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县(市)行政—区,域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跨县(市)区或者跨!镇(乡)行政区【域的特定区域编制】次区域规划;
!
(】。二)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编】制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心城以!外区:域编制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以!及村庄规划》;,
,
》
(三)【市、县(市)行【政区:域根据需要编—制各类专项规划【;
》
《 (四)》城市、镇重要地段可!以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
【
:
县(》市)域总体规—划编:制后可以《不单独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或者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
】 第十二条 城市!(镇)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与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执行?
— 第十《三条 本《市各类开发》区(园区)的—规划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组织编制并按!有关规定程序审批各!类开发区(园—。区)的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县(市—。)域总体规划
【
:
第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的次区域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 ,区和:县,(市)行政》区域:内跨镇(乡)—。的次:区域规?划分别?由市或者《。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
跨县(!市)区的次》区域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并符合县(】市)域?总体规划跨镇(【乡)的次区域规划应!当在县?(市)?域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经批准—后作:为,该区:域其他相关城乡规划!编制的依据
—。
— 第十?五条: 市:。、县(市)和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经市、【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
与】总体规?划同时编制》的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与【总体规划一并依【法报批?
?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在?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用以指】导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分区规划》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 :
第》。十七条 《市、县(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的要求》对涉及城乡空间安】排的基础设施、公益!性的公?共服:。务设施、商》业网点?、水系、绿化、防】灾减灾、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旧城改《造与更新、村庄【布局:、户外广《告设置?等组织?编制专项《规划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衔接】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各—类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
! 各区可以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各【类专项规划的实【施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和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
?
法【律、行政法规对【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八—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应当对城》市建筑、公共—空间的形态、布局和!景观:各要素进行规定
】
?
《。第十九条 —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结合当地资】源,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体现乡、村特色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对一:定时期内《乡、村社会和—经济:。发展、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人【居环境治理等各项建!设进行?全面部署实》现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定期】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依法修改、!。。补充和完善》城乡规划的》相关内容
》
第二!十一条 总体规【划的具体内容应【当,通,过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划进行深】化和完善《在深化和完善—中,需要对强制性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修改、?报批
】 第二十二—条 因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的修改?或者经评估确定【需要对专项规—划总体布局、层级】体系、建设标准【等系统性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由组织【编,制机关?。报,原审批机关》同意后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专,项规划?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
前款【规,定之外的《专项规?划的局部调》整由组织编制—机关采取论证会、】座谈会、公示等形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局部】调整方案报》原审批?机关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