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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 第十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按照计划进行】城乡规划编制计【划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    —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使用坐标】系、:高程系统《一的地?形图 《 ? :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 《    《 ?(一)本市行政区】。域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县《(市)行政》区域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跨县(】。市):区或者?跨镇(?乡)行政区域的特定!区域编?制次:。区域规划; ! ,  (二)】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编—制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心城以外区域编!制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以及村庄规划!;    ! (三)市、县】(市)行《政区域?根据需要编制各类专!项规划;  !  (—四):城,市、镇重要地段【可以: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 —    】 ,县(市)《域,总,体,规划编制《后可以不单独—。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或者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 】 第十二条 !城市(镇)》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与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执行 【。 第十】三条 本市各类【开发区(园区—)的规划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组】织编制并按有关【。规定:程序审批《各类:开,发区(园《区)的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县(市)域总】体规划 【 第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的【次区域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区—和县(市)行政【区域内跨镇(—。乡)的次区域规划分!别由市或者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   —跨,。县(:市)区的次区域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并符合【县(市)《域总体规划跨—镇,(,乡)的次区域规划】应当在县(市)域】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经批准—后作为该区域其他相!。关城乡规划编制的】。依据 ? — 第十五《条 :市、县(《市)和?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经《市、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 与《总体规划同时编制的!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与总体规】划一并依法报—批, —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在【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用以指】导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分区规划》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 《 第?十七条 市、县【(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的要】求对涉及《。城乡空间安排—的基础?设施、公益》。性的公?共服务设施、商【业,网,点、水系、绿化、防!。灾减灾、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旧城改造《与更新、村庄布局】、户:外广告设置等—组织:编制专项规划—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衔接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各!类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 !   》 各区可《以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各】类专项规划的实【施,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和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    — 法律?、行政法规对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八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应当对城市建筑、】公共空间的形—态、布局和景—观各要?素进行规定》 ? ? 第十九条 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结合当地—资源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体现乡、村特色【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对—一定时期《内乡、村社会和经】济发展、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人】。居环:。境治理等《各项建设进行全面部!署实现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定:期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依法修改、补充!。和完善城乡规划的相!关内容 — 第二【十一:条 总?体规划的具》体内:容,应当通过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划进行深—化和完善在》深,化和完善中需要对】强制性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修改、报批 — 》 :。第二十二《条, ,因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的修改或者经评估确!定需要?对专项?规划总体布局—、层级体系、—。建设标准等》系统性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由组:织编制机关报原审批!机关同意后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专项规划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 前款规定之外】的专项规划的局部】调整由组织编制机关!采取论证会、座【谈会、?公示等?形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局部】调整方?案,报原审批机关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