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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 第十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按照《。计划:进行城乡规划编【制计划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使用《坐标系、《。。高程:系统一的地形图【 —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 》   》 ,(一)本市行—政区域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县(》市)行政区域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跨县(市)区】。或者:跨镇(乡《)行政区域的特定】。区域编?制次:区域规划;》。    ! (二)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编制—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心城以》外区域编制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以及村庄规划; ! ? ,  (三)市!。、县(市)行政区域!根据需要《编制各类专项—规划; 》  ?  ? , (:。四,)城市、镇重要地段!可以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 》    — 县(市)域总体】规划编?制后可以不单独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或者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 ! 第十?二条 城《市(镇)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与,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市—各类开发《区(园区)的—规划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组织编制并【按有:。关规定程序审批【各类开发区》(园区)的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县(》市)域总体规划 ! ? 第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的次区域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区《和县(?市)行政《区域内跨镇》(乡)?。的次区?域,规划分别由市或者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 ,   《 跨县(【市)区的《次区:域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并符合—县(:市,)域总?体规划跨《镇(乡)的次区【域规划应当》在县:(,市,)域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经批准后作为【该区域?其他相关城》乡规划编制的依据 ! :。 第十【五条: 市、县(市)和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经市、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 与总体规【划同时编制的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与《总体规划一并依法报!批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在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用以】指导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分区规《划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 《 第《十七条 市》、,县(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的要求对】涉及城乡空间—安排的基础设施、】公益性的《公共服务设施、商】业,网点、水系、绿【化、防灾减灾、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旧城!改造与更新》、村庄布局、—户外广告设置等【组织编?制专项?规划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衔《接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各类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 《  《。。  》各区可以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各类专】项规划的实施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和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 ,  : : 法律、行政法规!对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十八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应当对城市建筑【、公:。。共空间的形态、布】局和景观各要素进行!规定 《 ?。 第十九条 !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结—合当地资源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体现乡、《村特色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对一定》时,期内乡、村社—。会和经济《发展、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人居环境!治理等各项建—设进行全《面部署实《现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定期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依法修改、补—。充和完善城乡规划】的相关内容 】 第二十一!条 总体规划的具体!内容应当通过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划进行深化和完善在!深化:和完善中需要对强制!。性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修改—、报批 】 第二十—二条 ?因,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的修改或者【经评估确定》需要对专项规划总】体,布局、层级体系【、建:设标准等系》统性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由组织编制!机关报原审批机【。关,同意:后,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专项规划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 前款规定之外】的专:。项规划的局部调【整由组织《。编制:。机,关采取论证会、座】谈会、公示等形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局部调整】方案报原《审批机关同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