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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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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按照计划进行【城,。乡规划编制计划【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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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使用坐标系、】高程系统一的地形】图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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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市行政区域》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县(市)》行政区域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跨县(市)区或者!跨镇(乡)行政区】域的特定《区域:编制次区域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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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编制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心城以外区域编【制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以及村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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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县(市)行】。政区域根据需—要编制各类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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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城市《、镇重要地》段,可以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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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域总体规划—编制后可以》不,单独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或《者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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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城市(?镇):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与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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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本市各类开发区(】园区)的规划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组织编】制并按有关规定程】序审批各类开发区(!园区)的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县(市)域—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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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的次区》域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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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和县(市)》行政区域内跨镇【(乡)的次区域【。规划分别由市—或者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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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县(?市):区的次区域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并符合县(市)域!总体规划跨镇(乡】)的:次区域规划应当在县!(市)?域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经批【。准后作?。为该区?域其:。他相关?城乡规划编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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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市、县《(市)和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经市、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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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总【体规划同时编制的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与总体规划一—并依法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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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在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用以指?导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分区规划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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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市、县(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的要求对涉!及城乡空间安—排的基础设施、【公益性的公共服【务,设施、商《。业网点?、水系、绿化、【防灾减灾《、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旧城改造与更—。新、村庄布局—、户外广告》设置:。等组织编《制专项规划》。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衔接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各类!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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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可以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各类】。专,项规划的实施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和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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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对【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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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应当:对城:市建筑、公共—。空间的形态》、布局和《景观:各要素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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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结合当地资源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体《现乡、村特色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对一!定时期?内乡、村社会和经济!。发展、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人《居环境?治理等各项建设进行!全面:部署实现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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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定:期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依法修改、补—充和完善《城,乡规划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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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总体《规划的具体》内容应当通过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划】进行:深化和完善在深化和!完善中需要对—强,制性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修改、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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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因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的修改!或者经评估确—定需:要,对专项规划总体布局!、层级?体,系,、建设标准等系统性!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由组织编—制机:关报原审《批机关同意后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专!项规划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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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之《。外的:专项规划的局部【调整由组织》编制:机,。关采:取论证会、座谈会】、公:示等形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局!部调整方案报—原审批机关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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